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哲学第一分钟 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 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 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 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
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 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另一句写着: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更确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1945年拉德布鲁赫以语录体的形式写下了不到两千字的短文《五分钟法哲学》,语言简捷,思想丰富当时就曾在电台播放并引起广泛影响第一分钟对于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而就法学人士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短文以军人和对军人的命令开始,使读者不约而同的想起在一直以来法律的任务是起始于战争的,是一战和二战共同促成了德国的法律法律与战争的关联不是到了现代才被关注的问题,柏拉图的《法篇》第1卷就是对法律与战争问题的探讨。
克里特的法律是“由于备战而发展起来的”(625D),而且,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认为立法者的立场应该是:“大多数人所说的‘和平’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虚构而已,冷酷的事实却是,所有的城邦按本性来说是在对每一个别的城邦进行着不宣而战的战争626B)这样的对于战争与法律的论述同样见之于霍布斯的《利维坦》霍布斯在论述国家的成因时说,“在危机、畏惧入侵、恐怕有人可能帮助入侵等等的借口下,为了自己的安全而扩张领土,他们尽自己的可能,力图以公开的武力或秘密的阴谋征服或削弱邻邦;由于缺乏其他保障,这样做便是正义的,同时还因此而为后世称道129)当然,柏拉图《法篇》对这种法律以战争得胜为任务的观点不以为然并且认为,法律有助于克服恐惧,但最大的任务应当是克服快乐,战胜自我培育自我状态的节制美德被认为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 “但是如果军人知道,一个命令是以犯罪或者违法为目的的,他就有义务和权利拒绝服从这个命令而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个自然法学者从法学人士中消失之后,法学人士就再也没有像军人那样认识到法律效力与听命于法律的例外情况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是法律,并且只要在通常情况下有强制力来执行它,它就是法律一百年前(1845年左右),自然法学者如何退场的呢?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的限定》在这当中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呢?历史学者和现代社会科学学者以自己的思想行动回答了这一问题。
历史学者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或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我们所看到的不过是大家的一种一致的假设,不过是一些形形色色的有关权利和正义的观念而已[1]例如,《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一致认同的那种观念,后来已经被大家所遗忘甚至嘲笑,在历史进化论的观念下,他们认为没有什么东西是天赋的,没有什么是永恒的,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真理就是“没有真理”而价值与事实的分野,最初是新康德主义学者为了抵御社会科学被沦丧的危险,将科学区分为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并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描述,认为社会科学可以在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上作出科学的描述,使得社会科学还能够被认为是一种科学,并在科学作为唯一合法性论证方式的今天,使社会科学占有了一席之地实证主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场的他们坚持“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约翰·奥斯丁(1790-1859)的《法理学范围的限定》确认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的同时,也宣告了法律不再对所谓永恒的问题感兴趣,法律从此只能研究规则内部的问题,致使后来哈特试图有限的认同自然法,也只是用所谓“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来指称。
