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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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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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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库房、储存罐区的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第二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建立健全防火、禁烟、安全用电、出入库登记、清点帐物、安全操作等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第三条 物资储存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具备下列条件:1、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2、在仓库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和毒物周知卡,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3、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在物资储存场所配备熟悉现场各种情况的义务消防人员;4、物资储备场所应制订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六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七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核准库存物资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第八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第九条 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库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 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管理人员上报,公司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十条 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保管人员对防护用品和器具应会使用、会保养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要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安全储存知识,并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裂、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第十三条 为防止储罐泄漏而造成事故,储罐应设置围堰,围堰的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的容积。

第十四条 氧气瓶与乙炔瓶应分室存放,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也不宜长期雨淋;第十五条 气瓶放置应整齐,并佩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横放时,头部朝同一 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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