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占补后期管护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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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整治占补后期管护办法 感谢到访:http:/ 本文档格式为WORD 最新最全的 企业 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 各行业 规章制度 下载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充分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及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使用耕地开垦费投资的用

2、于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项目(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 后期管护的具体管护人员为项目区的土地承包经营人(个人或单位)。 纳入后期管护的所有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申报立项前,必须落实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人,否则不予立项。 第四条 后期管护的责任单位 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主要负责对后期管护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县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对后期管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拨付管护资金,并组织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检查。

3、第五条 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镇(区)督促、部门指导、村组实施、群众参与; (二)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后期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扎实有效地做好后期管护工作。 第六条 后期管护的内容 (一)对田间道路和排灌设施进行管护,确保道路和灌排系统的完整,满足项目区生产的需要; (二)对耕地的管护,确保不发生挖沙取土、植树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不出现弃耕、抛荒现象; (三)对地力的管护,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确保土壤的肥沃程度稳中有升。 第七条 后期管护的

4、方式 (一)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会同项目区所在镇(区)、村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并由镇(区)、村、工程施工单位、县土地整理机构四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并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有偿管护起止时间,管护经费的来源、标准、发放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 (二)后期管护工作具体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落实,对跨镇(区)、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前落实的土地权属及面积分摊管理。村委会在县级土地整理机构及镇(区)的监督指导下,同土地承包经营人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并报送县级土地整理机构存档; (三)县级土地

5、整理机构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村委会及土地承包经营人按协议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 第八条 后期管护年限、管护资金的发放标准 项目的后期管护年限暂定为五年。前三年实行有偿管护,后两年实行义务管护。 前三年管护期实行有偿管护,发放管护资金,发放标准根据管护年限暂定为:第一年每亩80元,第二年每亩50元,第三年每亩30元。 后两年实行义务管护,将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管护,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村委会的指导下,实行受益群众义务管护,主要按照“谁承包,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人员。 第九条 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发放对象及发放程序 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为县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6、。 后期管护资金的发放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人。 后期管护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由县国土部门组织农业部门对有偿管护期分别达一年、二年、三年的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土地承包经营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土地承包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更、各项工程设施是否完好及能否正常运转、耕地是否种植、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是否高效、土壤肥沃程度是否有所提高等; (二)对检查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承包面积严格按照标准确定发放金额,并进行统计、汇总、核实,由项目所在地镇(区)、村、土地承包经营人签字确认,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管护资金获取审批后,由县国

7、土部门将管护金额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经营人。 第十条 损毁工程的维修 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内因质量问题出现工程损毁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进行整改。 因自然、人为等因素,造成地坎垮塌的,由农户(承包经营人)自行修整。 因自然灾害导致占补平衡工程损毁严重、农户自行修复确实困难的,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向县国土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县国土部门会同县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提出维修意见,国土部门确定编制修复方案和资金预算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资质; (三)修复资金由县国土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修复工程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复方案和

8、资金预算进行; (五)修复工程竣工后,由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县级土地整理机构的职责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会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将项目资产及后期管护工作移交给项目区所在地村委会; (二)负责项目后期管护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三)负责解答和解决项目区村委会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性问题; (四)负责协调并解决因项目工程质量造成的问题; (五)组织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工程使用、管护情况; (六)对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的职责 (一)领导、督促后期管护工作的积极开展; (二)配合县级土地整理机构

9、做好后期管护的移交工作; (三)帮助村委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制止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四)定期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的选址、工程可行性、项目实施后的后期管护进行落实; (二)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保持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 (三)对在管护期内管护对象确实无意耕种的,负责重新安排承包经营人进行耕种,确保项目区内耕地不闲置、荒芜; (四)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报告; (五)地坎出现垮塌的,督促农户自行修整;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

10、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职责 (一)严格根据后期管护协议,对承包范围内耕地、工程设施(含周边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及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村委会; (三)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报告村委会; (四)地坎出现垮塌的,及时修整; (五)不闲置、荒芜承包经营地,倡导绿色耕种,多施农家肥、少施无机肥,切实提高地力。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对签订有后期管护协议而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抛荒的,当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对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重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管护人员),并取消该村本年度的评先评模资格; (二)

11、对落实了土地承包经营人,但承包经营人不按既定用途使用土地的,除不予发放管护资金外,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并重新组织对外承包; (三)对已发放管护资金但已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的,除农业结构调整外,必须由承包经营人退回管护资金,并终止其承包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土地整治占补后期管护办法欢迎到访:http:/ 相关文档:门户网站群管理工作办法 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办法 水利建设融资资金使用办法 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责任制实施办法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办法 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办法 计生技术经费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补贴暂行办法 名牌产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野生动植物保护暂行办法 劳务输出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工作办法 危险医疗废物处置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办法 住宅物业储备金管理试行办法 促进农业园区项目激励办法 质量奖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县城园林绿化暂行办法 企业应急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管理有空记得回访(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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