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编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计划生育居民的自治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实现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计划生育事情,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居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本章程由居委
2、会负责实施,办理计划生育事务和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条居党支部发挥领导和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镇级党政对本居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搞好服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第六条凡户籍在本居的居民和居住在本居的一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均应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七条建立以居党支部和居委会为领导,由居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民主议事委员会等组织共同实施的计划生育和居民自治管理服务体系。第八条居委会设立一名专(兼)职计生干部,负责全居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第九条居计划生
3、育工作自觉接受镇级计生办的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第十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讨论安排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审议章程及合同执行情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宣传教育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三)召开本居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协议书,居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四)加强居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发挥居组长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五)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议事协商委员会关于居民自治的情况汇
4、报,及时解决居民自治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六)积极开展国情、国策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促进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七)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帮助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八)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全程优质服务,以“宣传、服务、随访、建档”为服务内容,主动上门服务,将指导与自原相结合,帮助群众及时落实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切实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育龄群众自我保健 能力。(九)维护和保障育龄群众的生育权利,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申报和审批服务。(十)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条款,切实抓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
5、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三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一)有权参与居委会自治章程和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计划生育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围内,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三)有依法收养的权利。(四)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五)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六)有权向上级计生部门实事求是举报任何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事实,并获得必要的奖励的权利。(七)对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
6、议不服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育龄群众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晚婚晚育,生育后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二)积极参加计划生育活动,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掌握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三)监督辖区居民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四)自觉遵守本章程,签订计划生育协议,违约主动接受处罚。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生育管理与服务(一)未婚青年做到依法结婚,依法生育。(二)坚持生育申报和审批制度,
7、新婚夫妇怀孕后要及时向居委会申报,并得到全程服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按程序报批再生育指标,并办理生育服务证。(三)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为育龄服务对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提供宣传品及上门咨询服务。第十四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一)产后两个月以上育龄妇女由计划生育人员,帮助指导育龄夫妇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安全可靠避孕措施,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供紧急避孕服务。(二)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宣传、咨询服务。(三)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向居委会说明,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在进一步分析和了解除掌握各种避孕方法的前提
8、下,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以长效、安全、可靠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第十五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一)凡流出户籍地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应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由区或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出具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情况变更时,在三个月内与发证机关联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流出时,须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凡流入的育龄妇女在流入15日内,做好登记,查验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流入人员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在3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将情况及时报镇级计划生育办,由计生办报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四)居要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紧急避孕服务,各种知识宣传服务,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及生产、生活服务。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居按本章程与已婚育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签订协议书。第十七条居每半年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违约行为情况。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