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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 查 要 点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总体评价3第三章 总体设计4第四章 路线7第五章 路基、路面8第六章 桥梁、涵洞10第七章 隧道11第八章 路线交叉13第九章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14第十章 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16第十一章 其他内容17第十二章 设计概算17第十三章 基础资料18附录一:初审报告格式20附录二:专家审查意见格式22附录三:核查意见书要求23附录四:符合性审查一览表24浙江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
2、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第2条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第3条 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通,对全套初设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第4条 初步设计审查的重点是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路基路面和主要构造物方案,互通、服务区的位置和方案,设计概算及涉及经济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方案等。第5条 初步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主
3、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第6条 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初审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做进一步复核。第7条 初步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8条 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 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2. 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3. 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4. 是否取得“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5. 是否取得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前置性专题
4、批复或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上述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6. 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第9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1. 审查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要求;2. 审查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3.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4. 审查工程初勘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初测、初勘外业是否通过验收,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可信;5.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贯彻
5、“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原则。第10条 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1. 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对“工可”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2. 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初测资料、初勘地质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和必要的计算书等);3. 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四项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4. 工程所涉及的其它专题报告及批复文件,如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文物、安全性分析、通航论证、行洪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等;5. 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第11条 初步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
6、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要求参见附录三;符合性审查一览表参见附录四。第二章 总体评价第12条 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第13条 审查“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并对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作出客观评价。第14条 评价设计方案比较的内容、深度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地质、水文、气候、地形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第15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第16条 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
7、及可能影响方案确定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第三章 总体设计第17条 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路线方案比较图、总体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运行速度图表及相关附件等。第18条 审查说明书的组成内容和深度,“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执行情况,建设条件的完整性,总体设计、各专业设计的原则,路线起终点论证,主要技术指标采用情况及不同指标衔接过渡情况,占用土地及设计所采用的标准等内容。第19条 总体方案布置图中审查主要结构物布置是否满足公路安全使用的需要,是否与沿线地形、地质、自然景观相协调。第20条 从设计、施工和养护等全寿命角度,对经过
8、城镇、基本农田、地形复杂及地质较差路段,审查路堤方案和桥梁方案、隧道方案与路堑方案的综合比较,评价设计推荐方案的合理性,提出其他比选方案建议的应说明理由。第21条 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及所经过的主要河流、垭口、城镇是否明确;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保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的影响评价的合理性;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划分及设计采用对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第22条 审查技术标准与指标的总体运用情况;沿线大型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服务区、管理站以及与本项目相接或相交叉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交叉并行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及其协调性;互通的形式及收费站的车道数对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性。第23
9、条 对长大纵坡和平纵指标较低等困难路段,审查设计对设置爬坡车道、避险车道、港湾式停车带、加宽硬路肩等行车安全性措施的采用是否进行充分论证,结合地质地貌、预测交通量及交通组成、设计车道数、模拟运行速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行车安全与工程造价角度,审查设计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24条 对与“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路线走向有重大变化的方案,审查其论证是否充分、合理,不同方案是否作同等深度比较,推荐方案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第25条 对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100km/h的路段,审查是否采用运行速度方法对运营安全模拟进行检验。第26条 审查不良地质路段及特殊路基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是否充分合理。第27
10、条 审查桥梁设置是否与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相适应,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的要求,审查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是否进行可行的多方案比选论证,所推荐的方案是否合理,常规跨径桥梁的墩高和跨径组合的论证是否充分合理。第28条 隧道选址是否充分考虑路线总体走向与地质选线相协调,隧道净空是否满足标准和规范要求,隧道型式的比选论证是否充分合理,选择隧道洞口位置和洞门形式的合理性,特长隧道的排烟、防灾、救援和疏散方案的可靠性,对隧道通风、供配电、照明、监控、通信、消防、救援、标志等交通工程附属设施的设计原则、规模、标准及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第29条 审查路线交叉的位置、标准、规模及方案比选
11、的合理性,互通立交的设置是否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要求,评价互通立交布设与交通量的适应性。第30条 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本项目几何设计、交通量、服务水平及环境等适应性。第31条 路线方案及相关专业主体工程是否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及地质灾害评估等专项报告的批复意见,审查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与工程实际的协调性。第32条 审查建设工期安排、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关键性工程施工方案的论证分析。第33条 审查筑路材料内容的合理性和针对性。第34条 审查设计概算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的情况。对概算超批复估算限值的,审查超估算的理由。第35条
12、审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评价科研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36条 审查路线平纵面缩图是否清晰表达了主要控制点、主要城镇、主要结构物及沿线设施、特征桩号、省市县界及相关的其他交通线路。第37条 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等级、标准、使用状况及存在主要问题的完整性的真实性,是否有专项检测评价报告,以及现有公路利用情况。第38条 对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的可行性、针对性和合理性,对营运路网的安全通行的可控程度,采取的分流、限流或封闭等措施的可行性。第四章 路线第39条 审查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公路用地图表,不良
13、地质地段表,赔偿树木、青苗数量表,拆迁建筑及其他设施表,安全设施设计图表等。第40条 重点审查路线方案比较的客观性、科学性,特别是对山区复杂地形地质路段的路线方案是否充分比选,评价推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各项技术指标的运用是否得当。对工可路线推荐方案作的调整是否进行论证、理由是否充分。第41条 审查各路线方案的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情况,如有较大出入,则应审查设计调整理由;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评价,提出不同的建议方案应说明理由。第42条 审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的地形地质控制点、已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高压电线走廊带、重要管线、风景名胜保护点等分布情况的完整性、准确性。
14、第43条 审查各路线方案同等深度比选的情况,比选方案的规模、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第44条 审查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是否执行现行标准、规范,桥梁、隧道及互通立交等主要结构物区段的线形指标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视觉导向与行车安全,并对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的采用、衔接协调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第45条 对地形条件复杂、路线布设困难、路线平纵组合受限制路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通过设计提供的营运安全分析、数字地面模型、地质遥感、影象地形图等先进路线技术,审查其合理性和安全性。第46条 逐个审查推荐方案平面指标,提出量化指标建议;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第47条 审查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符
15、合现行规范要求,并满足行车安全的需要。审查结构物间设置距离不足、大型互通立交区、平纵指标低、高填深挖、路侧安全距离不足等特殊路段安全设施设置的完整性、适宜性。第48条 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平、纵面指标的采用和利用情况,以及改建公路的平、纵面设计方案对原公路拟合设计是否合理。第49条 对于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营运道路的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是否合理、完整。第五章 路基、路面第50条 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一般路基、高填深挖路基、低填浅挖路基、桥头路基、陡坡路堤或填挖交界路基等设计图表,特殊路基设计图表,土石方数量表,以及取弃土场、防护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等设计图表。第51条 重点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执行“工可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情况,各组成部分位置及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第52条 审查不良地质或特殊性岩土路段路基设计及方案比较图表,评价推荐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审查软土地基路段是否拟定多方案进行比选,根据软土特性、处理效果、施工难度、地区经验和工程造价等方面,评价推荐方案的合理性。第53条 深厚软基地区路基高度超过极限填土高度及一般地区填方高度超过20m的填方路基,审查路基方案与桥梁方案进行比较情况;中心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