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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台帐年 度: 调委会(印章): 贵阳市司法局 制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案由规定根据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黔司通(2014)48号关于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案由为:(一)婚姻家庭、分家析产、赡养、抚养、继承等纠纷(但涉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的除外);(二)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业管理等纠纷(三)买卖、民间借贷、合伙、劳务、服务、租赁、赠与等合同纠纷;(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雇主及义务帮工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2、(五)医患双方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引发的纠纷(六)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求1. 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合理、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主要是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就地调解”的方针和措施;2. 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必须登记(登记案号由年度加3位数序号组成)。应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应签字、按指印);委托调解的应附有移送机关委托公函;主动调解和委托调解的均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签字、按指印;3. 受理民间纠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4.
3、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前,应当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准备,对纠纷性质、原因、争议焦点,进行必要的调查;5. 调解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6. 针对调解纠纷过程和结果,应遵守保密原则。需要公开进行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7. 应该就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制作人民调解书面议,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请司法确认;也可以采取“即调即解”的方式调解结案,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必须在人民调解即调即解案件记录薄上签署意见;8. 受理后的民间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对于调解达成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人民调解员要督促协议履行;调解未果应依照人民调解法第26条相关规定办理;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9. 已经调解结案的民间纠纷,其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台账、人民调解即调即解案件记录簿、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三者内容必须一致、互为印证、同时归档,按年度长期保存。以备回访、查阅。贵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