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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制宋朝官制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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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制 家朝官制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古 代 官 制宋 朝 官 制(1)中央官 宋朝中央机构可分为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监察和为皇室服务 的机构等五个系统 从行政系统看,最高长官仍为宰相,其特点有二,一是官名变化多,二是权力小于前代宋初,沿唐后期和五代制度,设中书门下中书门下设于宫中, 又称政事堂,为正、副宰相治事之所正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 各设一至三人下设孔目、吏、户、兵礼、刑等五房,置检正五房公事、提点五房公事等 官,处理具体事务神宗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改革官制,撤销中书门下,恢复唐初三 省六部制度,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左相,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右相,以门下侍 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相徽宗时候,改左仆射为太宰,仍兼门下侍郎,称首 相;改右仆射为少宰,仍兼中书侍郎,称次相钦宗时候,恢复元丰制度高宗建炎三年 (公元1129年),又以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孝宗 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改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仍以参知政 事为副宰相。

北宋相权小于前代,远不如汉、唐,这是因为北宋初叶推行了二府三司共同 治国的权力体系,军政由枢密院掌管,财政由三司掌管,宰相只是行政首脑同时参知政 事定为宰相副职,也形成了对宰相的有力牵制元丰改制虽然取消三司,但二府“对掌大 政”的局面并没有彻底改变 北宋前期,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几同虚设《宋史•职官志》记: 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予朝政,侍郎、给事中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职,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即唐朝拾遗、补阙)非特旨供职, 亦不谏净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 这些官称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已不代表具体职务,仅作为官品高低、俸禄多寡的依据,称为寄禄 官,以至“使天子之大有司,废为闲所”(《文献通考•职官考六》),而真正权力转向一 些新设置的机构如掌管军政的枢密院,总管财政的三司,掌管制、诰、赦、敕、图书的 学士院,掌受天下奏状、案牍及颁布命令的银台司、通进司、发敕司,负责中下级文武官 员任命、考核、黜陟的审官东院、流内铨(简称铨司)、审官西院、三班院,负责礼仪的太 常礼院等元丰改制后,除少数机构外,这些机构大多陆续被撤销,从而恢复了三省六部 二十四司的职能。

原中书门下之权分属三省,中书省取旨,门下省覆奏,尚书省施行三 省成为最高政务机构六部除兵部外,其他五部也得到充实,特别是吏部,不仅管中低级 文官,而且管武官,职权比唐代有所扩大南宋时候,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 省,与尚书省实为二省,但习惯上仍称三省三省不另设长官,由宰相、副相通治或分治 三省事务六部设官减少,各部或由尚书或由侍郎主持部务二十四司亦有所省并宋朝寺监设置有太常、宗正、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国子、少府、 将作、司天、军器六监北宋前期九寺六监中,除大理寺、国子监、司天监、都水监、军 器监外,与三省六部情况相仿,名存实亡,职权被其他机构夺取元丰改制后,撤销司天 监,另设太史局,九寺五监始各专其职,设官职掌,一如唐制但各寺职务繁简不一,《尘书•谐谑》记载:太府寺因所隶事务繁多,有“忙卿”之称;司农寺因所掌仓库分布 很广,有“走卿”之称;光禄寺因掌酒醴膳馐,有“饱卿”之称;鸿胪寺掌四邻各国朝 贡,而宋朝国势弱,朝贡者少,有“睡卿”之称南宋时候,各寺监有所省并,如鸿胪 寺、光禄寺并入礼部,卫尉寺、太仆寺并入兵部,少府监、都水监并入工部 从军事系统看,北宋中央可称为枢密院一一三衙体制。

