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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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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内公开审判制度摘 要:与否实行公开审判是一种国家及其法制与否发达和进步重要标志之一在国内公开审判制度也越来与受注重它具备彰显司法民主、推动司法独立进程、督促法官素养培养等功能但也存在某些诸如法官不独立、不适本地公开审判、纠问式庭审方式等问题进而文中提出了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几项对策核心词:公开审判;审判方式;司法独立引言 “正义不但要伸张,并且必要以看得见方式伸张这句古老英国格言形象而又深刻地道出了公开审判重要性公开审判一词,最早出当前近代反对封建专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在法国大革命中正式创立,它是对欧洲中世纪实行秘密审判反动,对民众规定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正式回应在此之前,欧洲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案件审理不向社会公开,甚至也不向当事人公开秘密审判为封建司法专横和擅断提供了庇护所,同步也强化了审判恐怖和威慑作用十八世纪被誉为刑法之父贝卡利亚一方面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以便社会舆论可以制止暴力和私欲”这一理论而作为一项制度,公开审判一方面在 1787 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和 1808 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得到确认在当代社会中,公开审判制度与否得到切实有效贯彻,已成为一种国家民主和法制健全与否重要原则之一。

一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及对象对公开审判一词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这样解释:公开审判(OPEN TRIAL) ,诉讼原则之一,法院对诉讼案件审理及判决,除有特别规定者外,都在法庭公开进行,容许公众旁听 (一)公开审判制度内容有如下两个方面1.公开审判制度涉及审理和判决公开即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审理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调查核算与法律运用活动应为各方知晓,公开宣判则规定司法裁判内容要为公众所懂得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宣判并不等于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制度普通由宪法规定,它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项权利,而公开宣判则多由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因而公开审判较公开宣判具备更高法律地位,换言之,公开审判核心内容是裁判决定过程公开 2.公开审判制度必要是审判全过程公开 公开审判制度并不但是指法庭审判公开,必要是审判全过程公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但主导庭审,并且在庭外还依职权展开活动涉及证据调查等在抱负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中,公开审判就等同于法庭审判公开,由于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保持不介入态度,在庭审之前对案件状况并不知晓固然,随着社会发展及矛盾复杂化,英美法系国家早已突破了这个制度抱负形态,法官在开庭之前也需要介入案件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考量。

因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判活动并不完全囿于在法庭上进行,法官在庭审先后均需开展一系列活动从这个层面上来看,不但法庭审判应公开,并且涉及庭前、庭后活动在内整个审判过程都应属公开范畴 (二)公开审判制度对象 公开审判制度中公开对象一方面是向当事人公开,另一方面是向社会公开,两者缺一不可 1.向当事人公开 向当事人公开,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审判全过程公开,即法官所有审判活动,特别是证据调查、采用均应在当事人在场时进行,如果没有当事人参加,或者当事人事实上难以参加,法官普通不得进行证据调查,虽然收集了证据,亦不能作为定案依照保障当事人获得充分表达愿望、主张和祈求权利和机会是当代司法程序基本规定,如果向当事人公开仅限于法庭审判公开,而不涉及庭审先后公开,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就不充分完整二是法官活动必要是在当事人双方同步在场时进行,换言之,必要禁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任何形式单方面接触 2.向全社会公开 向全社会公开,是指法庭审判公开进行,即不禁止特定人出席旁听,容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对社会公开并不是指审判全过程公开,由于对社会公众而言,庭审先后活动事实上难以参加,并且也不一定乐意参加。

有鉴于此,公开审判制度应具备这样特性:一是庭审集中主义,即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一切实质性决定性活动,涉及所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观点提出,都必要在公开法庭上进行,否则,法庭审判就只能流于形式,对社会公开就失去了实质意义二是直接、言词审理主义,即法庭裁判直接建立在其直接调查和言词辩论基本上,各方提出证据普通都以口头方式出当前法庭上,诉讼各方诉讼行为均以言词陈述方式作出反之,如果实行间接和书面上审判方式,公众虽然参加旁听,也无法理解审判实质过程,审判过程事实上处在秘密进行中,这就使向社会公开目难以真正实现 二、公开审判制度功能公开审判制度一方面是针对封建时期盛行秘密审判提出来,其目是可以使公民对国家司法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意大利知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舆论可以约束强力和欲望”因而,公开审判制度一方面具备强烈政治意义,也就是说,这一制度将法院审判活动大大民主化了,是民主国家制度在司法体制中重要体现 另一方面,公开审判制度使公民对国家司法权力制约成为也许,但这种制约后果并不是单向性,通过这种制约,使国家司法权力正统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得到加强,公民对国家司法制度信任感也会得到提高,这种状况最有助于社会法治秩序形成。

笔者以为,公开审判制度重要功能如下: (一)彰显司法民主 公开审判不但内含着审判结论公开,并且更为重要是还内含着审判过程公开在公开审判过程中,人们(特别是当事人)可以最大化地理解到审判者是如何对纠纷进行审判,又是依照何种理由对证据进行认证排除、对法律进行解释合用公开性是民主重要内容,通过公开审判,使公民对国家司法知情权得到极大内涵充实,使司法审判透明度得到明显增强应当说,公开审判限度越高,其所显示司法民主性就越强二)推动司法独立进程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上司,法官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依照她对法律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76 页各种对司法干预普通是基于预断、猜测、传闻,更多是基于自己或团队狭隘利益原则施加,显然于法无据,甚至践踏法律,其意图是使法官依照她们意志制作裁定和判决,从而偏离法律立场这也是与广大公民对法官盼望相背离,因而,在公开审判中,社会公众既是对法官也许恣意防止与制约,也是对法官公正司法支持与坚强后盾如果审判实行暗箱操作,无疑会激起和强化各种干预行径,特别是行政干预欲望,反之,则能淡化和弱化各种干预者念头,虽然有不当干预,也更易得到排除和清除,从而推动司法独立进程。

