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东莞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2021年11月修订)〈使用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 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民 办中小学、幼儿园五、()内文字为条款制定要求或说明,正式成文时 应予删除第四章学校党组织建设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 产党东莞 委员会(填写党组织的全称),在上级党 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注:学校设立时应当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 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民办中小学应当单独建立 党组织,隶属所在园区、镇(街道)教育系统党委管理民 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如因正式党员人数缺乏3名等暂不具备 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通过联合建立党支部、选派党建 指导员等措施抓好党的工作覆盖,条件成熟后应及时建立党 组织)第二十九条学校应按要求设立党组织,设立书记及假设 干委员。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注: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 的理事长(董事长)、校长,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 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 派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 记的,应配备专职副书记)第三十条 学校党务工作由_(机构)承当,配备一名 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参照学校行政人员 标准计算工作量〔注:民办中小学党组织应有不少于1名专职党务工作10 人员,规模小的民办中小学可设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建 立联合党支部的民办幼儿园可共同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要认真落实党务工作人员的政治 待遇和经济待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应参照本校行政人员 标准计算工作量)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 理事会(董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 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内 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注: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 职副书记也可进入理事会(董事会))第三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政治方向;(二)凝聚师生员工;(三)推动学校开展;(四)引领校园文化;(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六)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校长召集 与主持,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可根据需要邀 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按照 会议议事规那么作出决定〔注:学校要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 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11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 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 有效发挥作用)第三十四条学校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开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学校党 组织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先征 得学校党组织同意;提交讨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命事项 前,必须经过党组织审核同意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组 织最终决定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 项,由学校党组织研究决定〔注:根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党 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粤教工委组〔2020) 16号)要 求,民办中小学要明确党组织研究决定、参与讨论研究以及 政治把关的具体事项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 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开展规划、 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 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 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 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 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 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学校 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2021年底前报主管部门 审核备案学校可结合以上要求和工作实际修订本条)12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 算,数额不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严 格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党费专户,党建工 作经费开支按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组织书记签批审定 学校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来源:举办者出资注册资金:万元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 一致):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O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 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 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第三十九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依法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3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第四十二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交审批机关备案学校 依法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开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开展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第四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 管理机关报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 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报学校审 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的,要签订举办权转让协议, 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开展,不得损 害师生权益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14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规定报学校审批机关加具意见后,到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注: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 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撤消办学许可证的; (三)办学许可证期满且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终止的事项第四十八条学校符合终止办学情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理 事会(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九条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条 学校完成清算后,在理事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审批 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凭审批同意 的批复,在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并向社会公告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学校被撤消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15 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归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第五十三条学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 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小组,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由上级党组织 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五条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学校将修改章程:(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 抵触时;(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四)理事会(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16 程决定时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 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第五十七条章程完成修订后,须经学校理事会(董事 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自学 校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7学校举办者签名、按指模:〔注:举办者是公司的,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指模: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签名、按指模:学校公章:日期: 年 月 日18正文(学校全称)章程(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表 决通过,一年—月―日经学校审批机关同意备案,自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注:根据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要求,幼儿园章程由园区、 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属松山湖功能区(一园九镇) 的民办中小学章程向松山湖科教局备案,属水乡功能区(五 镇)的民办中小学章程向水乡管委会产业开展局备案,松山 湖功能区和水乡功能区中含有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其他镇 街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和市直属民办学校章程向市教 育局备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和地址:学校中文名称:O学校地址:O(注:1.学校名称应符合学校命名有关规定;2.地址应 使用“二标四实''详细地址,如:广东省东莞市XX (区、镇) XX街XX号;3.以上信息应与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 致〕第三条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 学校〔注:1.2017年9月1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实 际情况填写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2.2017年9月1日 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只填写民办学校)第四条办学宗旨:〔注:1.须载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德风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 目标等内容2.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教育局/XXX (园 区、镇街)教育管理中心;〔注:市直属民办学校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