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总 则 1业务部分 5一、 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 一般规定 5第二节 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 人员准入管理 7二、 机构管理 9第一节 一般规定 9第二节 机构设置 9第三节 机构职责 10第四节 机构入网 12第五节 机构退网 13第六节 机构撤并 14三、 人员管理 15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第二节 岗位设置 15第三节 岗位职责 17四、 术 语 25第一节 国债业务 26第二节 基金业务 29第三节 理财业务 31五、 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第二节 国债业务 35第三节 基金业务 38第四节 理财业务 41六、 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 一般规定 45第二节 国债业务 46第三节 基金业务 48第四节 理财业务 50七、 风险管理 54第一节 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 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6第三节 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 事后监督 70八、 差错处理 75九、 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二、 期终处理 84第一节 日终处理 84第二节 年终决算 85三、 会计公共管理 85四、 罚则 86附 则 87II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财类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未来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依托邮政储蓄网络和金融客户资源,塑造专业的理财队伍,建设完善的理财类业务系统,统一规划理财类产品开发,建立统一标准的理财类服务流程,实施规范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打造我行优质理财类业务品牌第三条 理财类业务属于全国性中间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应用、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须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的规定仅针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第四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理财类业务时,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应充分认识和分析理财类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客户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金融行业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第五条 按照业务类型,理财类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按照客户类型,本办法包括个人和机构理财类业务其中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国债产品包括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凭证式国债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仅对个人客户销售。
第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原基金代销系统,下同)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理财类业务(含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七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功能的增加和变更;若该系统无法满足要求,需要对系统进行改造,一级分行(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应提出详细的业务需求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实施第八条 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第九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经营行为第十条 人民币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综合运用邮政金融资源自行开发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或接受金融同业委托,代销其理财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将适合的金融产品进行组合,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业务。
第十一条 专户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特定客户为中心,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根据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业务形式包括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第十二条 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专户理财产品的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第十三条 根据客户数量不同,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分为一对一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第十四条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人民币理财专户理财产品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第十五条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为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提供的专业化金融理财服务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是指个人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基金、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集合计划、股票等)达到相关监管规定中金融资产规模水平的客户第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理财类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机构的理财类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检查。
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第十七条 本办法分为业务准入、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术语、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风险管理和差错处理九个部分,分别对理财类业务相关内容进行规范第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理财类业务均适用本办法业务部分一、 业务准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 为强化风险防范管理,理财类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开办理财类业务第二十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负责理财类产品的管理各级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其他理财类产品第二节 机构准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总行业务准入管理一、 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理财类业务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理财类业务开办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二、 负责对各一级分行开办理财类业务的统一授权三、 负责受理一级分行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四、 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一级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同时,将相关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五、 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分行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六、 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各一级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第二十二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业务准入管理一、 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的授权后,对下级机构进行理财类业务开办的授权同时,将取得的上级机构的授权文件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二、 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三、 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四、 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五、 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不含一级支行)。
第二十三条 二级支行及其他柜台办理场所准入管理一、 理财类业务柜台办理场所包括我行的二级支行及具备监管部门要求资格并获总行许可的其他业务地点二、 承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取得上级机构的开办授权书同时,在理财类业务处理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机构和业务处理权限所有开办基金业务的柜台办理场所应至少有一名持有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销售推介人员,并公示持证人员信息三、 严格执行上级分行有关理财类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合规进行理财类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四、 二级支行开办的理财类业务种类不得超出总行规定的范围五、 二级支行理财类业务的停办以及停办后的恢复开办,必须事前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方可停办或恢复开办六、 二级支行在获得开办对公业务资格后,即可办理机构理财类业务个人柜台只能办理个人理财类业务,对公柜台只能办理机构理财类业务第三节 人员准入管理第二十四条 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一、 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二、 严格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三、 严格遵守我行理财类业务的规定和业务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四、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五、 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基金业务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第二十五条 理财类业务营业人员资格要求理财类营业人员包括二级支行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及理财经理一、 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二、 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理财类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 严格遵守理财类业务的操作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四、 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须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五、 参加过理财类基础知识和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培训,能进行理财类业务的日常处理和操作,熟悉我行销售的理财类产品第二十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理财类业务培训体系,持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理财类业务知识、营销技能、客户关系维护和业务系统等培训,有效维系从业人员,确保人员的稳定性;进行动态的评估与资格认定,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推进理财类业务顺利发展二、 机构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