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29150488 上传时间:2022-11-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2.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 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别股东不能以无过错为抗辩 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公司法人人 格被否认后的清偿责任,其承担程度及方式上应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要点提示 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 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别股东不能以无 过错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全体股东对原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是 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的清偿责任,其承担程度及方式上应为无限、连带清偿责 任。案情上

2、诉人(原审原告):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西公司)。上海瑞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于1999年设立, 注册资金500 万元,顾骏玮和浦西公司分别出资245 万元、255 万元。顾骏玮任 瑞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发中心于 2001年 7月与瑞腾公司签订 购销合同一份,批发中心向瑞腾公司供货 7000张建筑模板。后瑞腾公司拖欠货 款。2003年3 月,工商机关批准对瑞腾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申请人 和保结人为顾骏玮。浦西公司未参与保结及注销。批发中心于 2004年6月向宝山法院起诉浦

3、西公司、顾骏玮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于2005 年 1月 20 日 作出判决:顾骏玮、浦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3个月内对瑞腾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 以清算所得财产支付批发中心货款 49020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29412元及案件 受理费10206元。顾骏玮于2005年2月4日死亡。批发中心于 2005年6月向宝 山法院申请执行,宝山法院于2006 年2月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2月,批发中 心以浦西公司怠于履行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为由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浦西建筑公司赔偿损失529818 元(即前述宝山法院判决中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 及案件受理费之和)及利息。审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4、一审经审理认为:浦西公司作为共同清算义务人, 理应与顾骏玮共同对瑞腾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然而顾骏玮于宝山法院判决尚未生 效即死亡且顾骏玮掌控瑞腾公司账册及经营状况相关材料,浦西公司未履行清算 义务有其客观原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存有疑义,故难 以认定浦西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故 对批发中心要求浦西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 驳回其诉讼请求。批发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清算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部 分清算义务人死亡不能免除其他义务人的责任。股东之间内部分工不影响其共同 对外承担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

5、为,依据公司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颐骏玮未经 依法清算办理瑞腾公司注销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 故意明显,现瑞腾公司的账册、财产下落不明,直接导致上诉人批发中心依法享 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顾骏玮应当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同时,被上诉人浦西公司作为瑞腾公司的另一股东,与顾骏玮共同负 有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虽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 负责人的顾骏玮所为,但是作为瑞腾公司大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浦

6、西公司对顾 骏玮的违法行为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依据公司法关于督促清算 人切实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对被上诉人浦 西公司以顾骏玮擅自注销公司系其个人过错、浦西公司并不知晓为由而拒绝对外 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浦西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浦西公司赔偿 邳州市天合板材批发中心损失529818 元及利息。评析审判实践中,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原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不在少数。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恶意注销公司的控制股东已 经死亡,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股东对控制股东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知情 且称其并不掌握公司账册等重要资料。由此

7、,本案争议的焦点便在于:在有限责 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善意股东是否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进一步的问题是善意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及程度如何?一、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股东对原债务承担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 时,依法负有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1 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公司是一个社会 组织体,在其构成部分中谁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在法律上一直未获明朗。公司法 虽然规定由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织清算,但仍未明确规 定承担清算义务的主体究竟是谁。理论上,也有学者主

8、张由董事会承担清算义务, 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对公司的事务较为了解,让董事会承担清算义务, 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公司事务的连续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清算事务的顺利进行,从 而提高清算效率。国外公司立法中就有许多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仅 仅说明让董事作为清算人参与公司的清算工作是便利而得体的,但并不能满足通 过确定清算义务人明确责任主体的立法目的。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义务 人应当是全体股东。正面来讲,清算是公司制度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得 益于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每一位股东都应当为该制度的顺利推行铺平道路,而并 不是只有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掌管财务的股东才负有清算的义务。反面来

9、说, 公司本来是股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法律若没有规定公司终止时的清算 义务,它便将沦为股东逃避债务、侵害权益的挡箭牌,大大增加道德风险。实际 来看,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公司总体上是由股东控制的,公司的 一切活动均以股东的意思为转移,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根据权利与义务 相一致原则,由股东承担清算义务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中,浦西公司作为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尽管没有实际控制公司,也不掌管公司财务,但它毕竟通过公司获 取利益,享有全部的股东权利,理应负有组织清算的股东义务。(二)以无过错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对外责任的说法并不成立。本案中,浦 西公司作为被注销公司股东一直以自己不履行

