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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HNXGA2010037Z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水泥子项目46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A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字地点:青海省西宁市签字日期: 2010年 6月22日第 1 页 共 63 页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0年6月22日商定并签署。鉴于发包方拟建造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水泥子项目46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A标段,接受了承包商为该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
2、书,双方以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贰千伍佰壹拾伍万元整;¥:2515.00万元 的合同固定价格达成如下协议: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1.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a)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b)中标通知书;(c)合同条件及其附件;(d)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e)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补遗;(f)承包商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g)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h)其他有关文件。1.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4考虑到发包方将
3、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发包方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1.5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发包方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并开始执行,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签 字 页发包方承包商单位: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单位: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受权代表):(受权代表):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0971-6135745电话:银行和帐号:银行和帐号:税号:税号: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
4、9号盐湖大厦20层地址: 邮编:810001邮编:日期:2010年 6 月 日日期:2010年 6月 日合同条款1、定义和解释1.1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业主”:1.1.2“承包商”:参加投标并被授予中标资格的工程投标单位,即中标方,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1.1.3“分包商”:指经业主同意并分包了部分工程的其它任何当事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1.1.4“监理单位”:指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任务的单位,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1.1.5“项目管理部”:是指经
5、业主委派的负责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业主的工程项目管理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1.1.6“项目管理部的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任命的个人。1.1.7“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并经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职权的个人。1.1.8“本合同”:包括合同条件、招标书、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1.1.9“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的总金额。1.1.10“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
6、经业主同意使用的规范。1.1.11“图纸”:指由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2“安装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的组成部分,是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1.1.13“投标书”:指承包商向招标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1.1.14“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向投标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1.1.15“合同协议”:指本合同协议。1.1.16“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附件的部分。1.1
7、.17“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的业主根据投标文件规定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明确的开工日期。1.1.18“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1.1.19“系统启动试运行:指从单机调试开始,到完成系统试运移交生产为止所进行的“单机调试”、“分系统联调”、“系统联调”、“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几个阶段。1.1.20“项目”指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水泥子项目 46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工程A标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1.21“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1.1.22“提留
8、金”:指业主从每笔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的百分之十五的金额部分。1.1.23“保修证书”:指本章26.4条的含义。1.1.24“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25“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26“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1.1.27“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1.1.28“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
9、包括临时工程)。1.1.29“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1.1.30“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场所。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第三项目工程施工区就是工地。1.1.31“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32“日、天、月、年”指公历的日、天、月、年。“天”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3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34“单机调试”:指从动力设备受电开始,对单机的测定及系
10、统对其动力、电气等所有设备进行空和带负荷的调整。1.1.3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邮电通讯。1.1.36“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监部门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1.1.37“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百分之十。该保函的书写格式列于第三章合同格式内。1.1.38“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1.39 “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一月的月份。1.1.40“最终机械竣工”:指合同规定所有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施工工程全部
11、完成(允许存在少量不影响试车的尾工)后,办理最终机械竣工手续。1.1.41“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运转,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1.1.42“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及仪表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同时对试车范围内的电气系统和仪表装置进行检查和调试。1.1.43“化工投料试车”:对工程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1.1.44“开车
12、服务”:在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过程中提供保镖工作1.2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注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单数和复数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1.6通讯地址1.6.1业主的通讯地址是: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9号盐湖大厦20层邮 编:81
13、00011.6.2项目管理部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甘河工业园东区邮 编:2、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2.1工程名称: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 水泥子项目46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A标段。2.2工程范围: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所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量内容(并含窑尾塔架预埋螺栓组十二套价格为150000.00元整)2.3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合格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5工程地点:青海省湟中县甘河工业园区3、项目管理部/监理3.1管理/监理的职责和权力3.1.1业主委托对本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理。3.1.2监理应按监理合同的要求
14、履行规定的职责。3.1.3项目管理部是由业主委派在现场设立项目部。3.1.4监理合同“服务范围”作为合同条件附件A供承包商参阅。3.1.5承包商必须接受项目管理部的监督和管理。3.2书面指令由项目管理部/监理公司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项目管理部/监理公司的专业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管理/监理公司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确认项目管理部/监理公司的专业工程师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项目管理部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项目管理
15、部的指令。3.5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项目管理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项目管理部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撤换的人员应尽快被替换。4、转让和分包4.1合同的转让承包商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实施(除非业主同意)。4.2分包承包商不应或在未得到业主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虽经同意的分包项目,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如果承包商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进度款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5、工程开工与暂时停工5.1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部提交进一步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但不限于此):施工组织结构及劳动力计划施工总平面布置和主要施工方案综合详细的二级施工进度网络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目标和措施安全保障体系和施工安全措施5.2项目管理部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