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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实施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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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实施细则(暂行).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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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加大新产品开发与核心技术研发力度,提高我院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设立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对在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对获奖的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在后续的发展中予以政策上的大力支持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包括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第四条 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凡院本部及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项目组及个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均可申报第二章 条件第五条 申报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新产品与核心技术鉴定或评审验收,在国内首次生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形成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五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对本专业发展和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的核心技术,在国内独有,并已得到很好应用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也可申报本奖:(一)对引进设备消化吸收后创新研制的,技术性能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的新产品。

二)利用引进设备生产,对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所改进的新产品第七条 我院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后转让到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新产品但拥有60%以上知识产权,亦可申报本奖第八条 获奖人员的排序按照其承担技术研究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大小确定第三章 标准第九条 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设立三个等级,评比标准如下: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工艺工装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新产品已批量生产,近3年内产值达3000万元、利润20%以上,市场占有率50%以上,或在国内市场占有率为第一,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对本专业发展和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内独有的核心技术,近3年内已获得600万元以上的利润,或利润率高于40%的产品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所创新或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已批量生产,近3年内产值达2000万元、利润20%以上,市场占有率20%以上,具有很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对本专业发展和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内独有的核心技术,近3年内已获得400万元以上的利润,或利润率高于30%的产品三等奖:在设计、制造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近3年内产值达1000万元、利润20%以上,具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对本专业发展和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内独有的核心技术,近3年内已获得200万元以上的利润,或利润率高于20%的产品。

第四章 评价第十条 申报项目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一)技术水平分三项考核内容1.“先进程度”反映产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2.“创新程度”反映项目在产品设计、研制过程中所做技术工作的深度;3.“难易程度”反映项目在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度,所涉及专业的宽度二)经济效益分三项考核内容1.“生产批量”反映新产品投产后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情况和产品的生命力;2.“经济效益”反映新产品投产后本企业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3.“社会效益”反映新产品对社会发展与进步产生的影响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做定量评价要有科学依据一)技术水平的确定要以技术鉴定结论意见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比较数据为依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即为国际先进水平; 国内首次研制的,为填补国内空白;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为国内先进水平; 对比数据中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要以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与国内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亦由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与国外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索查询,也可提供其它可说明其水平的材料。

二)“经济效益”中新增产值、利润指标按照我院合同实际发生的年产值、年利润计算第五章 申报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部受理各部门推荐的项目第十三条 申报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申报书(一式6份);(二)项目鉴定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用户意见等材料(一式3份);(三)经济效益证明(一式3份);(四)社会效益证明(一式3份);第六章 评审第十四条 院技术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第十五条 新产品与核心技术奖项目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各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科研管理部登记备案;(二)由科研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军工管理部、质量标准部、人力资源部会同资产财务部共同审核申报项目,提出复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三)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评定奖励项目,提出奖励等级和评价意见,评选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公布评选结果,广泛征求意见;(五)评定结果上报院务会审查通过,并经院长批准后,由通用院予以奖励第七章 奖励第十六条 分别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项目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每个项目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奖励业绩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暂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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