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蓥山广能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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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华蓥山广能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管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目的是: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激励职工遵章守纪、尽职尽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的财产,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第三条 本条例的奖励种类有:奖金、评选先进;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2、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奖励或处罚视情节可以执行一种,也可以同时执行两种。第四条 管理者和职工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在本条例处罚之列。第五条 公司和下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从本公司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本条例所列的罚款收入,全部进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奖励必须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 本条例的奖惩执行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负责考核所属各单位,并对全公司的一级非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的事故,以及认为应当由公司处理的事故实行执行权,其余均由下属各单位执行。第七条 现场三违的处罚执行。由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实行谁查获、谁追查、谁处罚、谁执行的

3、原则。第八条 本条例涉及的行政、经济奖惩分别由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第二章 奖 励第九条 各 单位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或未突破公司当年下达的死亡控制指标,由公司按当年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 安全生产周期奖:煤炭生产矿井单位,当年煤炭生产井下无死亡事故,除执行当年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奖励外,安全周期达到1000 天及以上:奖励该单位人均1000 元,奖励该单位班子成员100000 元。安全周期达到 天及以上:奖励该单位人均1500 元,奖励该单位班子成员030000 元。安全周期达到3000 天及以上:奖励该单位人均 元,该单位班子成员奖励3000040

4、000 元(以上奖励均不重复计奖)。第十一条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地面设施、调度系列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检查评定等级,本年度又未发生死亡事故,按当年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标准化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管理者和职工个人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减少人员伤亡、缩小灾害程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10005000 元的经济奖励和评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精神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500010000 元的经济奖励和被评为广能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精神奖励。第十三条 积极检举揭发、抵制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给予

5、500 元的奖励或按各单位实施细则执行。第三章 惩 罚第一节 领导、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公司值班、带班、驻矿规定者(广能安230 号文),罚款500 元。第十五条 公司和下属单位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下井天数的,罚款200 元/个。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罚款 5001000 元:1.未按期、按质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者,按每项(条)处罚;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2.对公司安全检查隐患通报、公示,责任单位不按规定时间书面回复整改完成情况的责任者,按每次(条)进行处罚。3.坚持入井或工作前在地面由基层单位值班人员(或带班队干)组织开好班前会,未开班

6、前会或记录不实,安全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安排未参加班前会及没学习措施的人员作业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罚款 10001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处理:1.工程技术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技术责任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者;2.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报告、不追查处理者;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伤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时间的责任者;4.不按规定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年审和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上特殊工种岗位的责任者;5.因未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或有制度不认真执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6.特殊地段、特殊施工,

7、未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者,不监督执行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者;7.掘进巷道发生误穿,对负有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的责任者;8.安全监察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9.质量验收人员不认真执行标准,人为降低标准者,徇私舞弊,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的责任者;10.对购买、使用不合格、无煤安标志、电器设备无防爆标志等的产品、材料、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11.电器设备等未经入井检查就直接运送井下安装、使用和使用明令禁止、淘汰设备的责任者。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罚款 1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造

8、成事故者,另行追查处理:1.各级领导未制定或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问题不及时安排、落实处理,造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发生事故者;2.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者;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的责任者;4.未按规定计提安全专用资金或安全专用资金管理混乱的责任者。第二节 死亡事故第十九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 2 人的矿井单位,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降级或免职处理;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 人的矿井单位,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对相关责任副职降级或撤职处理。非煤单位按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执行。第二十条 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下属单位、基层单

9、位,凡在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各单位凡在本年度内重伤指标超标,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10 万元;当年第一例(川煤当年第一例)死亡事故加罚10万元,公司超川煤指标后死亡事故加罚10 万元,特殊情况时,以文件形式明确,加重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扣收当月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0%。第二十二条 对因本人违章造成他人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300010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额不得低于出事单位人平罚款额的300%;情节严重的按事故调查组

