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案由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推荐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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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案由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案情】蔡某丈夫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遗撒在路面上的建设用土(内含石块)相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蔡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并非车辆相撞事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遂对案由进行变更并告知蔡某可以追加当事人,但蔡某为尽早结案,不同意变更案由并拒绝追加当事人。【分歧】针对法院是否有权变更案由,以及变更案由后当事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又该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依职权变更民事案由,应以当

2、事人提出的案由继续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民事案由,变更案由后,当事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法院有权变更民事案由,变更案由后,当事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以变更后的案由继续审理。【评析】就本案而言,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民事案由,但存在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实际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

3、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在结案前法院有权依据法庭查明的法律关系变更民事案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民事案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本案符合该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将案由变更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并无不当。二、本案变更案由后,应当继续审理。一般来说,变更案由可能会产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关系一旦改变,

4、管辖法院、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都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笔者认为本案变更案由并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都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范畴。两者管辖范围相同,均适用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法院管辖。不同之处在于:(一)诉讼主体方面,前者的被告为驾驶员、车主、肇事车辆挂靠单位、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而后者的当事人除驾驶员、车主、肇事车辆挂靠单位外,存在过错的公路管理部门也应列为被告。(二)责任方面,前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过错责任;后者公路管理部门则承

5、担过错推定责任。因此,本案变更案由后,并未导致法律关系变更,仅需追加公路管理部门为共同被告。但是,经过法院进行释明后,原告明确拒绝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原告有权放弃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追究,只是原告放弃的部分,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换而言之,原告拒绝追加当事人,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综上,法院可以依职权变更民事案由,如果变更民事案由没有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当事人又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依据变更后的案由进行依法判决。(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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