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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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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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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贝IJ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 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 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 5号)(以下简称《工作 规范》)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100号),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 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 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市级 及各县(市、区)分别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根 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 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 检查与指导。

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承担 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第七条 教育部门支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 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 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 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 与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 检查;负责对托幼机构入托前及在园儿童、上岗前及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 查;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 依据一)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培 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 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二)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年度相关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 活动;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辖区内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三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2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 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为儿童创造 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保护、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 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 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 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参加校验.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 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 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接受 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卫生室的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考核;保健室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 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 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办法》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3 -第十七条 收托9 0 - 1 5 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 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 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每年应接受卫生保健管理 及业务培训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本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定期 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指导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一)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 冈二)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一) 托幼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继续在托幼机构工作二)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县(市、 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 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第四章 卫生保健工作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 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 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二)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 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全日制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寄宿制不 得少于3小时/天,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建立 因病因伤缺勤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 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 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 种七) 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 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 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 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 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将结果按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 作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 级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5 -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应做到(一) 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二)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 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三)必须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 愿参加的原则;(四)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五)必须向证照俱全 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 儿群体服药.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卫 生计生委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疑似传染病人及时转送 至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 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托幼机构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收集、 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 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五章儿童健康管理第二十六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由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规定项目进行健 康检查,托幼机构查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 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儿童 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 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 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6 -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 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 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患病 儿童原则上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 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托幼机构发现在园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并通 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 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 可直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内.第二十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 查,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落实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进行内、外科、口腔等检查,测查视力、 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等广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 每年一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 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时要做好记录,进行健康 评价和分析,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 疗第六章卫生评价第三十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妇幼保健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相关专家,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的-7 -规范要求,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 告》。

凡卫生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对评价不合格的 托幼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评价结果 应反馈至县(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一条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 保健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同级卫 生、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函告同 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估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一)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未按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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