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doc

hs****ma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17.54KB
约6页
文档ID:53710452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doc_第1页
1/6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不尽相同一)新建水库工程在鸭绿江干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大型水库由中央审批;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省批复;小一型水库或在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中小河流干流上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省审批;其它小二型水库由市审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告知》(发改农经〔2023〕1644号)规定:新建水库必须符合《水库建设规划》,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大型水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已批)中型水库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已批)文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23]627号),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的告知》水规计[2023]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告知》(发改办农经[2023]109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告知》(辽发改农经[2023]430号)小型水库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小型水库规划)。

二)河道防洪工程1.大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他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辽河流域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根据批复的《辽河流域重点河流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专项规划》(目前尚未正式批复),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省审批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按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大型河流重要河段的告知》(辽水河[2023]149号)执行2.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跨市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所辖县(市、区)按河流统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所在市审批其中初步设计阶段,由所在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复核后由市审批其他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3.城市防洪工程地级城市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中葫芦岛市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审批。

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并参照上述大型、中小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规定执行4.海防堤工程海防堤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5.界河河道防洪工程国际界河、省际边界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水利部审查,按相关规定由中央或省批复文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告知》(水规计[2023]344号)(三)病险水库工程1.大中型病险水库: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松辽委复核初设报告后省审批2.小型病险水库:小一型由省审批,小二型由市审批文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发改办农经[2023]8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告知》(辽政办[2023]17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告知》(辽水供[2023]170号)执行。

四)病险水闸病险水闸除险加固规划目前正在编制,待水利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后拟定审批方式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含30万亩)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由省审批大型灌排泵站改造由省审批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的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由省审批节水灌溉示范县建设工程由省审批文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23]150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行办法〉的告知》(国农办[2023]26号)(六)饮水安全工程可研由省审批,实行方案由市审批(盘锦市项目由省审批)文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告知》(发改农经[2023]1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23]2339号)(七)水电站工程在重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中央审批;其他新建和技术改造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审批,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审批文献:《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23]338号)(水利厅以辽水电转[2023]3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告知》(发改农经[2023]2296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告知》(辽发改农经[2023]446号)(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涉及黑土区治理)由省审批。

文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告知》(办水保[2023]210号)(九)水文工程由水利部或省审批文献:《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23]430号)(十)其他省属项目原则上由省审批,根据项目性质并按有关规定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