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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农民工承揽装修工程受伤由谁担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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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农民工承揽装修工程受伤由谁担责?时间: 2012-11-08 来源:河南法制报     法官释法     马某系涂料粉刷工,但无相应资格证书2011年11月18日,周某找到马某要其为周某小区新房进行室内外粉刷装修,并签订了装修承揽合同马某在二楼墙体粉刷时吊绳断裂坠地受伤,经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4837.72元周某在先期垫付2000元治疗费用后拒绝再支付马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由于原告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给其精神带来严重损害,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从事住宅装修施工要不要相应施工资质?装修施工中,定作人的选任义务是什么?    一、从事装修施工必须要有相应施工资质    我国《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原建设部《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据此,本案中,被告周某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施工资质的装修工程承揽给没有资质的马某,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二、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选任资格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依法审查承揽人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所必备的资质、执业证书,而未加审查,或明知承揽人不具有上述资质而签订合同造成损害的,即属选任不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法律明确规定从事装修工程需要相应资质,但被告依然把工程承揽给原告,其应负相应的选任不当责任    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马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身体七级伤残,照顾自身及家庭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

根据马某伤残等级、家庭状况,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马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支持农民工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山东菏泽武合金律师 13954034008案例:2010年春,牛健拆除了自己的旧房,欲新建为三层楼房,其为了节省工钱,与张新的个人施工队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新承包施工建房,房主牛健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张新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房主牛健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新随即雇请农民工杜威等人到工地进行施工张新与杜威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施工中杜威的安全责任自负,张新不承担责任建房过程后,杜威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慎从高空摔下,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并致5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问题:本案赔偿责任应由何人承担?评析:我认为,杜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张新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牛健将房屋建设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新承建,其应与张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张新与杜威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施工中杜威的安全责任自负,张新不承担责任,张新是否可以依其与杜威签订的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为根据,拒绝赔偿?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雇主对雇员的受损害结果均承担无过错责任张新与杜威签订的协议虽然约定了雇员的安全责任自负,但雇员受伤后,雇主并不能被免除赔偿责任,被告张新与杜威签订的安全由施工人员自负的约定,与法相悖,属于无效约定,张新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杜威作为张新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张新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房主牛健与张新签订的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张新承担责任,牛健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据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中,牛健明知承包人张新不具有施工资质而仍将房屋建设发包给张新承建,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张新具有共同的过错牛健与张新签订的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张新承担责任,牛健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为无效约定,依法牛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牛健与张新是否应当对杜威的损失全部赔偿,杜威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评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杜威作为从事该行业的成年人,应具备专业的施工常识其受雇后,在施工的现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应注意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全力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其在施工中却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违规作业,导致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受害人杜威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减轻雇主、发包人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杜威应承担30%的责任,雇主张新承担70%为宜问题:既然事先有关于责任的约定,为什么不按约定划分责任呢?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牛健与张新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张新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房主牛健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张新与杜威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约定,施工中杜威的安全责任自负,张新不承担责任,这些约定明显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既然无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应当在按照这些约定划分责任问题:我们在建造或者维修、装修房屋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才能避免自己承担责任?评析:依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农民工受到伤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评析: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寻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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