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破产清算的时效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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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院申请延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强制清算期限的规定一、条文理解:我国2005年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清算期限的规定,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清算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我国公司法在清算期间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以督促清算组及时清算,提高清算过程中的效率,尽可能地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依据清算原因和清算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同,公司可能出现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情形。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内部事务的自行处理,因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懂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股份有限公司)能处理好解散状态下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充分尊重

3、他们意思自治的权利,法律法规一般不对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进行强行干预,但如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根据本公司解释第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即通过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实现相应权利的保障。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由于公司自行清算遇到障碍,使得被解散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组成清算组履行清算事务,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和秩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其清算程序的运行受到人民法院严格的监控和管制。因此本条司法解释对强制清算情况下,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情况下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清算组应当在六个月

4、内清算完毕。通过这一规定可以使清算尽快完成,防止久清不决造成财产减损等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够使法人及早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人内清算完毕,说明清算期限起算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立之日,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应当在其成立之日后的6个月内完结清算。强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个月为一般原则,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特殊情况具体可以包括: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一时难以确认;追回公司被侵占财产、公司财产被追究等的诉讼还未结束,债权债务关系还不确定;公司现有财产较多,评估作价尚需一段时间;清算组主要成员因丧失行为能力需要更换

5、等等。因此,鉴于各公司的特殊情况不同,清算事务的复杂程度不同,对有特殊情况而影响到清算程序顺利进行,使清算组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允许清算组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对延长期限的多少,司法解释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样将决定权交由审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背景依据虽然在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条文中未出现清算期限的规定,但是在我国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清算期限存在较多的现实依据,本条司法解释正是在考究并总结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同时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公司立法制定出来的。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我国2005年公司法并没有对清算期限进行规定,而外商投

6、资企业清算办法除规定了延长期间的上限外,其他规定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类似。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必须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清算,并且在这一清算期内,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章普通清算的第一节用三个条文规定了清算的期限,并在第35条规定了特别清算的开始之日。(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开始之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第35条规定:“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

7、别清算开始之日。”企业清算开始之日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限的起算之日根据企业终止的情况不同而不同,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形:1、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为企业清算开始之日。2、企业因提前终止合同或章程等原因,经原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为企业清算开始之日。3、企业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终止的,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为企业清算开始之日。4、企业申请进行特别清算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之日为企业特别清算的开始之日。5、企业被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二)外商投资企

8、业清算的期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可见该行政法规不仅规定了清算的一般期限,而且对该清算期限的延长及延长申请的提出都作出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于特别清算的期限,没有特别规定,从而适用普通清算期限为180日,但开始之日是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届满之日是清算委员会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延长期与普通清算的规定相同为不超过90日。从上文可知对于破产清算的时效的问题,法律有着一般性的规定,更有着特殊的规定,作为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是必须了解这一点的,才能顺利的进行破产清算。当然,在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员工以及债务人还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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