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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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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课程论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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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课程论文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姓名: _黎广志___学号: _2010031037_专业: _法学____院系:_法学院法律系2012年 06月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摘要:近年来,中国公民的足迹遍布了世界各地,但是中国海外公民权益和安全问题也日益显现其迫切性并且冲击着中华儿女的心腑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文试从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社会和国际背景出发,分析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包括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和外国人待遇及其对于制度的形成作用,从而阐述了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国际法制度,包括受害人当地救济,领事保护,外交保护国际人权保护以及我国政府的责任体现和对于保护海外公民的机制和对策研究关键词:海外公民保护;国际法基础;国际法制度;中国的对策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s of Protecting Oversea Citizen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hinese citizens spread all over the world, but oversea citizens’ rights and safety expose their necessities in the globalization, which have a shock on the Chinese heart. Therefore, how to protect the oversea citizens’ rights is not only a political problem, but a law problem. The article attempts to begin with the social and international backgrounds and analysi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otecting the oversea citizens, including the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the personal jurisdiction and the alien treatment and the effects of forming the systems. Thus, the article depi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s of protecting the oversea citizens, including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Consular Protection,Diplomatic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addi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our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mechanism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rotecting the oversea citizens. Key words: Oversea citizens’ protection;The basi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 system;The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目录1.前言 12.保护海外本国公民权益的背景 23.保护海外本国公民权益的国际法基础 33.1属地管辖原则 33.2属人管辖原则 33.3外国人待遇 44保护海外本国公民权益的国际法制度 44.1用尽当地救济 44.2领事保护 54.3外交保护 54.4国际人权保护 65我国对于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对策 75.1我国现行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机制 75.2我国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对策发展方向 71.前言随着海外本国公民在世界各国遭遇的安全问题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表现出险峻的局面,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安全体现了国家的利益安全。

中国政府对海外中国公民安全状况的密切关注与重视反映出中国外交政策从国家中心主义到关注公民个人权益的战略转变,与世界人本化的进步潮流相契合,是中国外交、内政与国际环境、国际体系之间良性互动的结果因此,研究这一论题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国际政治地位、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2.保护海外本国公民权益的背景随着中国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参与国际事务越来越多,海外公民群体自然也日渐庞大据外交部领保中心发布的提醒以及海外华文媒体的相关报道,统计出2010年全年华人在海外遇险的事件,总计达1404起近年以来,世界多个国家、地区以华人为目标的暴力犯罪呈急速上升趋势,各地华人华侨遭受伤害、致命案件屡屡发生,特别是美、欧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近一个月来,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的无理主张,引发了一系列争端,在菲律宾的中国公民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和中国国家利益的不断扩展,海外本国公民在海外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正逐步成为维护中国海外利益的重要内容维护海外海外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迫切又现实的问题3.保护海外本国公民权益的国际法基础由公民的海外权益保护可联想到相关的主体:公民,国家(本国与外国),从而涉及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本国公民的海外权益保护涉及国家与个人在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公民的海外权益保护还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保护海外本国公民的权益的法理基础涉及以下原则3.1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一旦本国公民进入外国,连同其财产,便处于所在国的管辖权之下无论他们是暂时旅行,留学还是长期居留,都要服从相应的立法,行政等体系下并受其约束对于所在国给予属地优越权而对外国人实行的管辖,外国人的本国的属人管辖权要受制于外国的属地管辖权《奥本海国际法》指出:“虽然一个国家在外国的公民仍然在该国的权力之下,但是,该国行使这种权力,就这些公民所在国依据其属地最高权有权管理的一切事项而言,是受限制的尊重外国属地最高权的义务,必然禁止国家做侵犯外国属地最高权的行为,虽然依据其属人最高权,这些行为是属于其职权范围之内的但一个国家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做主权行为一个国家不得要求其居住国外的公民做其所在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不得命令他们不做依据所在国的法律所应做的行为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6页3.2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是国籍国保护在外公民的国际法依据。

进人一国领土的外国人仍然受他们本国的保护,由此,每一个国家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享有保护的权利该保护权即为国家的属人管辖权,而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标准国家依据属人管辖权可以对处于国外的本国公民进行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国籍国对本国公民的属人管辖权既受制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权,也是对居留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做出了国家对海外公民提供保护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从政府职能的角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另外,依据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一国有对在国外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本国公民进行保护和援助的权利因此,国家有义务、责任也有权利保护本国公民在他国的正当权益和自由3.3外国人待遇外国人待遇是确定海外公民权益的国际法基础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承认公民享有自由迁徙权譬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1)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2)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2款规定,“人人得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因此,在个人国籍确定的前提下,某国的公民在任何他国,都成了“外国人”;而“外国人于进人一个国家时,就立即处于该国的属地最高权之下,虽然他仍然是在他本国的属人最高权之下,除非他是属于那种受特殊规则约束的特殊类别(如外交官)的人,他是在他停留的国家管辖权之下,并且就他在该国领土上所作的一切行为对该国负责。

由于外国人是在当地国家的属地最高权之下,该国可以把它的法律适用于它领土内的外国人;外国人必须遵守和尊重这些法律[1]外国人待遇就是外国人在居留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各国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发明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外国人待遇制度不仅规定着外国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同时也是权利受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时最直接的依据4.保护海外本国公民权益的国际法制度国际法上,一国国民的人身或财产在国外受到侵害时,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首先涉及在居留国的当地救济问题,但是,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国籍国有权对其国民进行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这对纠正可能出现的不充分的当地救济和确保其国民获得公正的当地救济有着重要的作用4.1用尽当地救济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无论在本国还是外国,当一国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和首要的权利主张者是公民自己身处外国的公民一般可能遭受两方面的侵害:一是直接来自居留国国家机关的侵害;一是来自居留国私人或其他组织的侵害。

一般情况下(除侵害直接来自国家机关外),受害者本人应首先向居留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要求,也使得调查处理更便捷、有效,有利于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寻求当地救济对于受害人而言,不仅是一项现实的救济途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用尽当地救济”也是寻求其他救济措施(如外交保护或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当地救济包括居留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救济办法,即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所有行政办法和司法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而且受害人要充分正确地利用居留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如诉讼程序中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文件、证件等)4.2领事保护领事保护是重要救济措施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海外公民的权利受到居留国侵害的时候,领事保护是最重要的保护方式,起到帮助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的作用领事因保护本国人之需要而产生,其职责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中规定为:“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公民”。

需要强调的是,领事保护作为一项国际法制度,不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功能限于协助正当权益在外国受到侵害的本国公民使用当地救济,敦促驻在国有关当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处理其目的,一方面履行国家保护公民的责任,另一方面避免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升到国际层面,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领事保护的另一项职能是预防海外公民遭受侵害,主要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安全评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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