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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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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企业法案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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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案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2000年 1月 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 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 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 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 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 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 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 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 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 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 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 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 开业了请问: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 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 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元 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 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 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 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 国海(可称丁)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 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 28 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 A 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 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请问:你赞同哪一种意见?请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案情介绍]: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 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 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 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 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 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 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 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 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 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 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7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A个人独资企 业,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 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 任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经营管理由于李某经营管理经验 不足,企业经营每况煎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 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店长拖欠承租房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 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2008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 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债务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或者与被聘用 的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5)李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债务?投资方式的选择及其承担的责任2006 年 3 月,某市公民王志清欲创建自己的企业(商业零售),于是找到朋友李玉、张帆和赵 春明王志清现拥有资金 12 万元,李玉拥有一处街面房(房产市价 10 万,若出租开店月租金为 2000元左右),张帆有资金8 万元,赵春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王志清设计了几种投资方案,让其 余三人选择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 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第二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 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第三种方案,由王志清和张帆以各自拥有的资金成立合伙企业再由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 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租金;聘任赵春明为经营管理人员第四种方案,由王志清出资建立独资企业,向李玉租赁其街面房作为营业场所,按月支付房 租;向张帆借8 万元;聘用赵春明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李玉的街面房因城市建设而处于商业中心地段,市价很可能会往上升他不愿意承担过多的 责任和风险王志清、李玉和张帆对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很确信,希望尽可能地制约其行为。

四人商量了许久,仍无法拿定主意,主要是对各自不同的资本投入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怎样的 责任搞不清几种观点】1、 李玉将街面房租赁给企业承担的风险小,收益固定王志清和张帆出资办合伙企业,他们 均承担无限责任赵春明不管是否作为合伙人,他承担的责任都是一样的2、 四人共同出资办合伙企业,每个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收益也大四人共同出 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则承担的责任最小3、 无所谓选择哪种资本投入方式,经营总是有风险的,要做好亏或者盈的准备;不同投资方 式下,各人承担的责任差不多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精心整理 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 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其中甲出资4 万元;乙出资3 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 价1.8 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 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 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 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 45%,乙 35%,丙 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 35%,乙 25%,丙 15%,丁 25%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 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 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 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内容略)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 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几种观点】1、 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2、 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3、 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既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法 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

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 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 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摊亏损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 元,期限为1年 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 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 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 3 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 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1999 年年终结 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0 年 1 月 22 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 5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 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 2019 年-9 月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

银行找到舒 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 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 应由其偿还的份额几种观点】1、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来还,因为是他们向银行借的钱,与舒立欣无关三人按照 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2、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和舒立欣四人共同来承担,因为他们先后均是该综合商店的合伙 人,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应该由王海、俞颖、舒立欣三人来还,因为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合伙人是他们三人,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合伙人的权利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 3 人各出资 5 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 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 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 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 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 厂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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