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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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

2、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第八条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

4、审批行为,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_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行为规则,需要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法纪股必须严格依据_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工作规则,保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局长或分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

5、;审核人,一般指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第七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八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

6、十条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四)当年考评不合格;(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二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_、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7、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直接责任的,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行政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

8、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理。第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十七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9、对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进行调查的;(三)对投拆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第十九条有

10、下列情形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责任:(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五)其他不应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第二十条因行政许可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_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据_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依照人

11、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参照_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法纪股负责监督实施,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_年_月_日起实施。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三)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县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决

12、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

13、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

14、接责任。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县局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指县局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第十四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

15、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第十五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六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十七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八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十九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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