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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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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物业管理地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城乡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拟订本物业管理地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本业主(代表)大会名称为:第三条本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地区内的全体业主(代表)构成,代表和保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执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过多半的业主(代表)赞成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察,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监察和辅助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做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察和指导,踊跃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睦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经过,对全体业主拥有拘束力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地区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自初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经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料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做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存案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拟订和改正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拟订和改正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许改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本;(七)改建、重修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利润的分派与使用;(十)改变或撤除业主委员会的不妥决定;(十一)决策本物业管理地区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二)拟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法执行等情况的应急方案;(十三)法律法例或许管理规约确立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余重要事项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1/2以上的业主赞成;决定其余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益重要事项的,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多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多半的业主赞成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讲和暂时会议按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该自业主提讲和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暂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建议的;(二)发生重要事故或许紧迫事件需要实时办理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多半(含)以上的。

第九条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暂时会议第一项情况的,应切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倡始人;2、建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随附建议人产权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建议书面申请后,应付建议的真切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剖析、研究,在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对能否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应该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30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建议之日起60天内)召开会议,就建议事项征采业主建议并进行表决,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议论表决策题应与建议议题相一致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原由和依照,并在物业管理地区内书面通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建议有效业主委员会未准时作出决定或许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暂时会议,但经核查后业主建议切合第八条规定情况的,街道做事处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时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能够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做事处的指导和监察下组织业主召开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能够选择以下形式召开,此后详细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立一)集体议论的形式;(二)书面征采建议的形式采纳集体议论形式议事的,选择:由业主选举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以每幢楼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业主代表应该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议论的事项书面征采其所代表的业主建议;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成、反对、弃权的详细建议经自己署名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照实反应。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采纳以下3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地区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建议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办组)统计汇总,宣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到、回收建议: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办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回收业主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办组)统计汇总,宣布表决结果;(三)拜托投票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办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依据业主的建议、建议、建议,起草会议议题,确立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址、议程,拟订征询建议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代表)人数等状况二)公布通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3日,由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址、议题和议程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地区内的明显地点向全体业主通告,同时见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会议当日发放征询建议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业主(代表)建议业主(代表)填写征询建议表或选票,并署名确认业主委员会可经过建立投票箱、上门送票或拜托投票等形式回收业主(代表)建议,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邀请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察。

四)通告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通告栏通告会议定策,接受业主的查问和监察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策,对本物业管理地区内的全体业主拥有拘束力,业主一定共同恪守持不一样建议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扰乱业主(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策违犯法律法例的,业主能够镇人民政府和市物业主管部门检举,由受理单位依法办理;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策伤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伤害的业主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除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因故不可以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能够书面拜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书面拜托拜托书,应载明拜托事项、拜托权限及限时受拜托的代理人一定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对所建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建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六个月第十六条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和场所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的利润,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保养;3、增补专项维修资本;4、填补物业服务花费的不足;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策;(二)招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行状况;(三)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实时认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和建议,监察和辅助物业服务公司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察管理规约的实行;(六)依照商定组织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七)敦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余有关花费;(八)组织和监察专项维修资本的筹集和使用;(九)调停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保护和管理产生的纠葛;(十)业主(代表)大会给予的其余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地区内的业主担当,并应该切合以下条件:(一)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二)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例;(三)恪守管理规约、居民条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典范执行业主义务;(四)热情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清廉,拥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五)拥有必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需的工作时间业主是法人或其余组织的,能够受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地区内,一户可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子共有的,业主能够受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计入用于确立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能够计入以表信心的多半票第十九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可以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一)不恪守本议事规则;(二)违犯有关法律、法例及管理规约;(三)违章搭建建筑物、修建物;(四)私自拆改房子承重构造;(五)私自改变住所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六)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备;(七)在物业管理地区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系机构有益害关系的;(八)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本以及实行其余伤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九)违犯规定改变房子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地区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名,此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委员能够连选蝉联业主委员会推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两者可任选一种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该切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推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率为7:5业主委员会推行差额选举的,未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能够依照得票次序入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其人数为2候补委员能够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拥有表决权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讲和暂时会议按期会议每度召开一次季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召开暂时业主委员会会议:(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建议;(三)业主委员会主任以为有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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