但是,战争的洗礼使得时代的弊病不断展现:法律人和他们所认同的法律根本没有任何能力抵御专横、残暴和强权,甚至连法律本身也成为了专横、残暴很强权的工具印证了色拉续马霍斯的话:“听着!我说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338C)即这里所讲的:“法律及其有效性的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学人士以及这个民族都丧失了抵抗能力,来反对如此专制,还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归根结底,它是把法律和强制力等同起来:哪里有强制力,哪里就有法律 第二分钟和第三分钟 “民众”以及“民众的利益”是不是一个实在的概念?“人们曾经希望用另一句话来补充或者替代这句话: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 “这就是说:专制,违约,犯法都是法了,只要它们是对民众有益的东西这实际上就是说:国家权力掌有者自以为对公众有益的事,独裁者的每个突发奇想和一时的兴致,没有通过法律和审判而实施的刑罚,无视法律而杀害患病者等等都是法了我们还可以说:统治者的私人利益也可以被看做是公共利益这样,将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称的民众利益等量齐观,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非法治国家 没有正义和真理的永恒标准,相对主义的现代世界在混乱不堪的所谓民意的引领下走向虚无。
我们联系到两个人物:一位是罗伯斯庇尔;一位是乔治·奥威尔前者是政治家,人民领袖;后者是文学家,奥威尔式语言的创立者 罗伯斯庇尔是人民公益的化身,法律在罗伯斯庇尔的这里已经转化为道德的楷模,因而法律本身是不存在的,法律就是道德举例:(罗伯斯庇尔的街头问答) 罗伯斯庇尔上街头视察革命后的形势,迎面撞见一群人民人民马上认出身穿布衣的革命领袖,激动地围住罗伯斯庇尔,七嘴八舌地说,革命中“流几滴血还没有把人民的脸蛋染红”,“断头台工作太慢了”,吵吵嚷嚷要为了建立新的道德社会继续革命,加速杀人罗伯斯庇尔看到人民身上火热的革命热情,脸上泛起喜悦的红润他慈祥地看着可爱的人民,语重心长地说:“你们要遵守法律!”“法律是什么:”人民问法律就是人民的意志罗伯斯庇尔回答说我们就是人民,我们不要什么法律,(所以)我们的这种意识就是法律人民回答说罗伯斯庇尔微笑地点点头,向人们摆了摆手,继续视察 乔治·奥威尔的著名作品《1984》,生动而风趣的将“民意”下的暴政赤裸裸的展露出来作品第二部第二节末尾有这么一段(在主人公温斯顿和与年轻的裘丽亚偷情之后):“要是在从前,一个男人看一个女人的肉体,就动了欲念,事情就是那么单纯。
可是如今已没有纯真的爱或纯真的欲念了没有一种感情是纯真的,因为一切都夹杂着恐惧和仇恨他们的拥抱是一场战斗,高潮就是一次胜利这是对党的打击这是一件政治行为上海译文2006,114)纳粹的政治行动就是将本来不是一个实在的概念的“民众的利益”无限夸大,并充当了这种公益的领袖和代表法律本身就不存在了,当然,同时不应当忘记的是,实证主义的法律不具备抵抗这种转化的力量,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所以,拉德布鲁赫反思:“不,这并不必然等于说:凡是对民众有益的东西都是法恰恰相反,应该说,只有法,才是对民众有益的并进而认为:“法是追求正义的意愿而正义就是:无论是谁,一视同仁法律是一门有关正义的学问,这个古老的命题,在拉德布鲁赫这里被重提,自然法对于法律合法性效力的意义重新获得认同但似乎已经不具备原本的力量,因为所谓“一视同仁”,人人平等的民主观念并不能避免自然法的堕落因为拉德布鲁赫马上就宣称:“当然,除了正义之外,公共利益是法的另一个目标诚然,即使是上述的法律,甚至是恶法,也还仍然具有某种价值――相对于置疑它仍旧保障了法律的价值第四分钟“人类的不完善性使法所有的三个价值: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和正义,在法律中不是总能和谐统一,所以我们只能权衡,是否为了法的安定性,仍然认为那些恶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的,或者因为它的非正义性或具有公共危害性,而能够否认它的有效性。
这样就必须在民众和法学人士的意识中打上一个深深的烙印:有可能存在具有如此程度的非正义性和公共危害性的法律,以至于我们必须否定它的有效性和法的特性人类本身是不完善的,并因此人类所信奉的真理也是相对的,因为这些真理是人造的多元化价值取向的现代文明社会,没有那种价值不是相对合理的,法律同样不可例外相对主义的根深蒂固使得我们这个时代不断的走向开放、走向所谓的进步有一贯信仰的人们成为了开放社会的敌人(波普尔),美德就更加成为了无稽之谈现代与古典的所谓“古今之争”在这里暴露无遗第五分钟拉德布鲁赫的针对宗教哲学(基督)同样采取了一种相对主义的立场存在一些法律原则,它们比其他的法律规章具有更高的效力,以至于只要哪个法律与它们相悖,那么这个法律就失去其有效性了,人们把这些法律原则称为自然法或者理性法的确,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处于一些置疑的包围之中,但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规模,而且广泛协调地集中在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就这些法律原则中的某些部分而言,只有那些吹毛求疵的疑问才有可能仍然对这些法律原则保持着怀疑自然法的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法律原则,随着时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