枢密院是总管全国军事的最高行政机构, 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枢密院的职责是:“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 密令,以佐邦治凡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皆掌 之《宋史•职官志二》)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次官是同枢密院事或枢 密院副使,资历再次者则称签书枢密院事或同签书枢密院事枢密使的地位相当于同中书 门下平章事,副使相当于参知政事枢密院主次官与参知政事同称“执政官”宰相与执 政官又合称“宰执”枢密院下设兵、吏、户、礼诸房,置都承旨、副都承旨,分管各种具体事务宋朝枢密院与唐朝枢密院不同的是长官多由文人担任,不用宦者,武将任此职 者也极少,仅曹彬、王德用、狄青数人枢密院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掌管禁 军的是三衙宋初沿用后周制度,设殿前司与侍卫司但殿前都点检、副都点检与侍卫司 的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逐渐不再任命以后,侍卫司又分裂为侍卫马军司和 侍卫步军司,与殿前司合称三衙三衙长官都称都指挥使,副职有副都指挥使、都虞候 其属有指挥等武官宋初三衙长官有统兵出征者,后来则无枢密院与三衙互相牵制,平 日枢密院掌握调兵权,三衙掌握管理训练权,统兵出征时则另外遣将,三者都不能拥兵自 重,从而防止了宋代兵变的发生。

从财政系统看,国家财政管理的主要机构是三司(户部)和内库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唐朝分立(偶有合设),五代合一,宋初沿五代 旧制,为总管全国财政的机构,号称计省,地位仅次于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三司及盐铁、 度支、户部三部各设正使、副使、判官三司使称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元丰改制 时,撤销三司,分其职于尚书省户部三司使则由户部尚书取代但全国财政大权又绝非 尚书省所属户部所能全面经理,所以北宋后期又有总领财赋官及经制使经制使主要掌管 东南财政如果说三司或户部是皇帝间接控制的国家财政机构,那么内库则是皇帝直接控 制下的财政机构内库始于太祖建封桩库,太宗时候扩大为内藏库,以后内藏库规模不断 扩大,收入大,支出广,朝廷重大的财政开支多仰仗于内库内库的主管,多为内臣或专 门委派的朝臣,宰相、三司(户部)皆不得过问 从司法系统看,北宋前期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审刑院大理寺是审判机构,负责详断各地奏报案件刑部掌刑法狱讼 不过北宋前期刑部职权多被侵夺,或由他官兼理,或由御史台来审断御史台有推直官和 推勘官,负责司法方面的事务审刑院设于宫中,有知院事一人和详议官六人,“掌详谳〔yan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宋史•职官二》)。

北宋前期,凡案件经大理寺审 断,报审刑院复查,由知院事和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决事实上 审刑院侵夺了刑部复审权,成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最高司法机构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诏令审刑院并入刑部,重新恢复刑部和大理寺为最高司法机构元丰改制后,刑部设尚书、侍郎、郎官、员外郎和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司门郎中等官职;大理寺置 卿、少卿、正、推丞、断丞、评事、主簿等官职宋代大理寺的特点是内部分左、右二 寺,左寺断刑(判决),右寺治狱(审问)审问与判决分别由不同机构官员担任,可以互相 监察,保证司法的质量 最高监察机构仍是御史台名义上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只是作为加官,授予其他官员,真正的长官是御史中丞下属机构与唐朝相同,有台、 殿、察三院与唐朝不同的是,宋初监察职务多由他官兼领,御史常为寄禄官,实际任职 者很少元丰改制,始正其职此外,宋朝监察御史无分察地方之责,主要是监察尚书六 部与御史台职能相近的有谏官宋初沿唐制,设左右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宋太宗时 候,改补阙、拾遗为司谏、正言这些官职,虽名为谏官,但无诏令并不任事宋仁宗初 年(公元1023年),正式成立谏院,长官称知谏院事,以司谏、正言充任。

