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规范化 管理,进一步明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作用,有效防范“四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运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指全省农村信用 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各营业网点(以下统称各行社)安装 的视频监控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对本行社重要部位、重要区域、 业务库、ATM机及辖内营业网点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场所(即监 控中心)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第三条 监控中心是各行社设立的专门对重要部位、重要 区域、辖内各营业网点、业务库和 ATM 机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 控的工作场所它既是各行社有效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的 技防屏障,又是各行社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各营业网点现场动 态的安全管理载体,也是各行社领导指挥辖内各营业网点应对 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工作平台第四条 监控中心实行 24 小时双人坐班值守制度,值班人 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对重要部位、重要区域、营业网 点、业务库和 ATM 机发现的异常和可疑情况,立即向营业网点 进行语音喊话,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报告,并按第七章突 发事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各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监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对值班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处理突发事件和设 备运行中的简单故障第六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 操作和管理其工作责职:(一)监控中心负责人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登录用户的 管理工作监控中心其他人员必须经负责人授权后,方可进入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操作二)值班人员要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 位,在班人不下岗,不擅离职守,离开监控室须中心负责人批 准三)值班人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根据早、中、 晚不同时段,要对重要部位、营业网点、业务库和 ATM 机等区 域的监控画面重点关注,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登记四)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故障, 值班人员应详细记载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初步故障分析以及 处理结果五)值班人员每天对辖内营业网点、业务库和 ATM 机等 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对回放情况进行记录六)值班人员每天对辖内营业网点夜间值班、守库情况 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七)值班人员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严格按要求填 好值班记录第七条 监控中心语音对讲系统实行 24 小时开启制度,并 保证语音对讲系统通话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 非监控中心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经保卫部门 负责人同意(上级行社安全检查除外),并按要求进行登记非 值班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 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非值班人员进入,确实需要 进入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本行社领导陪同除 外)第十条 监控中心设备实行 24 小时运转制度,严禁以下操 作行为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未经分管领导或监 控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停机、强行关机二)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允许,不得拆卸和移 动监控设备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四)严禁在监控中心打牌、下棋、聊天、吸烟五)严禁使用值班进行私人通讯六)严禁利用监控设备玩游戏或观看其他影视资料七)严禁带电插拔监控设备连接线,或在监控中心内进行 明火作业八)未经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调岗或换岗九)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监控中心人员 不得对外介绍工作流程、软件版本、机器配置等,不得擅自修 改、泄漏系统数据,严禁私自安装、卸载、删除和修改计算机 程序第三章 营业网点监控管理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监控室是指对营业网点现金、大厅 业务库和 ATM 机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的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 各行社要指定包括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在 内的 2 人为辖内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操作员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视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操作人员主 要职责:(一)每日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画面进 行回放检查,并登记回放记录二)每日班前班后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查,主要 对 UPS 电源、电线插座、显示屏、摄像机防尘罩等进行检查, 并有记录三)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因操作不当等主观因 素造成的误报警,应立即向本行社监控中心报告四)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和系统 故障,应及时向本行社监控中心报告,并有记录五)对营业网点发生的异常和可疑情况,要立即向营业 网点负责人、监控中心进行报告,并按第七章突发事件处理有 关条款执行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操作人员经 本行社安全保卫部授权后,对视频安防系统进行日常操作和维 护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按第五章有关条款规定 执行第十五条 视频安防监控资料属于各行社机密资料,各营 业网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如确需 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的,按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第四章 监控设备及录像资料管理第十六条 全省各行社安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必须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和《关于全省 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安装数字监控设施的通知》等标准。
视频 安防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商和产品必须是省联社定点的安装工程 商和产品,设备使用寿命一般 4-5 年时间第十七条 监控室严禁堆放杂物,不得在监控主机上进行 任何与监控无关的操作,更不得私自拆卸、移动监控主机设备 和监控摄像头第十八条 全省各行社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及录像资料按以 下要求管理一) 视频监控资料、监控设备和操作程序等属于农村信 用社机密资料,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监控录 像资料和泄漏视频监控的布局、技术、秘密及资料情况二) 凡因工作需要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的,必须经本行 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阅和复 制(安全检查时,调阅监控录像除外)三)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需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应 由两人以上持县级公安机关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如公安机关警 察证),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 安全保卫部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调阅和复制四)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单位、个人调阅和复制 监控录像资料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和问责,并承 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五)本行社内部工作人员调阅录像资料时,按照管理权 限经营业网点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阅。
六)各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差错、 纠纷和可疑情况及时进行资料备份,并及时向本行社主要领导 和分管领导报告第十九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本行 社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安全保卫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联系安装 工程商进行维修,并及时登记,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技术 性操作第五章 监控设备维护和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各行社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进行保养 和清洁,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一)每季度要对 UPS 蓄电池做一次充放电;每半年要对 配电柜、UPS设备进行检修,检查空气开关连接情况等二)每月要对摄像机防护尘罩、主机防尘滤网、监视器 等部件进行一次擦拭、清洗和保养;运行环境较差的监控设备, 每半月清洗一次三)每天检查系统常用功能包括系统登录功能、密码 管理功能、本机信息回放、远程异地回放、远程查看(撤)防, 以及各路通道录像是否清晰、音频对讲是否正常、录像数据资 料保存是否完整第二十一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故障排除,属应用程序 等一般性故障由值班人员按照操作说明书的要求(或咨询 安装公司技术人员),经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自行检查排除属 系统性故障和设备故障,不得私自拆除,要立即通知安装公司 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要建立健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 案资料,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监控中心视频安防监控录像资料必须保持完整,监 控主机硬盘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二)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按照 第十五条第三款执行,值班人员须填写《监控录像资料调阅登 记薄》,纳入档案保存备查第六章 监控系统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行社安全保卫部门为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资格审核、安装、 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安全保卫部负责全省各行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围资格的审核、管理和指导工作一)负责对各行社监控设备安装方案的审核工作二)负责对各行社新建监控系统的竣工验收工作三)负责对各行社监控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四)负责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与监控系统管理有关 的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区域稽核审计中心安全保卫部负责辖区各 行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一)负责对辖区各行社监控设备安装方案的初审工作二)根据省联社安全保卫部的授权,负责对辖区各行社 安装的监控系统竣工的验收工作三)负责对辖区各行社监控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四)负责完成本中心领导和省联社安全保卫部交办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 安装、故障维护和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其具体职责:(一)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监控设备安装方案的初审工作二)负责辖内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及巡查工作三)负责辖内监控设备安装和竣工后的初步验收工作四)负责辖内已安装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五)负责完成本行社领导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交办的其 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负责人负责本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巡查工作其具体职责:(一)负责营业网点监控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营业网点监控设备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记 录三)负责督促营业网点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做好日常维护 工作四)对营业网点监控设备发生的故障,应立即向本行社 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行社安全保卫部应配备熟练掌握视频 安防监控系统性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 全和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安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施 24 小时全程摄像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理第三十条 各行社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 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联社、区域稽核审计中心、监管 部门上报,不得迟报、误报和瞒报,并做好记录。
一)值班人员发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过相关视频进 行观察,发现可疑犯罪及灾害迹象等风险的,确定为突发事件 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采 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二)营业网点发生抢劫等案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向 110 报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本行社安全保卫部 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三)业务库发生非法入侵事件,立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 向 110 报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 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四)自助银行和银行自助设备被砸侵害事件,立即向 110 报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 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五)遇火灾事件,立即向 119 火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 立即向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六)各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接 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按照规定程序 立即向省联社、区域稽核审计中心、当地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 进行报告,不得迟报、误报和瞒报突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