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整理企业托管经营主体利益及法律关系 一、企业托管经营要素1、企业托管经营主体介定 企业托管经营主体包括产权资本拥有者托付方和产权资本经营管理受托者受托方 (1)托付方指企业资产终级全部者或能够代表其资产全部者部门、机构、自然人国有资产托付方应当是经政府授权为国有资产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经政府及上述公司授权为国有资产组成主体国家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等,还包括尚末转机建制地方企业行政主管局;集体资产托付方应当是能够代表该资产全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些地方称职工代表管理委员会〕或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该企业企业法人组织;私人企业资产托付方是该企业企业主;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形式企业资产托付方是该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局〕 托付方是企业资产投资拥有主体它即包括企业法人主体、自然人,也包括企业主体最高权力机构在我国现阶段从准备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准备经济形成全民、集体、私营性质企业还有相当一局部没有完成企业改制任务,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尚需一段时日,产权主体尚未显化到位,因此,一段时间内它将与市场经济开展中产生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形式企业以不同经济形式并存,而全民、集体、私营性质企业是一种全部权与经营权相融组织形式。
因此,在确认托付方时必需明确是应从投资形成有权权属认定上确认,而经营权只是企业财产权一项重要内容,只是投资全部权一种过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进展企业制度改革国有资产投资拥有全部权企业具体担当者是政府授权资产经营单位或企业法人,它对其拥有资产担当着经营中保值及增值责任;集体资产投资主体是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因投资所形成资产全部权最高权力机构是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称职工代表管理委员会,其资产全部权物质担当者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企业法人,它们同样对其自身资产担当有经营中保值、增值责任所以,其表现形式为代表其自身资产该企业企业法人;私营企业资产投资主体是具有担当民事责任实力社会自然人,这种社会自然人投资所形成并拥有资产全部权物质担当者虽然也是由此形成私营企业,但其企业是投资者本人,帮而其表现形式为自然人或合伙自然人以上三种形式只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一种过渡,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其产权主体将逐步显化到位,托付方就更加明确 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形式企业由于实现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或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新设立组建,其产权主体已显化到位,因此它本身就是全部权与包括经营权在内法人财产权相分别一种组织形式,确认托付方只是确认全部权投资者,其表现形式当然就是企业法人主体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局〕。
这些投资者既可以是国有资产投资者,也可以是集体资产者及自然人投资者 (2)受托方指具有务承受企业托管经营管理实力,能够独立担当经营风险责任独立企业法人或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必需资金实力,能够独立担当托管经营风险责任自然人 作为承受企业托管经营受托方担当着双重经营管理目标及责任:首先是必需对托付方交予资产在托管经营中实现其保值目标;其次是通过受托经营在实现其托付目标根底上过到自身收益目假照实现不了托付目标,受托方不但应担当经济赔偿责任,而且还会担当无效托管经营风险因此受托方必需具备以下几个根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独立资格,能够独立地担当民事责任或具有独立担当民事赴任实力自然人;二是具有较强资本经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力,能保证托管经营工作正常进展;三是有必需经济实力,能够担当托管经营所须要资金及足以担当支付托管经营受阻所需担当经济损失 受托方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可以从发下四个方面找寻、选择一是国内具有较高企业形象、信誉及较强资本经营、企业管理实力和经济实力企业集团或企业;二是具有担当风险实力专司企业托管经营公司;三是专业从事资本经营及企业管理具有独立地担当民事责任实力管理者〔企业家阶层〕;四是中外合资或国外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企业经营管理实力企业和个人。
2、企业托管经营客体介定 企业托管经营客体简称被托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资产全部者为了变更其经营状况有效地实现其资产受益权,托付给具务有受托条件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企业或企业法人资产及工程这是被托方是专指托管经营实施对象 被托方涉及范围应包括工业、农业、商业、金融效劳及其它相关经营性产业及其资产、工程在目前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也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私营、个体企业;同时被托方所介定被托企业或资产既包括被托企业法人整体,也包括被托企业法人局部资或工程 3、企业托管经营行为介定 企业托管经营行为是指企业托管经营过程中围围着产权资本经营所产生法律行为包括托付经营、受托经营和被托经营三项行为概念 ( 1)托付经营是指托付方经过对受托方寻求和选择,在与受托方以契约形式达成协议后,在必需时间内将其所拥有资产或投资载体一一企业交予受托方从事经营和管理,并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监视其实现保值增值法律行为在托付经营过程中,托付方是通过对经营管理者选择,对重大决策参与,通过法人财产权让渡及对整个托管经营行为过程监视实现其资产受益权。