10、清算义务有其客观原因,公司主要 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另一股东掌控,对他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为由 主张自己应当免责。19 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说:使人负赔偿损害的, 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2股东未尽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 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当股东故意不进行清算或通过销毁公司账册、转移重要 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其主观心态为过错,当然要承担责 任。而公司非控制股东虽未积极为恶意逃避清算之行为,但其未尽清算义务本身 就不能谓无过错。之所以这么理解,原因如下:其一,股东对公司的清算属于作 为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去作为,法律就要通过增加其不作为的成本来激

11、励其作为。 这种责任配置是向社会宣示一种倾向,潜在的当事人会按照法律的责任配置来安 排自己的行为,使得实践中被当事人屡屡忽略的清算制度慢慢受到重视。其二, 如果消极不履行可以免责,一方面等于给股东开了一条“搭便车”之路,关了一 扇内部互相监督之门,那些对公司事务不闻不问、仅获取利润不清偿债务者反倒 乐得逍遥,这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股东之间互相串通逃避债务, 有偿付能力的一方股东通过恶意串通,以修改章程、内部文件等手段将责任推给 无偿付能力的一方股东。其三,清算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而股东之间过错的大小仅作用于内部责任的分担,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综上,在公司未经

12、清算即注销而导致原债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全体股 东均因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责任。二、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与范围分析(一)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原债权人应承 担清偿责任。清算责任是指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组织清算人 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导致的责任。清算责任的内容是执行法律规定的事务,性质上 属于法定的提供特定内容的劳务的责任,它依赖于自然人的行为,具有人身性, 不可以强制执行。在股东不自觉履行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只能转化 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比如金钱责任。本案中,股东对原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 可能是清算责任,因为清算责任的对象是公司本身,内容是

13、履行清算义务。清算 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因未尽清算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并最终 导致债权人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责任。它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其特征是间 接性,即须由公司财产减少这一直接后果而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清偿责任 是指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依法清偿债务的责任,一般来说,具有独立人格的 公司,其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不需要直接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但如果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等于违背了有限责 任制度的初衷,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让股东直接对债权进行清偿。本案中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的究竟是清算赔偿责任还是清偿责任?笔者 认为应当是后者。因为本案中债

14、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并不是由于公司财产损毁、 灭失、贬值导致偿债能力下降造成的,而是因为控制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未经清 算即注销公司,使得债权人求偿无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已成为恶意股东躲避债务的邪恶面纱,只有直接让其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才符合公平正义。虽 然浦西公司并非始作俑者,但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它作为股东需要承担公 司被“刺破面纱”后应直接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二)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原债权人应承担 无限责任。1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的清偿责任究竟是无限 的还是有限的,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股东应当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因 为违反清

15、算义务的后果应当是回归到注销前履行了清算义务时的状况,那时候凭 公司资产难以清偿的债务现在自然也无法获得清偿。所以原则上股东承担责任的 范围则应取决于公司被注销时的实有资产数量和股东应诉时的举证情况,如果股 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量,则应以此资产作为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3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义务人的清偿责任应以公司的注册资金范围为限。因为 查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状况的希望在实践中微乎其微,此时应视为公司保持了相 当于成立时注册资本的资产状况,因为这是股东出资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公司债务 的清偿责任范围和可能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并不 是绝对的或者无条件的,超出合理的

16、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清算义务人不 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公司相对人的权益无疑是违背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初衷,故其承 担的责任应当是无限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予以支持。我们认为从该条法律规定来看,股东应当承担的应是无限清偿责任。 首先,清算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果仅为退回注销时的资产状况,那么股东便 会抱着能逃则逃的侥幸心理,再无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动力。其次,公司的注册 资本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公司通过借债或者盈利获取的公司 资产也占有很大的份量,甚至远远超过注册资本的规模,因此,如果将清偿责任 仅限于注册资本,将给清算义务人转移、侵吞公司其余财产的可乘之机。再次, 从我国目前公司制度运行的现状来看,退出机制形同虚设,大量处于“半死不活” 状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