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救助现状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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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救助现状及对策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受刑事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制度,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一项制度,也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细胞之一。该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2223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2223年中央八部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假设干意见,标致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面推开。到2023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那么(试行),标致着检察机关在过去刑事被害人

2、救助探索的根底上,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缺乏,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司法救助,将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的民生关心,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近年,我院司法救助工作在市院XX县区委的领导下,

3、逐年提升,成效日益显著,解决了一些急需救助人员的困难,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为民形象。但在工作实践中,依然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救助作用发挥的问题。笔者现就我院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初步探索的对策建议。 一、我院司法救助的根本情况 2023年以来我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件9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7.9万元,其中2023年救助2人、2023年救助3人、2023年救助4人。9人中有4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其中有3人因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死亡);有2人因刑事案件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2人因刑事案件致使精神和身体受到伤害;有1人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上述9

4、人均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因案件的发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二、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救助的方式单一。办理的9起司法救助案件,均是我院依职权发现的,无当事人主动申请救助的案件。存在上述问题,最主要是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掌握不全面,或未告知有可能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在司法救助宣传的力度上不够,致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还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的途径来寻求帮助。 (二)内部配合协作不够。院各业务部门因职能不同,对司法救助工作认识缺乏、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由于牵头司法救助工作的控申部门不直接办案,往往需要办案部门在办

5、案过程中对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及时移送给控申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等,有时会出现案件承办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未告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不能及时甚至未能掌握该救助线索,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被遗漏的情况。 (三)救助资金审批周期过长。检察院从启动救助程序一直到救助金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审核救助对象条件是否符合、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制作报告、领导审批、报县委政法委审批、财政拨付审批、财政拨付、发放等一系列手续。当然必要的救助审核是必须的,是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财政拨付审批及拨付不及时的问题,审批周期长达一至两个月,耗时较久,不能及时

6、解决被救助对象的燃眉之急。 (四)救助力度缺乏。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那么(试行)中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目前,我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2023元,假设按照上述救助标准,救助一例普通被救助对象,折中按18个月算,给予的救助款是95562元(当然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更不说还有家庭条件十分困难,需要加大救助力

7、度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我院确定的救助额度远远低于上述救助标准规定。从救助的9人来看,最高发放的救助金是2万元,最低发放的救助金是0.2万。救助力度的缺乏,主要是我院在开展救助工作时考虑到本县财政资金紧张的因素,对救助资金核定放低了救助标准。 (五)救助方式单一。目前,我院司法救助仅限于经济救助上,且系辅助性救助,只能解决当事人当前困难,对于真正帮助被救助者摆脱困境,尚有一段距离。因此,在救助方式的多元化方面,还需继续探索。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告知力度。采取各种方式,运用多种载体,向广阔群众宣传司法救助政策,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救助的对象、适用范围、条件、途径等信息,增加群众对司法

8、救助的知悉度。同时,各办案部门要在办案的过程中,增强告知意识,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提请司法救助的权利,从而提高司法救助制度的知晓率。 (二)加强部门联动,缩小救助审批周期。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救助资金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长、资金到位较慢的情况,建议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对司法救助审批的时限,以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有利于救助对象的困难能得到及时解决。 (三)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建议司法救助专项经费可通过多种途径筹措。一是财政机关应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每年预算,统筹安排,并根据实际需要作动态化调整;二是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三是可吸

9、纳社会广泛参与资金筹集,鼓励个人、公司、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从而保证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和提高救助的力度。 (四)积极探索司法救助的途径和方法。积极探索多元化司法救助模式:一是加强内部协作配合。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促进业务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对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能及时提供并移送控申部门,确保司法救助程序能及时启动,最大限度发挥成效;二是加强外部协作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民政以及群团组织等的沟通协调,争取对司法救助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多渠道掌握救助线索和整合各种救助资源,全方位地开展救助工作;三是多措并举救助。司法救助不仅仅局限于现金救助,还可以采取

10、帮助解决低保、协调发放相关补助、支付应急医疗费用、协调减免被救助人子女的学费等多种救助措施,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救助。 (五)提高检察干警的工作责任感。提高各办案部门对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移送线索和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将司法救助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对遗漏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行否认性的绩效考核。 四、结语 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是履职过程中的一项新的工作要求,表达了检察机关在民生保障工作中的新作为,这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开展。 参考文献 1彭丽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构研究d.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3.03. 2王永东,王少华.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23930.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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