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井煤矿回采巷道地坪、喷浆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回采巷道地坪施工质量、围岩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花井煤矿基本建设类回采巷道地坪、喷浆施工第二章 地 坪第三条 为保证巷道底板稳定、地坪稳固,各回采巷道地坪施工应视底板岩性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原则上砂岩区按原设计施工,泥岩-粉砂岩区增加底板支护措施,即在巷道底板打设锚杆并铺钢筋网,锚杆规格一般为φ20×2200mm螺纹钢锚杆,间排距1200×1200mm,钢筋网采用φ65mm圆钢焊接制作,网孔规格150×150mm基建科向各施工单位提供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分布图以为参考,具体支护措施、参数由基建科根据实际揭露底板岩性确定.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巷道围岩变化情况进行观测,并将观测结果报基建科在观测过程中发现底鼓征兆应立即采取防治措施,避免地坪受到破坏第五条 施工地坪前必须清出巷道实底,底板松软、坑洼、渗水处应使用片石、碎石、砂浆垫实第六条 混凝土搅拌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出具的配合比通知单配料,在地面搅拌站搅拌,严禁在井下搅拌第七条 支模必须拉线定位,确保水沟边沿平直;模板须采用特制钢模,严禁使用其他材料替代,并采取措施保证接茬平整;水沟须及时抹底.第八条 地坪坡度应尽可能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较大起伏,原则上整体坡度不超过7°,局部最大坡度不超过14°,对于坡度超过7°的地段须埋设钢筋防滑条;地坪横向设3‰流水坡度,严禁出现地坪积水现象.第九条 浇筑地坪时必须使用振动棒振捣密实,以保证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并使用平板振动器振捣表面,使用揉浆器抹面,确保地坪表面平整密实、无蜂窝麻面;施工地坪时应留设行人通道,以免踩踏破坏。
第十条 施工地坪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基建科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共同对基槽、模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地坪不予结算;矿建工程中间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09-94)对地坪、水沟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搅拌站开盘必须报监理公司审批,监理公司应对混凝土的搅拌和运输过程进行监督,浇筑地坪期间监理公司必须派专职监理员全程旁站监督,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完善巷道排水系统、设施及设备,不得因巷道淋渗水或积水影响地坪质量.第十三条 地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第十四条 原则上地坪滞后迎头不超过200m第三章 喷 浆第十五条 喷射用砂浆或混凝土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出具的配合比通知单配料监理公司应对配合比进行审批,经常对原材料、配料进行抽查,定期做见证试验第十六条 喷浆滞后掘进迎头不得超过100m,围岩暴露时间不得超过7天.第十七条 揭露煤岩层裂隙、节理发育地段,应及时喷浆封闭,防止片帮第十八条 原则上喷浆应一次喷至设计厚度,因漏顶、片帮造成局部喷厚超过50mm的地段,可分次喷浆成形,喷厚超过200mm的地段,应增加二次锚网支护。
第十九条 巷道渗、淋水地段应积极采取导水措施,必要时应在喷浆料中添加适量的防渗剂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巷道围岩监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报基建科,发现失稳征兆必须立即按照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巷出现喷浆层开裂、脱落现象,应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底板支护措施,造成地坪破坏,除对损坏地坪无条件返工外,每米处罚施工单位50元.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巷道围岩进行观测,每次处罚施工单位300元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公司、基建科同意,擅自施工地坪,工程量不予结算,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或砂浆原材料不合格、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配料,每次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第二十五条 水沟不直或接茬不平整,每处处罚施工单位50元第二十六条 地坪坑洼不平,有明显裂缝,或1m2范围内蜂窝、孔洞、露筋超过2处,每处处罚施工单位100元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不振捣或振捣不充分,每次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第二十八条 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搅拌站开盘未报监理公司验收或报验不及时,每次处罚施工单位200元第二十九条 喷浆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每米处罚施工单位50元。
第三十条 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不符合要求,地坪、喷浆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公司未能及时纠正的,除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外,对监理公司按照罚款额度的10%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地坪滞后迎头距离超过本办法规定,每米处罚施工单位50元第三十二条 喷浆滞后迎头距离超过本办法规定,每米处罚施工单位50元;围岩暴露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每天处罚施工单位50元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梅花井煤矿基建科负责解释.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