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1部分:总则(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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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1部分:总则Guide o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Part 1: General(报批稿)2016-12-01 发布 2017-01-01实施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1部分:总则Guide o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Part 1: General(报批稿)主编部门: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实施

2、日期:2017年01月01日前 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作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更好地提高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水平,促进城市道路人、车、路的协调,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服务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济南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

3、结合济南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委托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阅国家相关规范、行业导则,参考国外先进规范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济南实际,完成本技术导则(评审稿)的编制工作,经过济南市公安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技术导则(试行)。本导则共分6部分,分别为: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分隔及附属设施;第4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第5部分: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第6部分: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综合设置。本部分为第1部分。本导则按照工程建设编制标准编写规定给出的规则起草。本

4、导则由济南市公安局提出并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由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由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导则是初次编制,在广度和深度上难免存在一定问题甚至错误,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济南市公安局,以供今后修订时研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组织人员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1目 次1总 则12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基本规定43.1 设置原则43.2 设置流程5附录A 设计深度和内容顺序8附录B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汇总表10附录C 图纸电子文件图层要求22附录D 设施平面布置图示例

5、23本导则用词说明26引用标准名录27TABLE OF CONTENTS1General12Terminologies and Symbols22.1 Terminologies22.2 Terminologies33Basic Requirements43.1 Setting Principles43.2 Setting Procedure5Appendix A Detail Level and Content for Design Drawings8Appendix B Summary Tables of Traffic Safety & Management Facilities10Ap

6、pendix C Design Drawing E-document Requirements22Appendix D Examples of Layout Plan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Guide2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271 总 则1.0.1 为使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科学、规范、系统,更好地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促进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7、、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济南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进行编制,是对相关标准和文件的细化、提升和补充。1.0.3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1.0.4 新建、改建、扩建和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设置、施工和验收管理应符合本导则规定。1.0.5 现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改造和完善应符合本导则规定。1.0.6 对市区内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国道和省道,宜

8、在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与本导则结合。1.0.7 在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中,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济南现行标准和文件的规定。1.0.8 凡本导则未涉及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文件执行。17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road traffic safety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特点和道路交通组织、交通安全保障及交通管理的需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道路上设置的附属设施和装置,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2.1.2 交通

9、设施土建 traffic facility construction为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提供安装条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包括各种线缆管线敷设和设施基础预埋。2.1.3 道路状况 road character包括道路的宽度、曲线半径、坡度、交叉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等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影响的道路几何特征。2.1.4 交通状况traffic character包括道路交通流的构成、流量、流向、速度、密度,以及混合交通的混合程度等交通流特征。2.1.5 内部照明标志 innernal lighting signs利用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的光源通过半透明材料照亮标志图案或底板的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

10、照明应采用白色光源,且不能改变标志面在夜间的颜色。2.1.6 交通防护设施 traffic protection facilities为减少交通事故产生和事故严重程度而设置的交通设施的统称,包括分隔带、隔离栏、阻车桩、护栏、防撞筒、防撞垫、减速带等。2.1.7 长时停车 parking车辆发动机熄火,驾驶人及乘客离开车辆的车辆长时停放行为。2.1.8 临时停车 stopping and waiting以上下乘客、装卸货物或等待乘客为目的,且驾驶人在车内或车旁守候的车辆短时停放行为。2.1.9 行人密集区 dense pedestrian area存在大量人员流动的区域,包括居住小区、医院、广场

11、、商场、交通枢纽、旅游景点等。2.1.10 交通通讯系统 transportation communication system交通通信系统中,交通信息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包括双绞线、同轴电缆、光缆、微波、无线电等。2.2 符号3.1.1 渐变段L渐变段长度。3.1.2 速度V限制速度;V0设计速度;V85运行速度。3.1.3 车道宽度W车行道变化宽度。3 基本规定3.1 设置原则3.1.1 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规划与设计须遵循需求适应、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远期预留、分期实施、经济实用等原则。3.1.2 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应以道路交通组织方案为依据,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

12、,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周围环境及道路使用者的行为特征,对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进行一体化设置,服务于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需要,增强交通出行安全性、交通设施安全性,以及道路资源的合理配置。各类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应相互配合,不得出现矛盾或歧义。3.1.3 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环境综合整治道路,应同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3.1.4 新建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原则、方法、形式应保持统一;分段建设的新建道路以及改、扩建道路,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宜保持统一。各类设施达到最佳使用功能的同时,设施构造外形应美观、大方,与城市

13、景观和风貌相协调。3.1.5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应与地形、绿化、公交站台、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相互协调,避免交通标志、信号灯、监控监测视角被遮挡。3.1.6 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应醒目、明确、简洁、表达方式统一,设施之间应相互协调、配合、不遮挡,所传递的信息不得相互矛盾,不得使道路使用者产生歧义或误解。3.1.7 设置信号灯时,应配合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监控设备;设置交通监控监测记录设备时,应根据监控和抓拍功能类型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3.1.8 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除应考虑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环境综合整治道路工程范围内的交通安全与管理需要,还应考虑相连和相交道路

14、交叉口的交通安全与管理需要。3.1.9 道路施工或养护期间开放交通时,应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施工期临时性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撤除。3.1.10 新建道路开放交通时,应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永久性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撤除相应的设施。3.1.11 当道路沿线存在已列入近期建设计划的相交规划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磁车辆检测器宜安装在交叉口机动车各个进口道内,距离停止线约30m,并通过中继器、接收器和数据转换器.2 应一并考虑近期建设的相交规划道路交叉口,进行整体交通设计,包括交叉口交通组织、渠化展宽、交通标志系统、

15、交通监控监测系统等。3 对道路沿线路段的地下部分,预埋与近期规划相交道路有关的各类设施基础和管线,包括指路标志基础、车道行驶方式标志基础、各类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的地下管线和基础等,并按照该方案施工。4 对道路沿线交叉口的地下部分,预留地下管线和基础所需空间。5 对道路沿线的地上部分,应按照无近期规划相交道路的情形进行设计和施工,包括交通标志标线和各类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等。3.1.12 设施结构应坚固、耐用,设施构件与设备应通用一致,以便于养护和维修。3.1.13 在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计中宜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方法。当新的设施或技术等与本导则规定不一致时,应在保障安全、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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