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人寿保险标准条款

夏**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5.11KB
约10页
文档ID:531599503
人寿保险标准条款_第1页
1/10

第三节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使各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相对统一,在各自颁 布的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一些标准条款,保险人在设计险种时必须采用标准条 款本节主要介绍国际上常见的人寿保险标准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 不可争条款”此条款规定,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两 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 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缴保费的除外也就是说,保险 人有两年的时间来凋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已收保险费但两年 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人寿保险的根本宗旨,有利于保险人在社会公众中树:就良好的形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据实回答保险 人的询问,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人滥 用此项规定特别是人寿保险单多为长期性保单,许多年后当被保险人年老或 生病需要保障时,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隐瞒或漏告等理由来否 定合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人提供的理由可能是事实,仍将极大地损害被保险 人的利益在死亡保险中,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受益人的利益,如果经过很长时 期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保障就失去了,也就是让受益人承担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的误告之责。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 不町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重新复效,即复效后的保单经过两年 后也成为不可抗辩的保单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 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 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 费可见,我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这和许多国家在保险业 发展初期的政策相类似二、不丧失价值条款根据不丧失价值条款,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 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单失效,保险单上的 现金价值所有权仍归投保人所有。

在人寿保险发展之初,对保险单失效后给付投保人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没 有统一规定因此,各国保险人做法不一,有的保险人给付保单持有人部分现金价值, 有的保险人没收失效保险单现金价值,使其成为公司利润的来源之一,这些做 法逐步被人们认识到对投保人极为不公后来,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储 蓄性的人寿保险单失效,其投保人对保险单享有的现金价值权利不得丧失由于均衡保费制的实施,在人寿保险中,除定期寿险之外的大部分保险 单,在交纳,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或三年)的保险费之后,都具有一定量的 现金价值,且大部分险种的现金价值量是不断递增的这部分现金价值如同储 蓄存款一样(在不发生给付的情况下),为投保人所拥有保险人应在其保单 上附上现金价值表,有的还应说明计竹方法,从而使投保人能准确知道保单的 现金价值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①投保人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 ②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即是将保 险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强缴保险费,在原保单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重新确定保险金额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比原保单上的保险金额要小③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即是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强缴保险 费,用以购买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其保险期间长短取决于保单 现金价值的多少,但最长不能超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如果现金价值抵缴 后仍有余额,其剩余部分可以购买生存保险,这样,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 期满,就可获得生仔保险金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编者按:前款为复效条款)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 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君,退还保险费 ”可见,对于已经失效的人寿保险单,其现金价值并不丧失三、年龄误报条款年龄误报条款规定,当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 调整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判断能否承 保的条件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因为保险 人多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即将开始发放年金时,才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核实 一般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发现年龄误报,可调整保费而维持原保额所 有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现年龄误报,则只能按真实年龄调整保额当真实 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 费年龄误报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范畴这里举例说明,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现年龄误报时,保险金额的调整方 法某人投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10年限交,投保年龄为 40岁,年交保费2540元。

若干年后,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此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 42岁,而42岁的人年交保费为2760元所以, 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1000X() = 92028 (元),即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92028元即可如果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 37岁,而37岁的人年交保 费为2220元,则实际保险金额应调整为:1000X() = 114414 (元),即保险 人应给付保险金114414元四、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保险人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 限期(有的为1个月,有的为2个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投 保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 费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人寿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交费期限有的长达几十年在这个漫长的过 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影响投保人按时交费的因素,如遗忘、外出未 归、经济暂时困难等规定一个宽限期,不仅方便投保人,避免轻易让保单失 效,也有利于保险人保持较高的续保率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含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五、复效条款复效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在两年内 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单失效的原因是不同的,本条款所指的复效仅针对因投保人欠缴保险 费而导致的失效,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失效则不包括在复效范围内一般来讲,复效优于重新投保其原因一是因为如果重新投保,被保险人 年龄增长了,费率会随之增加;二是身体状况可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加 费因素所以,投保人大都愿意申请复效根据失效时间的长短不同,保险人规定了不同的复效条件和审核程序如 我国香港某家人寿保险公司对复效的规定是:人寿保险单的投保人过了宽限期尚未缴费(此保单无自动垫缴保费条 款),则:①如果投保人交费不满两年,保单效力自动中止 ②如果投保人交费已满两年,保单自动转为缴清保险单对前述两种情况,投保人都可以在两年内行 使申请复效的权利具体如下:①在失效1〜3个月内申请复效,投保人只需简单申报身体状况,并补交 欠缴保费(免收利息)②在失效3〜6个月内申请复效,投保人只需简单申 报身体状况并补交欠缴保费及利息③在失效6〜12个月内申请复效,投保人需申报 身体状况,并回答保险人的有关询问,同时补交欠缴保费及利息 ④在失效12〜24个月内申请复效,被保险人须到保险人指定的医院体检,费用自理,并 补交欠缴保费及利息。

对于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保险人将对投保人的复效申请 及其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复效如果保险人拒绝复效,则交费 不足两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将永久失效;交费已满两年的,缴清保单 将成为长期的缴清保单如果投保人在两年内不申请复效,则交费不足两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单也将永久失效;交费已满两年的,缴清保单将成为长期的缴清保单六、受益人条款在含有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因此, 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订有受益人条款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 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 人和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被保险人,被 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那么,被 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变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指定受益人外,如果保单赋予保单所有人或被 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则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无须征求 受益人的同意,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否则变更无效。

现在最通常的手续是 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不需要受益人同意就能变更的受益人称为可变更受益 人如果需要受益人同意才能变更的受益人称为不可变更受益人现在大部分 的保单都允许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但也会受到一些条件的限 制,如受到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划分协议或团体保险方面的法律限制在可变 更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保单享有的各种权益(比如:退保、抵押贷款等)无须经受益人同意,被保险人对保单具有一切支配权 利,对这些权利受益人无权过问保单是被保险人生存健在时可以自己支配的 财产,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受益人只有 期待权”七、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为 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根据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经过一定时期后,会积存 一定的现金价值,且这一现金价值归保单持有人所有因此,如果投保人有经 济上的临时性需要,保险人应该将该现金价值暂时借给投保人使用贷款金额 往往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个比例,如 80%或90%等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利率,当贷款本利之和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 时,投保人应按保险人的通知日期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此种失效一般不 得申请复效,因为,它相当于投保人已经领取了退保金。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保险人将在保险金内扣除贷 款本息保单贷款的期限多以6个月为限,贷款利率略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的贷款 利率,通常到期可以自动更新实行保单贷款,方便了投保人,降低保单解约 率,增加了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渠道,但由于贷款金额较小,笔数较多,使得保单贷款一项的净收益率远小于保险人将此笔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所能得到的净收 益率,所以,此条款实际上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优惠条款我国《保险法》中没有规定此条款,但我国部分保险公司在寿险保单中有 时载有此条款如《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第 15章规定:投保人交费满两周年且投保期限也满两周年的,可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退保金的 70%,贷款期限以6个月为限,贷款利 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结算如果 贷款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合同效力终止《老来福终身寿 险条款》中的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费且保单生效满24足月后,可以保险单为抵押向保险。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