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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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

2、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_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_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_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_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_份;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

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2022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

4、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各市、县(市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

6、)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它资料。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_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_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安装与拆卸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

8、,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

9、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

10、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三)安装验收资料;(四)检测资料;(五)移交使用的文件。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四)安装合同;(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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