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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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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公通字[1994]9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等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指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本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布置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恐怖、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资金营运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在单位评选综合荣誉称号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 本行设立保安部,配备若干名专职干部,各支行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

保卫干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级保卫职能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卫部门的业务和装备费用要给予优先保证第三章 保卫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 保卫部在本行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安全保卫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八条 保卫部的工作职责和权利㈠向本行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行、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㈡指导、检查和监督所辖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㈢组织实施上级、本行和当地公安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㈣负责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管理,负责组织和管理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㈤负责专职守押人员、经济协警的管理、培训,枪支、弹药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㈥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安全保卫工作有功单位和人员实施奖励提出建议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提出建议㈦定期或不定期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个别不称职人员,有权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㈧负责辖内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暴预案演练,加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㈨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第九条 本行行长对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㈠全面领导本行、本辖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行、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布置安全保卫工作㈡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所辖支行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㈢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保卫机构、配足人员,及时研究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措施㈣督促和落实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在深入基层检查工作时,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㈥根据案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㈦对业务部门,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相应的案件防范措施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具体职责是:㈠及时贯彻落实本行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布置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宣传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范和预防暴力犯罪能力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并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各个岗位,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

㈢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辖内网点、柜组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㈣不定时检查营业、守库、押运期间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盘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㈤掌握本行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㈥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㈦经常检查安全保卫器具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失灵、失效的器械须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有效正常运转第十一条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保卫负全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第五章 案件的管辖、调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或灾害事故以后,保卫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 第十三条 保卫部门要及时受理所辖营业网点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并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保卫部门报告案情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协查公安部门侦破、调查本行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五条 保卫部门要负责所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定期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章 经济协警的管理第十六条 经济协警是武装守卫押运力量,受保卫部领导,业务上受本行保卫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第十七条 经济协警队的建立,由建警单位提出申请,经本行同意,送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经济协警队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装备及福利待遇由本行负责,变更编制和撤销经济协警队,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经济协警警员的条件是:本行的合同制员工或外聘保安公司保安人员,政治素质较高,热爱本行工作,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警员可以实行轮换制本行符合条件的每个员工都有义务承担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 经济协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严治警,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技术精、纪律严、能战斗的正规化武装守卫、押运队伍 第二十条 经济协警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行金库等主要目标的守卫,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押运;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维护内部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本行的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经济协警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政治学习、政策和纪律教育、勤务管理、内务管理、装备器材管理、警容风纪、军事技术训练、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创建文明警队活动等。

第七章 安全设施器材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安全设施是保证财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㈠金库、守库室、营业厅、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㈡数码电视监控系统、110报警装置、狼牙棒、电警棍和灭火器等防卫防护器材的技术防范设施㈢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运钞车辆、防弹衣、头盔等第二十三条 依照公安部《关于金融系统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库房的安全设施要一次达到标准,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保卫部门负责防范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严禁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前建后拆、重复施工基本要求有:㈠库房设在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接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安装防震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㈡库房与守库室采用全封闭结构,其建筑标准分别是:库房要钢筋混凝土6面整体浇注,其墙体厚度不少于32公分;库房门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0001-2000金库门;库房通气口不得临街,通气孔应为“s”型或“错位”式,内高外低,其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通气孔面积不大于0.04平方米,通气孔内外分别安装1.8公分钢质双层防盗栅和百叶型钢板,钢板厚度不少于0.5公分,其间距不大于5公分,库房应设内外库。

㈢库房内的电器设备安装应按照消防规范施工,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和应急灯,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与守库室相连库房内的电线应装金属防护套,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 ㈣守库室应设在能对金库实施有效控制范围内,守库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配备防抢防盗报警装置和通讯设备,配有守卫武器和卫生设施,门窗不得临街,并要安装坚固的铁质防盗栅和门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室)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㈠营业场地的前、后、侧门,应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门开后应设置固定锁封闭型的门要装观察用的“猫眼”或可视对讲机㈡营业场地的所有窗户,应上1.8厘米、间距10*10厘米的钢筋防护栏,并用“全接触”式焊接法,焊牢所有的接触点窗框应用金属材料并与预埋入墙体的钢筋焊接加固㈢营业场所与其他工作区应隔离,并配有卫生设施㈣营业柜台采用水泥砖混结构的全封闭式,柜台高度不低于110公分,柜台宽度不少于60公分,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高度封顶,开取凹钱槽深15厘米,防弹玻璃固定的立柱应选用金属等坚固的材料,立柱宽度不应少于10厘米,防弹玻璃和柜台两端须与墙体牢固联结,如设立通勤门应安装坚固防护门,采用具有防盗、防撬、防撞功能的“三防门”。

营业场所必须安装报警设施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中心联网,营业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能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的通道、运钞车停靠点进行有效地监控在营业期间实行不间断录像、录音临柜人员应配备防卫武器如电警棍、狼牙棒、消防枪等,并置于隐蔽、便于取用的位置按营业厅的大小,配置两公斤以上的1211型灭火器,最少配2只电脑房、档案室、值班室等重要部位另配灭火器㈤营业终了按安全规程将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现金等入箱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接交款箱第二十六条 现有库房(含守库室)、营业间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安全保卫器具设施到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购置,重要的安全保卫器具设施必须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确定的定点企业选择购置未经公安部门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验收合格的网点,不得开业第二十七条 运钞车应专车专用㈠新购运钞车应是防弹专用车,在公安部门和省联社确定的定点(推荐)企业中比较选择㈡运钞车车内因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和必要的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可装备卫星定位系统第二十八条 中心机房必须安装监控和报警设备,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和调温、调湿器具,要加强机房设备的安全用电,并定期检查维护使用情况。

机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强磁物品,并认真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雷、防鼠的预防工作机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房的管理制度,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确定的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实施计划,由保卫部门编制安全设施费用预算,经本行批准后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审计部门要监督费用使用情况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本行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重点是营业场所、库房、运钞车出入库和押运等要害部位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㈠ 安全责任制的落实㈡ 上级的有关会议和文件及案例通报贯彻落实情况㈢ 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㈣要害岗位人员和经济协警管理情况㈤电子监控、防盗防抢报警设备的运转和其他安全设施情况㈥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查处情况㈦防护等级、风险等级达标等情况㈧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第三十二条 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簿上签字第三十三条 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向全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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