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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文艺演出的税收征管问题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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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文艺演出的税收征管问题分析与思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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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文艺演出的税 收征管问题分析与思考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文化市场的蓬勃发展,日益成为 众多海外文艺团体或个人眼中的“香饽饽”,其税收征管问题 也越来越成为焦点虽然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税务总 局就针对外国来华演出事项出台了相关单行文件,但是从目 前的征管现状来看,在其偶发性强、在华时间短、形式多样 等行业特点面前,现行征管似乎显得有些乏力,税款流失严 重本文以对非居民演出的税收征管核查情况入手,化繁为 简,从其复杂的业务链条和经营方式中剖析共性的涉税节 点,诊断税收征管的症结所在,以期对加强征管提出可行性 建议一、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演出的界定由于本文是从非居民税收征管的视角进行剖析,所以仅 围绕来华演出的非居民涉税事项进行阐述,调研范围限定如 下:非居民特指非居民演出团体及个人,即:外国和港澳台 地区来大陆从事文艺演出的团体和个人;演出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等方式,为公众举 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文艺演出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 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 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二、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演出情况非居民税收征管,源头信息是抓手根据《文化部关于 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 [2013]27号)规定: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 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山东省文 化厅网站查询到对省内非居民演出的批文公示,内容涉及演 出经纪公司的名称、夕卜国演出团体或个人的名称、演出时间、 演出地点以及演出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单位和演出联系人 的姓名、借此,笔者对**市2013年、2014年上半年的78条外 演信息进行核查,演出地涉及剧院、酒店、酒吧、游艺场等 场所,自行及时扣缴税款87万元,核查查补入库1.39万元 仅从核查结果看,98%的自行入库率似乎显示了较高的纳税 遵从度,但仔细分析入库税源,则发现自行缴税入库的主要 是受**集团委托对**大剧院进行管理的演出市场 心有限公 司,税款征收主要是其在代开发票环节代扣非居民演出个人 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对于演出的非居民团体和演出经 纪公司由对方提供发票,不代扣税款除此之外,由当地知 名度不高、制度规范不强的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零散于各 大酒店、大型商场的涉外演出,则普遍存在支付人代扣意识 缺失、演出经纪公司无法联系的问题,由于核查时间过于滞 后,追缴困难。

同时,从由主办方支付的报酬来看,非居民 演出收入并不高,薪酬基本在万元左右核查中还发现由于 转包较为普遍,省文化厅批文中的经纪公司与当地承办演出 的经纪公司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从后者手中无法取得与非 居民演出方签订的合同,而关键的经纪公司又非省内注册 户,跨省外调耗时、耗力,核查取证工作举步维艰三、从业务链条和经营方式剖析非居民税收的涉税节点(一)业务链条及经营方式剖析调研中发现非居民来 华演出的业务链条中,涉及的环节比较多,主要有国外卜演出 团体或个人、境外经纪公司、境内承办演出的一个或多个中 介经纪机构或个人、委托演出的主办单位简而言之,各环 节的关系如下:国夕卜演出团体或个人可能会通过境外经纪公 司与境内承接演出的经纪公司产生合约关系,也可能直接与 境内经纪公司发生合约关系;境内各经纪公司之间根据业务 需要会存在演出劳务的发包和转包关系;主办单位与境内经 纪公司之间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主办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 会与国外演出方直接发生合约关系无论业务繁简如何,环节多寡如何,结算差异如何,从 经营方式来看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主办单位自营,即承办方 组织演出,主办方买断演出,并支付给承办方策划费,承担 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费用以及演出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 用,对演出的赞助以及门票收入享有绝对的收益权,盈亏自 负,可能发生的演出著作权一般归演出单位所有;二是主办 单位与承办单位合作,即主办方与承办方共同投资、共担风 险,主办单位承担演出费、接待费等费用,演出经纪公司一 般承担排练演出事宜,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

二)相关税收政策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89号、国税发 [1994]106号、国税发[1995]171号、协定17条艺术家和 运动员条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对来华从事文艺 演出的非居民的税收征管不同于其他非居民管理,无需进行 复杂的征税权的判定,而是遵循来源国征税原则,即无论其 停留时间和活动方式如何,来源国有权对其演出活动所取得 的出场费以及取得的与从事表演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广告费、音像制品出售收入征税,其涉及的税种、税款征收 以及征管规定梳理如下:1、以团体名义演出的税收政策 对于来华演出的非居民团体需要据实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采取据实征收, 对其受雇的演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否 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对受雇的演员代扣个人所得 税同时,还需要对其按照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 给提供给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的余额 征收营业税及附加2、以个人名义演出的税收政策对以 个人名义或临时聘请人员,营业税政策与演出团体无异,但 是需要对其出场费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从表演比赛活动录制的音像 制品出售所得分配给中获得的涉及版权的所得,按照特许权 使用费计征个人所得税。

