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本章重点问题1、资本的不同含义及相互关系?2、资本与资产、净资产的关系?3、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4、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的比较5、增资与减资制度中如何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6、股东出资的形式和责任第一节 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一)概念(capital) 又称股本,是公司章程规定并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二)特征1、是公司法人财产总额2、来源于股东的出资3、由公司章程规定4、是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的、在观念上确定的货币数额(1)表现为货币数额——本质形式(2)在观念上是确定的金额资本是一静态的概念,不随公司实际资产的数额变化而变化3)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公司成立时)二、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1、注册资本 概念:指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使用注册资本的概念,常被称为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法定资本和授权资本法定资本: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且必须一次发行的资本——强调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义务授权资本:是指授权公司可以发行的公司全部资本,授权数额须记载于公司章程。
——强调公司资本募集的权利 2、发行资本和待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或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的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待发行资本:是指注册资本除去已经发行的部分后剩余的部分注册资本=已发行资本(即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待认购资本 3、实收资本和待收资本 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已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实缴资本是就股东视角而言,在公司视角,实缴资本即为实收资本待收资本/待缴资本/未收资本/催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待缴资本是股东的视角,待收资本是公司的视角 如果公司资本属于一次缴纳 发行资本=认购资本= 实缴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相等)如果公司资本分期缴纳 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实收资本+待收资本注意①发行资本概念主要对授权资本制有意义②资本发行、资本认购与资本实际缴纳是不同的概念,是股东投资于公司,即资本形成的一系列过程③对于待缴资本,一般来讲,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股东催缴(也称催缴资本),实际已经构成公司的财产,视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4、保留资本/储备资本 是指在待缴资本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催缴,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的部分资本,相当于公司债务的保证金。
结论】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待发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含保留资本) 《公司法》D26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D5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司法》D81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一)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资产负债表: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资产 - 负债在一般的情况下:资产>净资产>资本资产: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负债:指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也称股东权益,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也可以说,所有者权益就是公司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1、是公司设立的一项基本条件2、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3、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4、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资产负债表资 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未交税金等)长期投资:长期负债: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无形及递延资产: 其他长期投资: 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一、公司资本原则最初形成并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英美法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和采纳了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1、概念: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立法意图(1)使公司具备法人要件(2)保护第三人的利益3、利弊分析(1)弊端①资本闲置,浪费资源 ②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影响效率③增资程序麻烦(2)优点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防止公司设立欺诈和投机,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4、我国相关制度我国实行的是较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都必须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分期全部认足或募足,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以实际募集的资本作为注册资本二)资本维持原则1、概念: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2、立法意图:使资产与资本不要过于偏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1)股东退股禁止——不得抽回出资(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3)规定货币出资比例(4)依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5)亏损先行弥补(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 (7)原则上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三)资本不变原则1、概念: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2、立法意图: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我国相关制度(1)公司增减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增减资本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 公司减少资本时,必须在变更公司登记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一)法定资本制1、概念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其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但可以不一次缴纳股款2、内容(1)公司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2)公司设立时,须将资本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可分期);(3)资本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减资本须履行法定程序,如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等 3、评价(1)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2)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 (二)授权资本制 1、概念 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可以分次发行2、内容(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2)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3)各认股人就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部分,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
(4)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章程3、评价(1)利①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②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③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2)弊易导致滥设公司或设立欺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折衷资本制1、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2、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三节 最低资本额制度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1.量化公司法人构成的财产条件2.设定市场进入标准3.为债权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二、各国最低资本额立法情况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和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最低资本额至少为5万德国马克(从1999年1月1日起,由2.5万欧元取代八每个股东的出资至少为500德国马克),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现金和实物的实收资本至少为上述数额的一半。
《股份法》第7条规定, 股份公司的最低名义资本为10万德国马克(1999年1月1日以后由5万欧元取代)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至少为5万法朗以上;第71条现定,股份公司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资本至少在15O万法朗以上;如果不公开募集,公司资本至少为25万法郎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不能少于300万日元,每股出资不少于5万日元《日本商法典》第168条之四规定,股份公司的资本额不低于1000万日元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其第156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总额,得由主管机关分别情况给予规定台湾经济部:经营一般事业的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100万元新台币,经营远洋运输的股份公司为400万元新台币,经营建筑业的股份公司为 5 000万元新台币,经营观光旅游业的股份公司为 6 500万元新台币,经营汽车制造业的股份公司为1亿元新台币 三、我国最低资本额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银行法》: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资本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专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法》: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外资金融机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