三)督促法官素养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官盼望值是很高,这也是理所应当,法官肩负着明断是非、维护正义崇高职责,没有良好素质,是不能胜任这神圣职责,特别是倡导法治今天,人们更是对法官布满盼望,在裁判活动中,任何人不应轻视法官法律素养问题,在无其她因素介入状况下,裁判质量高低往往是与法官自身业务素养成正比法官法律素养提高重要源于法官个体内心驱动,但这也是需要一种制度督促,协助法官产生提高法律素养动力在此问题上,公开审判制度设立,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在公开审判制度规定下,任何一种法官法律素养都会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公众可以据此对法官法律素养进行评论这种评价必然会促使法官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由于无论是出于心理压力,还是出于职业责任,法官不会无视社会公众评论,故法官们必将严于自律,提高素养四)约束司法腐败蔓延资产阶级在提出公开审判时并没故意识到它还具备遏制司法腐败功能,但在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它却在事实上在一定限度上发挥着这样作用作为司法权核心权能裁判权,事实上是一种决定当事人诉讼命运权力而“一切有权力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一条经验” [法]孟德斯鸠:《论法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154 页。

这是由于权力自身具备掌控性,在控制她人过程中,权力又极易成为获得利益手段,这一点在司法领域中似乎更为明显暗箱操作”使裁判者不用紧张当事人监督,不用紧张社会性监督,很少数低素质审判人员更容易以权敛财,所有这些又往往是以获得了或也许会获得某种利益为前提公开审判制度确立,在很大限度上解决了“暗箱操作”制度性缺陷,它规定法官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裁判,这无疑在一定限度上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非正常联系途径,堵塞了徇私枉法和腐败渠道同步在极具透明度审判中,法官有着更为强烈获得社会赞许、提高社会名誉愿望,从而促使其忠实于表达公意法律,不敢有所懈怠有所偏私,并详尽地解释判决根据,以满足社会公众正义规定在裁判公开制度约束下,任何一位裁判者都必要考虑徇私枉法裁判所带来法律后果阳光是最佳防腐剂,公开审判制度设立,对于遏制腐败发生和蔓延具备一定制约作用五)法制宣教功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法律意识不能处在低水平状态公民法律意识如何,简朴说来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与否知法,其二,与否相信法律法制教诲不应仅仅停留在书面或口头宣传上,更应让人们感受到法律是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因而,可以说公开审判是最佳法制教诲场合,是一所免费开放大学校。

公开审判中,一方面展示是有理性说服力合法公平程序,从而使人们对法律好感油然而生,而说理透彻、伸张正义判决宣布,则能起到普及法律知识、坚定法律信念良好效果经验表白,就是同样裁判成果,公开审判与否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感受是不同,如果不公开审判,人们就也许会对审判成果有着更多置疑,从而不利于法制宣教 三、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问题尽管公开审判被视为司法公正基本保障之一,甚至被各国宪法规定为维护民主和法治基本法律准则,但是这种审理过程和裁判结论公开,在国内依然具备较强形式意味这重要是由于法官在庭前和庭后一系列活动缺少法庭审判时透明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难以参加、而监督机制又难以贯彻等因素以及法律粗略和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等众多因素所导致 (一)法官不独立 实践中,有相称多案件需经庭长、院长审批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请示上级法院给出解决意见公开审判完全流于形式,导致“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判分离”状况而这些起决定性因素行为并没有明确运作程序,当前此问题引起关注最大 近年来国内法院内部普遍实行是对案件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制度,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后就判决成果作出决定,并不能直接签发法律文书,而需报经庭长(有时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如果庭长、院长不批准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见,或直接变化裁决成果,或规定其复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

有些地方还明确提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负责查明案件事实,而不负责合用法律因司法行政职务不同,使得法官之间在解决审判事务上也有了领导和服从关系,法官之上尚有“法官”这种做法,一是于法无据,国内三大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均找不到庭长、院长可以审批案件规定;二是使法官产生依赖心理,不利于法官素质提高;三是设立层层审批制度是为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然而,审批案件成果未必比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裁决更为客观和公正由于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亲身参加了案件审理整个过程,对当事人辩论意见和证据均有着全面结识,在此基本上裁判可以说是较为客观而院长、庭长未参加庭审过程,除了对案件缺少进一步理解,她们审判经验、法律知识以及时间和精力有限性还使她们主线不也许对成百上千案件一一把关所谓层层把关,事实上由于每一道关口都把不严,或不也许完全把好,而使把关或者流于形式,或者会增长对裁判公正妨碍实践上已有个别领导人将审批案件变成了贯彻自己私意合法化通道二)不适本地公开审判1.审判全过程公开不够 一方面,除庭审阶段外,其她阶段未被纳入公开范畴;另一方面,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秘密活动影响到公开审判如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单方面接触,审判委员会仅听报告即定案制度,上下级法院内部请示报告制度等,都意味着实质性活动庭外化、秘密化,致使公开审判内容受到限制与社会实际意义减少。

2. 规避公开审判这是此外一种极端,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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