3、源头控管的相关规定首先, 从税款征收方式来看,无异于对非居民其他经济活动的征 管,即除了非居民演出团体是在演出地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 外,其他均以支付人扣缴为主但是缴税地点既可以是演出 所在地,也可以是支付人所在地,还可以是税务部门指定的 承包演出的中方接待单位其次,关于登记备案,非居民演 出团体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演出项 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境内各承包、发 包的演出经纪公司还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 表和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代理委托书等书面材料进 行备案;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三)从涉税节点分析税收征管症结所在综前所述, 对非居民演出税收管理的关键是与国外卜演出方或其经纪公 司直接签约的境内经纪公司,只有取得其与国外演出团体 (个人)或其境外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方可准确判断谁是 真正的纳税人,谁是直接支付人,报酬支付的形式如何等据 以征税的关键问题但是实际征管中存在如下症结,制约了 彳正管质效一是信息不对称性非居民税收无论是自行申报还是代 扣代缴,准确、及时、全面获取有效信息是确保税收征管到 位的必要前提。

目前,一方面对于未在境内设立固定机构场 所、偶发性强、持续时间短的非居民演出团体,要求其在演 出地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多少有些勉为所难,执行难就会造成 遵从度下降;另一方面扣缴义务人报备资料完全凭自觉,其 所在地税务部门对于处于异地的演出信息无法及时知晓,而 演出地税务部门虽能借助第三方信息轻松地从文化部门获 取演出信息,却无法对异地的扣缴义务人进行征管,两地征 纳信息不能互通必定会阻碍税收的监管,加大了信息的不对 称性不仅如此,我们还在核查中发现某主办方提供的合同 中约定支付给非居民演出个人的报酬金额与经纪公司提供 的合同金额出入很大,但是疑点核实取证很难二是纳税地规定不明确国税发[1994]106号规定:演 出团体或个人应向演出所在地申报缴纳各税,未在演出地结 清各税的,由中方接待单位在对外支付演出收入时代扣代 缴由此可理解为演出地自行申报为先,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为后而现行营业税政策明确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 境外机构或个人由境内代理者或受让者支付价款时在其所 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支付人在其所在地代扣代 缴,故在两税代扣的执行地问题上会发生争议,既会造成税 源争抢,也会导致税源流失。

三是国地税职能划分制约征管效能在非居民来华演出 事项中,对于演出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征收,特别是目前对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 业,国税大都采取核定的方法,而如此一来,根据国税发 [1994]106号文件规定,演出团体的演员就无需缴纳个人所 得税此外,扣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自行申报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地点会存在不一致在目前营业税制下,地税会 在代开发票环节把握征税主动权,而一旦营改增,则主动权 会随发票而转移到国税但是无论如何,如果国地税不能通 力协作,结果最终都是不能实现应收尽收四是演出团体和演出个人界定难度大对于演出团体需 要对团体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团内的演 员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以个人名义来华演出,只需要对各自 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显而易见 而单纯从文化厅的批文、主办方与承办方的合同,无法完全 准确地判断所谓演出团体是为来华演出而由承办人临时组 建的,还是隶属于境外某演出团体,还是在境外早已成立的 自营演出团体,所谓演出个人是否是以其经纪公司的名义签 约而形成了演出团体的纳税主体以上疑问,只有取得与非 居民演出方直接签订的合同才能准确判断,但是由于该行业 转包普遍,即便根据文化厅的批文或主办方的合同按图索骥 找到承办的境内经纪机构,再想追踪溯源查到第一手经纪公 司,还必须穷其所能、多方取证。

四、加强非居民来华演出税收管理的可行性措施(一)完善更新配套的税收政策社会文化与经济相依 相伴,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电子商务的 蓬勃发展,演出营销方式、支付形式不断变化更新、完善 相关配套税收政策,把握该行业运行的时代脉搏和发展趋 势,不论是税收实体法的制定,还是征管程序的规范,都需 要既考虑税收政策执行的效率性和征收成本,也考虑税收制 度的公平性和遵从成本,对征收对象、征收内容、计算方法、 内部信息传递等进行明确和统一,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或无 法执行到位而导致非居民演出与居民演出在实际税负上的 不公平,从而发挥税收对演出市场的良性推动作用二)建立部门间的协作处理机制一是建立各税务部门 间的协作联系机制对于一个演出事项,演出地和境内经纪 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税务部门对于各自掌握的演出事项及时 沟通,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良好局面,确保信息获取 的全面、及时和有效二是建立国地税间的协作管理机制 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税收〃一盘棋〃的思想,统一行动,通 力合作,确保执行的一致性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政府相关 部门间的协作交换机制文化部门将其批准设立的经纪公 司、涉外演出信息等通过政府平台实现与相关税务部门的实 时传递,为税收征管的提前介入助力;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 人社部门按时提供外籍来华演艺人员的入境及从业信息,为 税收征管的过程监控提速增效。

三)借力行业协会协税护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作为 文化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是全 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会员包括各省、市、 自治区、中央各部委和民间演出团体、演出场馆、演出公司、 演出经纪公司、演出票务公司、舞美制作公司的单位和个人, 致力于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搭建全国演出信息交流平台等领域提供服务所以建议借助 演出行业协会的平台,一方面深入、有序地面向演出场馆、 演出经纪公司等,开展定向专题税收政策,形成社会协 税护税的合力;另一方面建议协会将税收信用纳入演出经纪 人员及行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中,从源头进行制约;此外,通 过与其沟通交流,掌握相关国外演出团体、个人的收入标准, 为加强征管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四)在居民管理中引入非居民风险管理意识〃以居 民控非居民〃一直是国际税收工作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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