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分类及阐明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变化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变化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二)阐明 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物原则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获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分及其制剂,其单一成分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物原则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原则”)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物原则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在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原则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原则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物原则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分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涉及: 6.1中药复方制剂; 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老式医药理论指引下组方重要涉及:来源于古代典型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引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构成的复方制剂涉及中药和化学药物,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三者构成的复方制剂 7.“变化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取部位之间互相变化的制剂 8.“变化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状况下变化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是指注册申请国内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阐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综述资料: 1.药物名称。
2.证明性文献 3.立题目的与根据 4.对重要研究成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物阐明书样稿、起草阐明及最新参照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根据 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性、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哺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措施等 10.药材原则草案及起草阐明,并提供药物原则物质及有关资料 11.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涉及花、果实、种子等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原则 13.化学成分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药物原则草案及起草阐明,并提供药物原则物质及有关资料 16.样品检查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根据及质量原则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0.重要药效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一般药理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长期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重要与局部、全身给药有关的特殊安全性实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5.遗传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生殖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致癌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临床实验资料: 29.临床实验资料综述 30.临床实验筹划与方案 31.临床研究者手册 32.知情批准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实验报告 (二)阐明 1.申报资料项目阐明 综述资料: (1)资料项目1药物名称涉及: ①中文名; ②汉语拼音名; ③命名根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献涉及: ①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献、《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②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阐明,以及对她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③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医用毒性药物研制立项批复文献复印件; ④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实验批件》复印件; ⑤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物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⑥其她证明文献。
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 ①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物管理机构出具的容许药物上市销售及该药物生产公司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献、公证文书;出口国物种主管当局批准出口的证明; ②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安全性实验资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献;临床实验用样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献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根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状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要性等的分析,涉及和已有国标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提供有关老式医药的理论根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 (4)资料项目4对研究成果的总结及评价:涉及申请人对重要研究成果进行的总结,以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物阐明书样稿、起草阐明及最新参照文献:涉及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物阐明书样稿、阐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阐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药学研究资料: (6)资料项目16样品检查报告书: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实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毕临床实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持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资料项目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重要与局部、全身给药有关的特殊安全性实验资料和文献资料:根据药物给药途径及制剂特点提供相应的制剂安全性实验资料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提供药物依赖性实验资料 (8)资料项目25遗传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果处方中具有无法定原则的药材,或来源于无法定原则药材的有效部位,以及用于育龄人群并也许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报送遗传毒性实验资料 (9)资料项目26生殖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用于育龄人群并也许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以及遗传毒性实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根据具体状况提供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10)资料项目27致癌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新药在长期毒性实验中发既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生长有异常增进作用的以及致突变实验成果为阳性的,必须提供致癌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申报资料的具体规定 (1)申请新药临床实验,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4、7~31. (2)完毕临床实验后申请新药生产,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33以及其她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具体阐明变更的理由和根据 (3)申请仿制药(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等需进行临床实验的除外),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2~8、12、15~18. (4)进口申请提供的生产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证明文献及所有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其中质量原则的中文本必须按中国国家药物原则规定的格式整顿报送 (5)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相应研究如果减免实验,应当充足阐明理由 (6)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7)对于“注册分类1”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当有效成分或其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或相似,或预期持续用药6个月以上,或治疗慢性反复发作性疾病而需常常间歇使用时,必须提供致癌性实验资料 申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如有由同类成分构成的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则应当与该有效部位进行药效学及其她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8)对于“注册分类3”的新的中药材代用品,除按“注册分类2”的规定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学对比的实验资料,并应提供进行人体耐受性实验以及通过有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的实验资料,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分,尚应当提供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获得批准后,申请使用该代用品的制剂应当按补充申请办理,但应严格限定在被批准的可替代的功能范畴内 (9)对于“注册分类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除按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报资料项目第12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13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重要化学成分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②由数类成分构成的有效部位,应当测定每类成分的含量,并对每类成分中的代表成分进行含量测定且规定下限(对有毒性的成分还应当增长上限控制); ③申请由同类成分构成的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如其中具有已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则应当与该有效成分进行药效学及其她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10)对于“注册分类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按照不同类别的规定应提供资料为: ①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来源和构成、功能主治、制备工艺等可减免部分实验资料,具体规定另行规定; ②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多组份药效、毒理互相影响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③处方中如果具有无法定原则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相应注册分类中的规定提供有关的申报资料; ④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构成的复方制剂中的药用物质必需具有法定原则,申报临床时应当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间药效、毒理互相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