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008DB44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11-01实施2010-06-09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DB44 /765-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ICS 13.040.40Z IDB44 /765-2010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46 标准实施 5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I前 言DB44/765- 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765- 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DB44/765- 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DB44/765- 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 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DB44/765- 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DB44/765- 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是指对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
3.3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3.4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净化装置的锅炉,其锅炉出口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6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raw gas dust density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7 在用、新建、扩建、改建锅炉in-use, new, expansive, constructed boiler在用锅炉:指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锅炉(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试运行通知为准)新建锅炉: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锅炉(含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批准、但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锅炉)扩建锅炉:指在原有锅炉房基础上,为增加锅炉房容量而建设的锅炉改建锅炉:指更新改造的锅炉(不含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治理设施改造)。
4 技术内容4.1 区域划分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A、B二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A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建成区珠三角经济区的行政辖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范围为东经111º59.7′~115º25.3′、北纬20º17.6′~23º55.9′B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4.2 污染物排放限值4.2.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的规定执行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类别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在用锅炉执行日期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2010年11月1日2013年1月1日2010年11月1日2010年10月1日燃煤锅炉≥10t/h锅炉A12080a80801.0 B10080a10080a<10t/h全部区域15080a12080a12080a燃油锅炉轻柴油、煤油全部区域8050a5050其他油品A5050B8080燃气锅炉全部区域303030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4.2.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规定执行表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锅炉类别适用区域在用锅炉执行日期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2010年11月1日2013年1月1日2010年11月1日燃煤锅炉≥10t/hA450300300B600400400<10t/hA500400400B650500500燃油锅炉全部油品A500300300轻柴油、煤油B500400400其他600燃气锅炉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锅炉全部区域100100100其它燃气锅炉5050504.2.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3的规定执行表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锅炉类别适用区域在用锅炉执行日期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2010年11月1日2013年1月1日2010年11月1日燃煤锅炉≥10t/h锅炉A400200200B300300<10t/hA300300B400400燃油锅炉A400300300B400400400燃气锅炉全部区域2002002004.2.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的规定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见表4。
表4 火燃煤锅炉房的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mg/m3)0.54.2.5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控制措施见附录A4.3 烟囱高度4.3.1 燃煤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40t/h)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5规定执行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表5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房装机总容量(D)MWD<0.70.7≤D<1.41.4≤D<2.82.8≤D<77≤D<1414≤D≤28t/hD<11≤D<22≤D<44≤D<1010≤D<2020≤D≤40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2025303540454.3.2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油锅炉烟囱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但不得低于8m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如果达不到4.3.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 监测5.1 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各类锅炉应按GB/T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的烟气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每台锅炉应单独设置监测孔和采样平台5.2 监测分析方法锅炉大气污染物采样方法执行GB 5468和GB/T 16157的规定锅炉无组织粉尘测定方法执行HJ/T 55的规定锅炉烟尘测定方法执行GB 5468和 GB/T 16157锅炉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执行HJ/T 56、HJ/T 57、HJ/T 42、HJ/T 43及《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规定烟气黑度测定方法执行HJ/T398-2007和《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规定5.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5.3.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使用单台容量≥20t/h或额定功率≥14MW的燃煤、燃油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5.3.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HJ/T75、HJ/T76有关规定执行5.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5.4 烟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GB/T 16157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