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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法考更新QQ群 1022333021, 微信:1364493690 (qq同号),微信公众号【一研为定】权,该权利因被继承人死亡依法或依遗嘱取得, 继承既得权可以放弃,受到侵害亦可得到法律 救济。1. 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继承人 在将来有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在继承开始之前 被推定的继承人地位可能因为继承人死亡、丧 失继承权、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或者更优先顺位 的继承人的出现而改变或丧失。因不具有客观 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内容,所以继承期待权 也无法处分,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之后, 放弃继承既得权。但是,继承期待权依然具有 法律意义:其一,作为一种推定的地位或资格, 继承
2、期待权可能因法定之不法行为而被依法剥 夺,这就是继承权丧失制度(民法典第1125 条);其二,享有继承期待权的继承人在一定情 形下会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被继承人不 能通过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的全部继承期待权,法律规定立遗嘱 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2. 继承既得权。继承既得权是确定的现实的权利,享有继 承期待权的推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转化为享 有继承既得权的应召继承人,享有取得被继承 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继 承既得权,行使继承既得权,推选或者担任遗产 管理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请求分割遗
3、产等, 在权利受侵害后有权请求保护O(二)继承权的特征1. 继承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财产权利。关 于继承权的性质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包 括法律地位说、物权说、选择权说以及独立民事 权利说等。这些学说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中或在 某些方面描述了继承权的特征,均具有一定合 理性。但依据现行民法典对权利的分类,继 承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民事权 利中的财产权利,故继承权在民法典的权利 体系中是一项独立的民事财产权利。其一,该 权利虽然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取得但不属于人 身权利,行使继承权的结果是取得遗产。其二, 继承权具有其他财产权利所不具有的特性,因 此不能被其他财产权利包含,所以是一项独立
4、的民事财产权利。但也必须注意到,继承人所 享有的继承权不仅指向民事权利,也可能会包 括诉讼权利。如民事诉讼法第150、151条规 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诉讼的权利可由继承人 承接或放弃。2.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法定继承 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其一,继承权的主体只能 是自然人,也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继承人。民 法典第124条、第1120条确定并保护自然人的 继承权。其他非自然人而取得遗产的民事主体 不能称为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 某村委会取得其遗产,该村委会为受遗赠人,村 委会享有的取得遗产的权利为受遗赠权,而非继 承权。其二,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的自然人。被继承人如
5、果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 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取得其遗产,该自然人被称为 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民法典第1133条)。 继承人之外的人因为扶养关系而依民法典第 1131条取得遗产,为酌分遗产人,其享有的是请 求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该权利不是继承权。其 三,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自然人依遗嘱指定取得 遗产的权利为遗嘱继承权,依法律直接规定取得 遗产的权利为法定继承权。20法考更新QQ群1022333021,微信:1364493690 (qq同号),微信公众号【一研为定】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规定而享有的取得遗产的权利。法律的直接规 定是指法律通过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而确 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6、。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取决于 两个法律事实: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其二是被 继承人死亡时有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向一、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依据取得根据的不同而分为法定继 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律的直接20法考更新QQ群1022333021,微信:1364493690 (qq同号),微信公众号【一研为定】第1127-1129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包括了配偶、近血亲(包括 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以及有扶养关系的姻亲。 被继承人死亡后,顺序在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 继承权。(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遗嘱继承权基于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被 继承人可以
7、通过遗嘱来指定继承人、指定继承 份额或具体遗产的取得,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 人的意思而取得遗产的权利为遗嘱继承权。遗 嘱继承权的取得也取决于两个法律事实:其一 是被继承人死亡;其二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 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了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自然人、集体或者 国家根据被继承人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 产的权利为受遗赠权。受遗赠权的取得需要满 足3个条件:其一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有效遗嘱 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扶养人履行了约定的扶 养义务;其二是被继承人死亡;其三是受遗赠人 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二、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不需要表示接受继 承,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即可取得继承权。
8、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期待权的继承人自动取 得继承权,如不愿接受继承则需作出放弃继承 权的表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则推定为接 受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 定,继承人应按照如下方式放弃继承。()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在遗产 处理前。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 期待权,该权利不具有客观确定性,所以无法放 弃。只有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才能放弃继承 既得权。放弃继承权,还应该在遗产处理之前。 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继承权,遗 产处理后,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所有权。“遗 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 权。”(继承法意见第49条)因此,继承
