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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XK-01-SL11防爆电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适用于防爆电气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
2、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11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694号3 许可条件3.1 有营
3、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
4、)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申请要求4.1 申请人资格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5、,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3 申请人应是防爆电气(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包括组装型)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4.1.1防爆电气发证产品序号产品单元名称产品举例产业政策淘汰类1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交流、直流、异步、同步、单相、三相、变频、永磁及脉冲电机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
6、)产品2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3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4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5防爆电泵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泵,如管道泵、潜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潜油泵、屏蔽泵、密封泵6防爆配电装置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配电箱(柜)、动力检修箱、接线箱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开关、按钮、断路器、控制柜(箱、器、台)、操作柱、检漏继电器、电气综合保护装置、保护器、信号保护装置、司钻台、司机控制器、断电仪产品或系统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8防爆起
7、动器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9防爆变压器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移动变电站、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抗器1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气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11防爆插接装置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连接器、插销、插座、插销开关12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摄像机、云台、监视器、监控(分)站、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静电报警器(仪)、计算机、键盘、显示器(仪、屏)产品或系统1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
8、的各类对讲机、扬声器(电喇叭)、话站、电话机及关联设备、语音信号报警装置、电铃、打点器、信号发生器14防爆制冷、通风设备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空调、制冷机组、除湿机、风机、电风扇、扇风机15防爆电加热产品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加热器、电暖器、加(伴)热带、加热棒、电热板、加热管16防爆附件、Ex元件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接线盒、穿线盒、分线盒、密封盒、接头、挠性连接管、电缆引入装置、风扇(叶)、接线端子、端子套、绝缘子、空外壳17防爆仪器仪表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或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智能终端、数据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钮、计数器、编码器、解码器、读卡器18安全栅类用于本质安全防
9、爆系统的各类齐纳安全栅、隔离安全栅、安全限能器、耦合器19防爆仪表箱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仪表箱(盘、柜)、电度表箱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4.1.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0377-63239734)联系。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
10、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4.2 申请人责任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94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http:/网上可浏览或下载。2)对组装型防爆电气产品,与防爆结构或性能有关的外购、外协件(含Ex元件,但轴类、套类、透明件和密封圈等零件除外)的供方应有同类产品或Ex元件的生产许可证b) 申
11、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12、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办 (见表4.
13、3.1)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产品由组装型改为生产型、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
14、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4.3.3 补领证书(见表4.3.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4.3.4 期满换证(见表4.3.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
15、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4.3.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防爆电气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4.3.1 新办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原件(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