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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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银行为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而向其提供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

2、务实行授权管理,客户评级与授信由一级分行审查审批;授信项下单笔信用由二级分行按照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审查审批。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遵循“严格准入、落实担保、额度控制、稳步推进”的原则: 严格准入指各一级分行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严格执行准入标准。 落实担保指各行在办理业务时要按办法规定落实担保,强化第二还款来源保障作用。 额度控制指各一级分行要在总行核定的融资额度内开展业务,防范整体风险。 稳步推进指各行应根据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优先选择当地实力较强的公司合作,积累业务办理经验,循序渐进。第二章 客户准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3、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所在地政府(指所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下同)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职责,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二) 主要经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银行)的融入资金;(三)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为A、B类的一级分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为C、D类的一级分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 公司持股比例最高股东中至少一家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法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符合政府有关规定;(五) 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从事银行

4、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历,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且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六)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七) 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能够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公司报告期不良贷款率不高于3%,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金额

5、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八) 公司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九) *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并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担保。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承诺独家使用*银行提供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并采用专线连接方式;如未使用,公司应具备规范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第三章 信用评级与授信管理 第八条 公司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方法和操作要求执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规定。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额度核定须符合监管要求,测算公式如下: 授信额度理论值 资本净额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融资比例

6、其他金融机构融资额度 融资比例为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除以公司资本净额,目前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融资比例为50%,如国家有权部门今后有所调整的,可相应调整融资比例的数值。资本净额、其他金融机构融资额度采用公司报告期数据。 第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置换他行贷款,在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时可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中剔除拟置换的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第四章 贷款用途、期限、定价与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贷款定价。根据资金成本、风险程度、当地同业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股

7、东及其贷款客户与*银行合作情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按照*银行有关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协商确定。综合定价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可采取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的资金仅用于发放贷款,且贷款发放符合监管要求。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原则上采用抵押、质押或非借款人股东保证担保。抵质押物种类、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和担保额度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押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

8、行。对采用非借款人股东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法人。对采用本条所列担保方式的,应同时追加小额贷款公司一家持股比例最高股东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采用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保证担保:(一) 提供保证担保的股东合计出资额占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的30%以上;(二) 提供保证担保的股东中,至少一家法人股东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具备全额保证担保能力并提供全额保证担保;其他股东保证担保额度合计也应达到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 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公司发放的贷款设定质押。 第十九条 不得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信用贷款。 第二十条 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

9、之间的互保或循环担保。第六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向经营行提交书面申请,申明借款额度、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并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基本资料(见附件)。对于已有客户档案资料经核对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不重复提供。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实行双人实地调查。授信由二级分行会同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授信项下单笔信用由二级分行或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按*银行有关规定收集客户资料,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情况、信用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一) 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情况及出资额度、比例和方式,内部制度及业务流程等风险控制情况; (二) 客户所在区域及行业概况,包括金融环境、行业发展前景、公司市场地位等;(三) 客户报告期财务指标及近三年变动情况,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分析成立以来年度财务状况); (四) 客户近两年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放总额、贷款本息收回率、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及贷款集中度等;报告期经营情况,除分析以上指标外还应分析贷款结构(投向、期限、额度、担保方式,下同)、信用贷款占比、贷款资产质量等;(五) 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

11、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以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信状况;(六) 授信额度测算,按规定初步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并结合实际信用需求核定授信额度;(七) 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物类、权属、价值、抵质押率及变现能力; (八) 风险要点及相应的防范措施;(九) 调查结论,包括授信方案以及相关管理要求。授信项下单笔信用可在授信调查基础上适当简化调查内容,调查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 报告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贷款发放情况;(二) 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三) 贷款用途;(四) 担保情况;(五) 贷款综合效益;(六) 调查结论,包括贷款额度、

12、期限、定价、还款计划、担保方式、贷时风险分类、贷款发放条件、管理要求等。第七章 授信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查人员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调查环节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有效,信贷运作流程是否合规;(二) 借款人基本情况。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及*银行信贷制度规定准入条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审查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是否准确;查询与*银行和他行信用往来情况及信用记录,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信状况;分析公司所在区县相关政策,行业发展前景

13、等;(三) 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完备,内控合规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等各类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发放贷款的结构是否合理、质量是否良好; (四) 授信情况。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结合客户还款能力、资产规模、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以及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测算实际信用需求,核定授信额度;(五) 担保情况。担保方案是否符合第五章规定,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信用状况是否良好,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足值有效;(六) 授信方案合理性。授信额度、期限、定价等设定是否合理;(

14、七) 风险分析。揭示业务核心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包括是否存在贷款集中度过高、贷款结构不合理等风险;(八) 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授信方案,根据需要列明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由有权审批行贷审会(合议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八章 单笔信用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分析贷款风险情况,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 经营情况。借款人经营活动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监管指标是否处于规定范围内,公司发放贷款结构是否合理,贷款收回情况是否良好;(二) 信用状况。重点核实借款人融资额度是否在监管部门

15、规定范围内; (三) 贷款额度和用途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充足,还款计划是否明确;(四) 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五) 审查结论。审查同意贷款的,应提出具体方案,并列明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管理要求等内容;不同意贷款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有效期(有效期指审批日至借款合同签订日间隔时间)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过审批有效期的,视同新发放贷款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第九章 用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审批通过后,经营行应按*银行用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办理融资,应在借款合同中补充约定以下内容:(一) 公司承诺积极配合*银行贷后管理工作,包括*银行有权知悉公司经营规划、风险管理、贷款发放等情况,有权查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并打印相关材料等;(二) 公司承诺按月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经营分析报告、大额贷款情况(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等资料; (三) 公司承诺不向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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