10、提出的处理意见执行。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职工因工死亡的,除承担500010000 元的罚款外,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第三节 重伤事故第二十五条 单位月度出现重伤,在控制指标内每个扣减月度工资总额5%;重伤超过公司控制指标每一个扣减月度工资总额10%。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根据情节给予 1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1.职工自己违章受伤,经鉴定为重伤者,除参加本单位的三违学习班外,给予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2.职工本人违章,造成其他职工受重伤的;3.违章指挥,造成职工受重伤的。第四节 非人身

11、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第二十七条 非伤亡事故管理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扣减月度工资总额10%/次;发生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扣减月度工资总额5%/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指挥行为之一者,罚款 500元: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安排作业者、违反作业规程指挥作业者;2.不按规定程序复审、修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3.无计划乱开采掘工作面的责任者;4.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责任者,购买不合格劳动用品者;5.工程质量不合格,在限期内不整改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者。6.揭石门边探边掘,不派瓦斯地质人员值班的责任者。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章指挥行为之一者,处 1000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

12、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1.因违章指挥造成二类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2.不遵守特殊工种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擅自调动特殊工种人员的责任者;3.未经安全培训(矿、队、班三级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安排其上岗的责任者;4.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任者;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责任者。第五节 非人身伤亡事故的违章作业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章作业行为之一者,罚款 2001000 元:1.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工作帽外、吊挂胸牌等悬挂物、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者;2.戴手套使用大锤、二锤作业者;3.穿高跟鞋、拖鞋、裙子从事设备操作、检修、搬运工件者;4.在有铁屑飞溅、强酸、强碱腐蚀

13、,或有火焰喷射的地点和井下工作时,赤身露体者;5.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的禁令场所携带引火物品、手机等不防爆电器者;6.地面各类操作岗位工酒后上岗者;7.矿井单位未认真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责任者;8.吊车、行车等起吊作业,不按规定检查承载绳或起吊绳、支撑点等起吊装置者;9.机动车驾驶员造成损失5000 元(含)的轻微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者;10.机动车辆、机电设备、工器具等经修理在安全保证期内,因修理责任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或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的修理人员的责任者;11.上班不到岗或擅离职守者;12.在井下睡觉者;13.私自带领非矿井人员、未经入井培训的人员入井

14、者;14.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机房、硐室者;进入重要机房硐室不按规定检查者;15.不按规定穿着、佩戴劳保用品者;16.穿化纤衣物入井者;17.带小孩或无关人员进入工作、生产作业场所者;18 未经批准安设电炉、火炉,或在室内生火者;19.在地面工作场所打架的非主要责任人;20.生产岗位员工上班期间下棋、打牌、睡觉,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者;21.发放或携带不完好的矿灯或人员定位识别卡者;22.设备使用完毕未关机、开关未打到0位者;23.随意进入井下变电所、炸药库、机房,或上述场所未按规定上锁的责任者;24.井下炸药箱、雷管箱安全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5 米,以及炸药箱、雷管箱破损无法上锁的责任者;25

15、.未按时参加事故追查会或追查事故过程中擅自离场、随意辱骂他人的责任者;事故追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者;26.斜坡绞车制动机构不合格责任者;27.皮带机的综合保护器安装不规范,或跑偏、烟雾、防滑、超温等探头不安装或位置不正确者;28.耙斗机作业完毕司机不取下手把者;29.放炮后未及时敲帮问顶,处理悬矸或危险边坡及未及时进行其它检查的责任者,放炮后等待时间不足或炮烟未散尽就撤除警戒、进入碛头检查、作业者;30.井下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31.三人联锁放炮牌不交换就放炮的责任者;32.放炮母线与动力线绞在一起或悬挂安全距离不够的责任者;33.放炮点连线后,爆破工不是最后撤离放炮地点的责任者;34.未按规定执行放炮汇报制度的责任者;35.爆炸材料押运到作业点后未立即分类装箱的责任者;36.起爆器乱扔乱放不按规定保管的责任者;37.炸药、雷管现场使用签字清单相互代签的责任者;38.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而未携带者;39.井下探头未按规定悬挂或随意更换悬挂位置的责任者;40.瓦检员不履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签字手续,由一人代管的责任者;41.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42.下煤系统未按设计安装放煤嘴或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粉尘无法控制的责任者;43.溜煤、行人上山未采取措施,威胁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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