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发生总分包业务应税收入额确定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会计实务-会计实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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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发生总分包业务应税收入额确定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会计实务,会计实操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发生总分包业务应税收入额确定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法人企业之间发生总分包业务,对于分包方按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理解基本一致;但是对于总包方,其取得的分包收入是否并入应税收入额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大家理解不一,各地在政策把握和执行上也不尽相同。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各地普遍认为应对该政策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统一和明确。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过调查研究,就此问题下发了公告。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如何考虑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对于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法人企业之间发生总分包业务时,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其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除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规定可以扣除外,包括分包收入在内的其他各类收入均应并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3、税。主要考虑如下:(一)政策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由此可见,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以扣除外,包括分包收入在内的其他各类收入均应并入应税收入额计征税款。(二)不属于重复征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每一个法人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都应对其取得的应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

4、纳税款。在正常情况下,发生总分包业务的双方均应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即发包方不会无缘将业务平价分包出去,分包方也不会无故承揽分包业务。在查账征收方式下,总包方将工程总收入(含分包收入)计入其收入总额,同时依据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项目进行税前扣除;而分包方则将取得的分包收入计入其收入总额,同时根据支出情况进行税前扣除,这样总、分包企业分别根据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情况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盈利水平高,多缴税;盈利水平低或者亏损,少缴税甚至不缴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所得税依然是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不是对收入征税。只是由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因此按其应税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其应纳税所

5、得额,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已在应税所得率的确定过程中给与了合理考虑。当然核定征收模式下较查账征收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可能不是完全公平合理,在应税所得率既定的条件下,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应税收入额,而不管企业实际是否盈利还是亏损,以及盈利多少,都是按照既定的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对于利润率高的项目,核定征收企业的税负相对较轻;但是对于利润率较低甚至亏损的项目,其税负相对较重。通过将核定征收企业的分包收入并入应税收入额征税,可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引导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最终促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规范管理。三、关于公告下发前该事项的企业所得税衔接

6、处理考虑到过去各级地税机关对此事项适用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把握不一致,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策有机衔接,本公告明确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总分包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8月5日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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