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同)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管理工作,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根据国家、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入读对象在我市居住、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常住人员,其年满6周岁以上适龄子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入读公办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我市公办学校属借读生,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两类一)政策性借读生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在我市五区居住的非户籍常住人口政策内生育子女或政策外生育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完毕的子女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2.佛山市优抚对象适龄子女3.佛山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佛山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5.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教民〔2011〕8号)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6.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7.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8.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9.佛山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10. 在佛山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11.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12.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13.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14.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15.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16.按照《印发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并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属普通借读生二、入读安排(一)在满足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入学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原则,安排招收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二)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申请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见附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三)公办学校安排政策性借读生入读后,要创造条件,挖掘潜力,努力提供公办学位有充足公办学校学位,能够满足普通借读生就读需求的,应当安排普通借读生入读公办学校四)公办学校学位不能完全满足普通借读生入读需求的,普通借读生须凭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积分分值高低,安排入读公办学校三、组织实施(一)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实行以区为主,镇(街道)组织实施的原则,集中受理,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住建、工商、税务、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审核、出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和办理转学期间,公布设定统一受理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申请的时间和地点四)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入学申请表,向其居住所在区或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借读生凭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符合条件的,根据《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积分,按照积分分值从高到低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对拟安排入读公办学校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向入读公办学校的借读生发出入学通知书借读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被视为自动放弃四、监督管理(一)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维护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二)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入读公办学校资格。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政策性借读条件的规定,如果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并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附表:1.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2.佛山市普通借读生家长(监护人)积分表附表1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序号类别对象基本材料父母或监护人子女1优抚群体类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2佛山市优抚对象适龄子女部队师级或市级民政局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户口簿3佛山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市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户口簿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佛山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5符合教民〔2011〕8号文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父母户口簿;进藏干部职工房屋产权证书;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6引进人才类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工作证或处(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7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资格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8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3年或以上的引进人才类《广东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9投资贡献类佛山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荣誉市民证书或区以上政府认可证明;居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本市户籍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10在佛山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居住证;身份证明材料;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11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房产权证明、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12境外群体类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护照原件(复印件存档)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相应亲属关系公证(外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身份证明材料;13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1、《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台湾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出具市台湾事务局开具的《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14其它类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在同一区内连续居住满5年证明(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连续居住5年及以上的居住证;连续5年及以上营业执照;连续5年及以上依法纳税证明);在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以上证明(可同时作为在同一区内连续5年居住证明材料使用);计划生育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15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父(母)本市户籍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与非本市户籍的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16符合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说明:1.所有证件、证书、证明都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外籍和港澳台人士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附表2佛山市普通借读生家长(监护人)积分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居住年限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2010年之前为《暂住证》)计划生育遵守户籍地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本项最高分值不得超过除加分项目以外总分值的10%)参加社保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技术职称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工商纳税在佛山市兴办工商企业(户),依法纳税购房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建筑面积低于80平方米加分项目近3年内参加献血(无偿献血项目实行分值封顶)、参加我市镇(街道)及以上志愿者服务加分项目近3年获得我市镇(街道)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及组织表彰或荣誉称号说明:1.市定项目指标,指标分值由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所有证件、证书、证明都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所有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