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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说明:本条是制订本规则的依据。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行政许可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
2、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说明:本条规定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定义和性质。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三种: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广泛、随机的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定期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一定间隔时间,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周
3、期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重点场所)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有重点的监督检查。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分类。第二章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第四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生产、检验检测以及评审活动实施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4、管理部门,还应负责对其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的分级,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以及重点场所进行抽查。说明:本条规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责任分工。第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的自律管理和检查,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设备隐患的督
5、促整改工作。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大、中型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助理员(或协管员),应协助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负责区域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的自查和有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检查。说明:本条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有关要求。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安全和检验检测、评审活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及时提供
6、所需的各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和接受检查的要求。第七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责任制和计划。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省、市、县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重大问题上报及处理的要求,各类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程序等。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责任制的要求。第八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监察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并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
7、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本规则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说明:本条规定了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查人员的资格及工作原则的要求。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实施的程序要求。第三章 生产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第十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相
8、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制度、责任制和检查计划的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实施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发证的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检查制度要求。第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有: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设计产品的现象;2、是否有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许
9、可等现象;3、设计产品是否有重大安全质量缺陷或因设计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5、单位技术人员资质和数量、设计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6、产品设计总图上是否加盖设计资格印章,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7、每年第一季度内是否向批准部门报送年度综合性报告,并抄报审查部门;8、是否建立设计工作档案;9、是否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了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职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的年度考核;10、设计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迁址、变更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及时申报;设计单位名称或技术总负责人变更后,是否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办理备案手续。说明:
10、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的检查制度要求。第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有: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设计产品的现象;2、是否有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等现象;3、是否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的情况;4、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是否经过鉴定;5、产品是否按规定接受了检验机构的监检,是否有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现象。6、单位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制造条件、检测手段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7、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是否正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8、制造单位在
11、产品出厂时,是否附有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9、电梯制造单位在委托或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时,是否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监控,安装、改造、维修结束后,是否对电梯进行了校验和调试;10、制造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及时申报。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检查制度要求。第十三条 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有: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设计产品的现象;2、是否有涂改、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等现象;3、在施工前,是否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4、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是否接受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
12、验查,有无未经监检交付使用的情况;5、是否有因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或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是否存在有严重事故隐患;6、是否存在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并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情况。7、单位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装备条件、检测手段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8、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是否正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9、对首次获得许可证(机电类)的单位,取证后第一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除外);10、工程验收后,是否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
13、移交使用单位;11、电梯维保单位在接到故障通知后,能否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12、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法人或授权代理人变更、地址变更等应申报事项时,是否及时申报。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的检查制度要求。第十四条 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有: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充装现象;2、是否有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的现象(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除外);3、是否有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现象;4、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了建档登记,并对气瓶涂敷充装站标志和气瓶编号、打充装站
14、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是否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是否有充装由无许可单位制造的气瓶的现象;6、是否有对气瓶进行改装或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后使用的情况;7、是否能按规定将气瓶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是否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现象;8、充装前和充装后,是否对气瓶进行了逐只检查,并做好了检查和充装记录。9、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数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10、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11、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12、是否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13、是否按要求每年向安全监督管理部
15、门报送自有产权气瓶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气瓶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人员持证等情况;14、是否能向使用者宣传安全知识,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15、是否制定有气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16、是否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了相关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充装作业人员和检查人员是否持证操作。17、气瓶充装发生事故后,是否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章 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制度、责任制和检查计划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省级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特别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改落实情况;对重点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设区的市级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查。说明:本条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检查制度要求。第十六条 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有:1、是否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