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2篇x市财政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范文(1)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密工作要遵循主体合法、定密有据、程序规范、操作及时,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法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度所称的“定密”是指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标志以及变更、解密或公开的一项保密管理工作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机关的定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产生的《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二)制定、修订机关定密工作管理制度;(三)组织定密工作相关法规制度的教育培训;(四)监督定密工作的有效运行第五条 密责任人由主要领导担任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定密责任人经授权后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调整本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二)审核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查验相关载体的标志情况;(三)审核机关单位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变更事项和解密事项;(四)对机关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定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五)接受保密局对定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密工作内容和程序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以及变更、解密或公开等内容一)确定秘密等级(二)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方法1.对能够预见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产生至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或者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三)确定知悉范围按照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知悉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条件;二是因工作需要必须知悉该国家秘密事项四)标识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专用标志国家秘密的专用标志由“密级”、“★”、“保密期限”三个部分组合而成(如“机密★1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者可能对外提供、公开相关信息的国家秘密文本,还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具体部位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或者文字说明含有若干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应当按其中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和最小知悉范围在载体首页作出标志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等各类存储载体,应当按照准予存储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在计算机等存储载体上作出密级标志,并在其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上作出相应的密级标识,并且不能与正文分离。
五)变更国家秘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向定密责任人提议变更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提议进行审查,提出变更意见,也可以根据《保密范围》的调整,提出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六)解密或公开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保密的,视为自行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提前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或单位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未满,因情况变化符合以下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前解密,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或单位:一是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二是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七)保密期满提醒市财政局保密员(文书)应根据年度我局《涉密文件印制》登记情况及时提醒定密责任人,对我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财政工作信息等列出解密目录,进行解密审查,报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生效方可公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密的,公开前应当经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第七条 定密工作的监督因漏定、错定国家秘密事项而直接导致发生泄密事件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x市财政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范文(2)第一条 加强我局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密和解密工作要遵循依法操作、准确界定、严格管理、有序运行、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定密和解密工作的管理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涉密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局机关定密和解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人员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局审核人员经局领导正式授权后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四)负责变更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五)负责局机关信息公开、信息提供、信息上网的保密保障工作;(六)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第五条 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家秘密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一)确定秘密等级局审核人员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其他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为依据,及时确定和调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生效;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确定本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由拟稿科室负责人初定密级后报局审核人员审核,并填写《国家秘密定密解密审核登记表》对泄密事件中涉密内容的鉴定工作由局审核人员组织实施,其鉴定意见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二)确定保密期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1、对能够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至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其保密期限由科室负责人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期限由局审核人员确定三)确定知悉范围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已具备了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涉密资格;2、因工作需要必须知悉该国家秘密的。
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其知悉范围由科室的负责人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知悉范围由局审核人员或审核人员报请局分管领导确定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局审核人员提议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局机关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即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审核人员牵头组织或负责实施,保密审查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生效四)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3个月)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具体部位做出标注(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的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又如,“注:本页第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含有几种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其中最高的秘密等级、最长的保密期限在文件上做出明显标志局审核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监督标志国家秘密的工作第六条 解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解密工审查、解密审查、解密通知、公布内部信息的审查四项内容一)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向局审核人员提议变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或保密期限,局审核人员负责对科室的提议进行审查,提出变更意见,也可以根据局领导的要求主动审查局机关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实施二)局审核人员应定期对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进行解密审查,列出解密目录,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生效三)局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解密的文件资料加盖解密章并向各国家秘密的收文单位制发解密通知四)局机关内部信息需要向申请人或社会公开,需要在新闻出版物上发表、出版或需要在公共计算机网站、网页上披露的,必须经局审核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第七条 对定密工作和解密工作的监督一)局审核人员每年年初要将本局定密、解密工作情况,定密范围调整、变更情况填《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年度统计报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批准后,报保密局备案并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本机关应该保密的信息而未被列入定密范围,或者应该公开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开的问题,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
局审核人员应根据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参与处理复议事项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