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8QP章 殡仪馆法规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658QP章 殡仪馆法规的主要内容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章第123条)[1982年6月1日] 1982年第177号法律公告(本为1981年第335号法律公告)第132AD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第132AD章 第2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第132AD章 第3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疫症”(quarantinable disease) 具有《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埋葬”(burial) 包括火葬;“署长”(Director) 指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遗体”(body) 指人类的尸体或非活产婴儿的尸体或其任何部分,但不包括该等尸体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殡仪馆”(funeral parlour) 指殓房,但不包括─(a)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的条文,拨作接收尸体以待验尸之用的地方; (1997年第27号第66条)(b)位于下述医院或同类机构的场地范围内的殓房:任何由《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所订的香港大学、由《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所订的香港中文大学或由官方所营办或管辖的医院或同类机构; (1999年第78号第7条)(c)位于下述医院的场地范围内的殓房:由已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妥为注册的人所经营的医院; (1999年第78号第7条)(d)根据本条例第123A条指定为公众殡仪厅的殓房; (1999年第78号第7条)(e)位于香港大口环的东华义庄;或 (1999年第78号第7条)(f)在下述地点内拨作按照回教仪式在埋葬前清洗尸体的地方─(i)香港爱群道40号爱群清真寺林士德伊斯兰中心;(ii)香港哥连臣角回教坟场;或(iii)香港跑马地回教坟场。
(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AD章 第4条殡仪馆业务的发牌事宜(1)除非根据与按照署长批出的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经营殡仪馆业务1986年第10号第32(2)条)(2)每个牌照的有效期为1年,由发出日期起计3)如欲获批出牌照或将牌照续期,必须先向署长缴付订明费用 (1983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89年第99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61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4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87号法律公告)(4)凡署长信纳任何上述牌照已经遗失或被销毁,可在收到订明费用后,发出该牌照的复本 (1993年第61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4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8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AD章 第5条拒绝与撤销如某人未满18岁,署长可拒绝将牌照批给该人或拒绝将牌照续期,或将已批给该人的牌照撤销;此外,署长如认为如此拒绝或撤销是符合公众利益,亦可如此拒绝或撤销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第132AD章 第6条有关张贴持牌人姓名或名称等的规定每间殡仪馆的持牌人,须安排将其姓名或名称的中英文字样,以及“FuneralParlour”的英文字及其中文字样张贴于其牌照所关乎的处所外墙或门上的显眼地方,字体的高度不得少于100毫米。
第132AD章 第7条殡仪馆须符合某些条文以下条文适用于每间殡仪馆─(a)处所内的每部分均须有达到署长满意程度的足够照明及通风,不论是以天然的、机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机械的方式达致;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b)处所内的任何部分,不得有直接通道通往作住宅用途的处所,或通往并非全部与殡仪馆有关及并非全部作殡仪馆之用的处所;及(c)最少有一个房间是专门用以进行遗体的防腐工作,或进行将遗体埋葬、入殓或火葬前的预备工作,而此类房间每个均须符合以下规定─(i)设于该房间内供防腐工作或预备工作之用的,每张占用的地面空间须不少于3×4.5米的长方形面积;(ii)地面必须铺上平滑而不吸水的物料;墙壁与地面连接之处须成内弯形;(iii)地面须造成适当斜面,使液体可流往房间内墙脚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去水口;每个此类去水口的构造须能使液体自有盖明渠或废水管流入该殡仪馆范围内露天地方一个或多于一个装有臭气隔的集水沟;此外,每个去水口时刻均须被一个可拆除的格栅保护;(iv)墙的内壁须铺上高度不少于2米的磁砖或平滑而又不透水的物料;(v)房间内符合(a)段规定的通风系统,须是独立的通风系统,直接通往露天地方,而不得与该处所内其他房间或该处所内任何部分的通风设施连接或通往该等房间或设施;(vi)除非于离地不少于2米之处直接通向露天地方开启窗户或用抽气扇排气,从而确保不会导致邻近或毗连处所或任何公众地方受到妨扰,否则不得开启窗户或用抽气扇排气;(vii)每扇门户均须设有自动关门装置,并须装上门纱或防蝇设施,而每扇窗户亦须装上窗纱或防蝇设施;(viii)通向处所内公众可到达之处的每扇门户,均须在门外以中英文清楚标明─“NO ADMITTANCE不准进入”;(ix)须在房间内设有不少于一张用作进行防腐或预备工作的;(x)每张用作进行防腐或预备工作的,其面面积不得少于2100×750毫米,而摆放的位置须令四边都留有不少于600毫米的无阻空间;(xi)上述每张均须以平滑而又不透水的物料构造,或铺上此等物料;的四周须镶边,其突出的高度须不少于50毫米;整张须倾向一端,使滴落面的液体得以流向为通往第(iii)节条文所规定设置的去水口而建成的排污管或排污渠;(xii)上述每张均须附设一个石制的光面洗手盆,水源须来自公共总水管或署长批准的其他来源,并须排往第(iii)节条文所规定设置的去水口,或排往位于该殡仪馆范围内露天地方的装有臭气隔的集水沟;及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xiii)须设有一个可接上软管的水龙头,以便在有需要时清洗该房间的每部分,此外亦须时刻备有一条适宜作该用途的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