9、人应在 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 示。由于立法并未规定遗产处理的期限,按照 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遗产分割可能会在继承 开始的若干年之后,因此放弃继承权的期限是 不确定的。(二)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民法典仅规定继承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放弃继承的表示。依据法理和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放弃继承权应注意:1. 放弃继承权不需得到他人的同意。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出 该意思表示即可放弃继承权,不需要其他继承 人或遗产管理人或法院的同意。但为处理遗产 的方便,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向其他继承 人、遗产管理人或人民法院作出。依继承法 意见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 示应向
10、其他继承人作出,也可以在诉讼中向人 民法院作出。依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 职责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亦可 书面向遗产管理人作出。2. 放弃继承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写放弃的声明、在遗产处理的协议文书 中写明放弃继承权的内容、在公证机关将放弃 继承的意思表示制作为公证文书等均属于以书 面形式作出。如无法书面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 的,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48条的规定,以 口头方式作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 明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有效;在诉讼中口头表 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记录并经放弃继承的 人签名确认的,放弃继承权也有效。3. 放弃继承权不能部分接受、部分放弃。放弃继承权的后果是从
11、继承一开始就不享 有继承权,因此放弃继承权是整体的对继承人 法律地位的放弃,而不能放弃这部分遗产而接 受另一部分遗产。同样,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但指明自己的应继份由其他人取得,这种转让 遗产份额的行为也不是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 弃继承权后对遗产不享有处分的权利,遗产依 遗嘱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处理。另外,放弃继承 权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放弃,不得以不承担法 定义务为条件,例如以将来不赡养父亲为条件 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以将来不抚养子女 为条件放弃对配偶遗产的继承权,如果附有此类条件,视为未附条件。4. 监护人一般不得代为放弃继承权。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12、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被监护人享有的继承权是 其无偿取得遗产的依据,而我国实行法定限定 继承制度(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权是一项 纯受益的财产权利,监护人不得代为放弃。民 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 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 的财产。”继承法意见第8条也指出,法定代 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 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 行为无效。(三)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依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权 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即从继承开 始该继承人就没有继承权,处理遗产时不再
13、考 虑该继承人。继承人不能取得遗产,但对被继 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可以不负清 偿责任(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遗嘱继承 人放弃遗嘱继承权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54条)。法定继 承人放弃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 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取得。与继承权的放弃不同,受遗赠人有两种方 式可以放弃受遗赠权:其一是在知道受遗赠后 60日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其二,到 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放 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 办理(民法典第1154条)。三、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特点继承权丧失是有继承资格的人因有法律
14、规 定的违法行为而依法丧失继承资格。我国的继 承权丧失具有如下特点:1. 丧失的继承权既可能是继承期待权也可 能是继承既得权,主要是指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被依法剥夺。在继承开始之前丧失继承权的, 继承开始后也不能取得继承权,当然也不可能 放弃。2. 继承权的丧失是一种民事制裁,针对的 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后果是直接丧 失继承的权利。丧失继承权不同于被继承人通 过遗嘱取消其继承权,也不同于因过错而分配 遗产时少分或不分遗产,法律规定绝对丧失继 承权的情形下即使被继承人宽恕也必然丧失。3. 继承权丧失的规则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 嘱继承,也适用于遗赠的情形,受遗赠人有民 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
15、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 赠权(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的规定,继 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 为,理应丧失继承权。关于此种情形有两点需 要注意:(1)必须是故意杀害,有杀害被继承人 的故意即可,不考虑其动机或目的,因过失行 为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不导致继承权丧失;(2)不 论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既遂还是未遂,继 承人只要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均丧失继 承权。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杀害他人均为严重犯罪,但要导致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需注意如下4点:(1)继承人杀害
16、的是其他继承人,被杀害者是继承顺序在前或 者与杀人者同一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 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 承人是为了争夺遗产,而不是因为其他纠纷; (3)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时间可能是在继承开始 之前,也可能是在继承开始之后;(4)继承人为 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无论既遂还 是未遂,均导致该继承人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 承权。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继 承 概 述遗弃是指有扶养能力的人,对其负有扶养 义务又需要其扶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 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是严重违反 亲属间法定义务的行为,不论继承人遗弃被继 承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论其情节 是否恶劣,继承人均应丧失继承权。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