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提高物资经济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由后勤处统一负责全院教学物资管理工作,各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物资工作.第三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责任制度,对物资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处理等过程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有依据,验收严肃认真,进出和归还手续清楚,帐目记录完整,定期核对检查第四条 物资的范围(一)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药品、试剂等二)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易耗品、材料范围的物资,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如单价在500元以下低值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体用品等三)易耗品:指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等容易损坏和消耗的物品.第二章 物资的计划、购置第五条 加强计划管理,各处室、系(部)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及限额使用标准,每年分配给个人和系部及处室人员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其中为打印纸、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钉、图钉、回形针、橡皮擦、笔记本、复写纸、卷笔刀、标签纸、便条纸、信纸、橡皮筋、各种夹子、打印油、原子笔、书钉、签字笔、白板笔、荧光笔、修政液、电池、剪刀、介刀、各种尺子、小型号订书机等),按人均核定标准,核定标准为:专兼职教师40元/人学年,行政工作人员45元/人学年,保安、水电工、木工、宿管员、多媒体管理员10元/人学年。
于每年年底认真按时上报物资购置计划,由后勤处统一汇总后交财务处,财务处结合本学年经费情况进行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核报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计划编制可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购置计划、月购置计划和追加计划四种,由各处室根据经费预算和物资使用情况安排编报年度计划是指每年年底,在本年度物资使用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按下学年实训教学计划、实训课程的需求,编制物资申请计划,作为财务经费预算;季度、月计划是指按时间段、课程开设情况、和经费预算额度编报购置计划;追加计划是指特殊情况、特殊办理,原则上严格控制,须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物资的采购原则上由后勤处负责,特殊情况经后勤处同意,使用部门可自行购置购进的物资应及时交管理人员当面验收,一律实行实物验收制度,验收时既要检查数量,也要检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解决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所购物资登记入帐、入库手续,做到物资、帐目、单据(发票)相符第八条 所购物资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员凭购物发票(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部门主管领导签名)到后勤处办理入帐手续,经后勤处主管领导审批后,还要主管院长审批,再到财务处报帐 第三章 物资的管理第九条 目前各使用部门不设库房。
但为了方便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日常消耗,对经常使用的专用物资,可限量备用,备用物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和有用途说明的领用记录本第十条 库存物资的管理应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定位存放,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及民用性强、流动性大的物资应加强保管要加强物资的质量及安全管理,严防物质变质、损坏、丢失第十一条 从学院仓库领用回去的物资,应凭物资领货单及时在本部门的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入帐、入库手续.物资使用人员需领用物资时应先写领用申请,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领用手续第十二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用物资,不得将学院物资带回家私用或提供给其他人员使用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采购办法办理.搬运危险物品时,要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库房要有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管理知识的专人专库管理危险品必须按要求储存,入库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领用要限量发放,剧毒、放射性物品要精确计量.使用过程应严格控制和监督,并备有使用详细记录,剩余部分禁止乱扔乱放,应及时退库。
使用危险物品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保卫处应经常给予指导和检查第四章 物资的帐务处理第十四条 建立后勤处与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帐,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对口各使用部门,进行有金额、有数量的记录.各使用部门应建立物资明细帐,写清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内容,同时还应做好各类物资增减记录及使用记录.第十五条 物资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在接受和开始用帐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帐日期.交接时,手续必须严格认真,有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日期第十六条 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每学期应逐级清查二次(开学一次,期末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并将清查结果书面上报资产科审查备案,属非自然损耗的物资的报损、丢失,按《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处理第十七条 对确已丧失效能的、在教育教学中正常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低值耐用品,在物资使用部门可申请报废,在部门申请报废时,后勤处组织成立报废鉴定工作小组负责检查,对认为应当报废可批准报废,并指导部门按程序组织处理,未经财务处和后勤处批准报废耐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报废耐用品第十八条凡办法中未提及的各项事宜,按《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华职[2011]6号文件)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