元丰改制,废 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任谏职,分隶门下、中书两省高宗建炎三年(公元 1129年),复设谏院宋以前各朝台(御史)、谏(谏官)职责分明,宋朝开台谏合一之端 谏官并不单任谏职,也常纠举弹劾大臣;御史台御史除主监察外,也有进言规谏之责二 者虽各有侧重,但事权常常相混,故并称台谏 宋承唐制,也设有翰林学士院唐朝翰林学士院不是国家正式机构,宋朝则正式成为国家机构学士院中有翰林学士若干学 士中资历深者称承旨入院未授学士衔的称直院如学士缺,他官暂代学士职务的称权 直冠有翰林之名而不属学士院的有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以在皇帝左右进讲书 史为职宋代翰林学士待遇优异,地位仅次于正副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为群臣所仰 慕原因有二,一是职事重要,皇帝青睐学士院地处宫禁,负责起草朝廷制诰赦敕等各 种重要文书,同时备皇帝顾问,往往能以个人的意志影响皇帝二是军政二府首脑多为翰 林学士出身,是一般官员所企盼的职位此外,宋朝还新增设殿阁学士某某殿(如观文 殿)大学士、学士,一般都资望极高,多为执政大臣的荣衔又有龙图阁、天章阁等藏书 处,各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官这些官员的职责是管理秘籍,为文学侍从之臣。

不过朝官外出也往往加某某阁学士的头衔,以示恩宠北宋着名政治家、清官包拯, 经常用龙图阁直学士,就是这类官称 为皇帝服务的宦官机构有入内侍省和内侍省入内侍省,设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宫廷内部生活事务,与皇帝、皇后最 为亲近内侍省,设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殿庭洒扫等杂役 图5包拯像 太子官署称东宫官,设置与唐朝相同,皆以他官兼任,太子即皇位后即废 (2)地方官 宋朝地方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宋初沿唐制,将全国分为十道宋太宗至道三年(公元997年),改道为路,凡十五路;仁宗初年,析为十八路;神宗元丰八 年(公元1085年),增至二十三路;徽宗时候又增至二十四路;南宋仅存十七路宋朝的 路不同于汉代的州,也不同于唐代的道,具有地方监察区和行政区的双重性质路的主要 机构设置有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 安抚使司,最初为临时性机构,以后逐渐成为常设机构北宋各路不全设,南宋时普遍设置长官为安抚使, 通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主管一路军政,同时也兼理民政南宋前期,安抚使 为路的第一长官,战时,可以“便宜行事”宁宗以后,兵政归都统制司,民政分属其他 各司,安抚使有职无权。

安抚使俗称“帅臣”,官署俗称“帅司” 转运使司,最初也是临时机构,宋太宗时候改为正式机构长官是转运使转运使全称为“某路诸州水路 计度转运使”若兼任两路以上,官位较高,则称都转运使副长官有转运副使、转运判 官主管一路或数路财政和漕运转运使俗称“漕臣”,官署俗称“漕司”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候始设,后罢宋真宗时候复设,遂成定制长官是提点(某路)刑狱公 事,亦称提点刑狱副长官是同提点刑狱公事,或武臣提刑主管一路司法提点刑狱公 事简称“提刑”,官署俗称“宪司” 提举常平司,宋神宗时候始设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一路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提举常平使简称“提 仓”,官署俗称“仓司” 漕司、宪司、仓司也都有监察州县官吏的责任,因此,统称“监司”监司与安抚使司合称“帅臣监司”,或“帅漕宪仓”帅漕宪仓都是中央派往地方监督指挥军、政、财、刑政务的,权任很重随着这些机构设置的稳定,其性质也 发生变化,逐渐从单纯的监察机构向一级行政机构转化,所以路实际上是从监察区过渡到 行政区的一种形式,以后元朝行省制度的产生也与宋代的路不无关系 路下的府、州、军、监同为一级一般多称州,领数县或十几个县;国都、陪都以及皇帝即位前居住 过或任过职的州称府;军事要冲之地称军;盐铁矿冶之区称监(也有隶属于府州的军、 监,地位相当于县)。

开封府称东京,有时设置府尹,多以太子、亲王担任如无人任 尹,则设“权知开封府事”,由待制以上官员充任包拯曾知开封府事,为官清廉,刚正 不阿,在历史上被颂为清官府设知府事,州设知州事,军设知军事,监设知监事知”是主持的意思,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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