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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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制度1、总则1.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 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2000年279号令),特制定本规定。1、2本制度适用于XXXXXX同心风电场15万千瓦项U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 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1.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 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 合设讣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电网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 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工程质量 重大事故、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工程质量问题。2.1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及以上。2.2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2.3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2.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不含)以下、5000元以上。2.5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且对风机运转、风电建设安全、 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 要整修、返工、报废

3、、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 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3、事故报告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下属施工队) 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LI部安 全质量部报告,项口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项U部安 全质量部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发生重 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发生问题或事故发生问题或事故调一 确左防护措施提交处理方案3.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3. 2.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

4、建设相关单位;3. 2.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 2.3原因初步分析;釆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3. 2. 6事故报告单位。3.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 道工疗: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 故进一步扩大。监理单位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 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LI部根据监理单位的指示,立 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单位,抄报建设单位

5、,并 确定质量事故等级;同时上报公司质安部。3.4事故调查和处理3.4.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 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 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 得继续施匸,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 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6、3. 4. 2.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 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3. 4. 2.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 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3.4. 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 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3. 4. 3.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3. 4. 3.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7、对造 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3. 4. 3. 3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3. 4. 3. 4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 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3.4. 3. 5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圉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3.4. 3. 6事故的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起间接作用的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凡隐

8、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 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进行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3. 4. 6.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3. 4. 6.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 证者;3.4. 6.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3. 4. 6.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3.4. 6. 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3. 4. 7.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

9、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 失的;3. 4. 7.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 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3.4. 8.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3.4. 8.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3.4. 8.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圉,但项H 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3.4. 10检查情况报告3.4. 10. 1各项U部每月27日前将管段内当月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或监 理通知单报公司质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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