因此托付经营表达是托付方与受托方行为过程,托付方必需充分地行使自己权力,履行自己义务 ( 2)受托经营是指受托方以契约形式与托付方达成协议后,在必需时间内,承受受托方交予资产或投资载体一一企业,运用包括经营权在内法人财产权从事资本经营或生产经营管理,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法律行为受托经营过程中受托方必需担当受托资产或企业保值增值风险及因托管经营产生托管投资风险;受托人是凭借自己经营管理及资产优势获得投资管理回报在受托经营行为过程中,不仅涉及到与托付人利益关系,还涉及到因投资产生被托方利益关系,因此,表达是与托付方、被托方三方互为关系 (3)被托经营是指承受托管资产工程或投资形成企业在其资产全部者将其法人财产权让渡予受托方后,由受托方在必需时间内主导运行法律行为由于被托方是特定资产、工程或企业,是一种物概念,自身没有能动力,因此被托经营主体精确地说是指从事这些资产、工程操作生产工作者或企业组成人员 4、企业托管经营时间介定 托管经营时间是指投资者将因投资形成企业法人主体或资产、工程法人财产权让渡给受托者经营期限托管经营时间一般确定为三至五年,特殊状况可以延长。
由托付及受托双方依据须要和可能在契约中明确介定 二、企业托管经营主体利益及法律关系1、托管经营主体利益 托管经营主体利益是指托管经营主体托付、受托、被托三方通过托管经或行为过程而实现各自利益和整体利益托付、受托、被托三方利益实现形式因其主体形式不同而各有所异 托付书利益即资产全部者利益是指出资者因出资或拥有资产并以出资额对企业担当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资产受益权又称为自益财产权它是通过对经营管理者选择及对重大决策参与,通过法人财产权让渡让渡对整个托管经营行为过程监视实现 受托方利益即托管经营者利益是指因对托付法人财产权占有运用,并经过投资及经营管理而拥有财产收益权它是凭借自己经营管理及资产优势,通过在托管经营行为过程中经营力输出而实现 被托方利益即生产工作者利益和企业资产开展及更新改造资金是指通过托管经营行为过程而发生,资产保值增值中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益金及日常企业生产工作者劳动酬报而生产工作者那么是通过自己劳动力价值投入获得相应劳动酬报2、托管经营主体利益实现形式 托管经营主体利益实现过程实际是托付者将其所出资资本经过受托者运营而实现价值增值过程。
在这个实现过程中资本运行变更形式就是托管经营主体利益实现形式这种资本运行变更形式正是遵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总公式G-W-G'模式轨迹运行,符合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原理 托管经营过程中资本运行变更根本模式是G-W-W+W'-G'-G'△这个资本运行变更模式可以看成是四个阶段,即托付阶段〔G-W〕,托管经营阶段〔W-W+W'〕,增值阶段〔W +W'-G'〕和利益支配阶段〔G'-G△〕其中G△表示托管经营主体利益实现,W'表示托管经营者托管经营投资,G-W和W-W+W'表示托付人所拥有资本及将其资本法人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运用,受托人通过投资而实施托管经营;W+W'-G'表示通过托管经营,实现了资产保值增值;G'-G△表示实现增值后托管主体利益支配 在托管经营资本运行变更模式中资本在第一阶段托付阶段实现是资本法人财产权让渡,并没有实现资产增值;而其次阶段在托管经营过程中那么通过对资本法人财产权托管运营实现了向资产增值阶段开展;经过第三阶段增值过程,托管经营主体整体利益得到了实现;最终托管经营增值资本总和得到了各利益主体共享因些,在企业托管经营过程中资本运行变更和增值过程事实上带有实业资本运动和增值过程及金融资本运动和增值过程特点。
3、托管经营主体利益特点 托管经营主体利益是在资本运营过程中实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托管经营主体三方必需严格地履行自己权力及义务,严格执行托管经营合同,担当各自己责任风险 二是主体利益分渠归流资产受益权即自益财产权、财产收益权、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益金及职工酬报等收支渠道各有不同 三是主体利益分期归流托管经营三方利益回报是以年度为周期实现4、托管经营主客体之间法律关系 托管经营是以信任为根底,以法人财产权为纽带,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经营管理为内容资本经营行为具有托付、信托、租赁等资本经或综合特性,所表达是托付、受托、被托三方之间相互利益,相互制约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通过经契约形式签定托管经营合同而建议,因此这种法律关系必需表现为托付方〔资产全部者〕、受托方〔托管公司、自然人〕、及被托方〔企业、资产、工程及相关生产工作者〕在托管经营过程中所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托付方、受托方、被托方三方就是托管经营所形成法律关系主体 托管经营主客体间法律关系表达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产权全部关系角度看,托付方与受托方是资产全部权与法人财产权关系,托付方只是将客体法人财产权让渡给受托方以转嫁客体产权经营风险,并没有转让其资产全部权;二是从产权管理关系角度看托付方与被托付方是一种信任托管和托付代理关系,托付方是在充分信任受托方根底上将托管经营客体被托管企业或资产交由受托方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托管经营主体间法律关系是发托付方、受托方、被托方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为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三方自觉履行并担当各自义务,充共享有各自权利构成发托管主体间法律关系内容,因此托管经营法律关系实质是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