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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监督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系统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由计划财务科、审计科、法规科、整顿办等部门组成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待定)。第三条 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依法依规采取现场监督、在线监督、核查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采购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系统采购工作。第二章 职能分工第五条 整顿办职能:在采购工作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综合、指导职能,加大督办力度,促进采购工作顺利、高效、规范开展。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职能:负责采购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预算审核、资金支
2、付审核等。第七条 审计科职能: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审计,牵头价格审核小组对采购价格合理性进行审核。第八条 法规科职能:负责采购合同、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及采购活动中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和指导。第三章 采购计划价格监督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在提交采购需求时应明确所需采购对象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并向价格审核小组提交采购需求的价格依据(实施阶段一般不再进行价格核),价格审核小组按照以下方式对相关价格进行审核:(一)对于市场价格透明的采购对象,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得出平均价格,采购计划的采购价格不能高出平均价格的10%;(二)对于价格在市场中难以确定、供应商单一的采购对象,可参照近两
3、年的采购价格,现行采购定价原则上不高于以往价格。(三)工程类项目造价应该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来定价。第四章 采购计划决策监督第十条 汇总后的采购计划应由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办、监督小组先进行会审,通过后方可提交管委会。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采购办应组织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将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形成论证评估报告一并报管委会审议。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实名票决制,现场填写表决单、统计和宣布表决结果。管委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决策资料,确保每个采购计划的决策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提高决策层的责任意识,加强决策过程的严肃性、规范性,确保决策公正合理。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
4、构选择监督第十三条 采购办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省局或本单位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选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公开招标。参加现场监督的监督部门要对中选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资质符合项目要求并属于省、市两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第六章 公开招标过程监督第十四条 招标准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一)检查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存在刻意设定的倾向性行为或者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内容;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标书审批表签字是否齐全。(二)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三)检查委托代理招标是否与确定的
5、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理事项,约定权利义务。(四)对公开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概算、设立的拦标价,是否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论证、评估。第十五条 开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开标的项目、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所载一致。(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三)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四)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标底全部当场拆封、宣读。(五)
6、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是否及时对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是否对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第十七条 评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一)核查评标专家的抽取范围、抽取原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的招标,招标人代表是否不得高于总数的1/5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是否从拥有一定数量规模相关专家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比例的专家。(三)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是否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是否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是否是与投标人有经
7、济利益关系的人员,是否是曾在招投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因从事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人员;项目实施单位(部门)负责人是否避嫌。(四)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是否严格遵守合法的评标程序,有无开标后重新修改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等违规操作;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以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五)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和明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十八条 中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一)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二)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
8、间进行中标公示;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三)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四)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是否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章 其他方式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内容及程序第十九条 其他方式采购活动,是指单位或部门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第二十条 监督小组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准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一)研究确定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管委会审核批准并符合汉中市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实际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与集体研究
9、、批准确定的方式相符。(三)是否按程序成立谈判(询价)小组,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第二十一条 监督小组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活动实施阶段的监督重点是:(一)项目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二)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且相互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采购实施单位(部门)相关人员是否回避询价(谈判)小组。(三)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时,谈判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四)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
10、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技术方案及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一致;采购结果是否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五)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第二十二条 监督小组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活动实施阶段的监督重点是:(一)项目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二)采购活动是否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三)与采购同一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相比,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四)验收单位(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
11、收;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不符合规定的,监督小组要予以制止、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第八章 验收监督第二十四条 监督小组要对各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核查验收确认单或验收报告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详细,项目数量、质量、型号或者服务是否与合同一致,验收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等。第九章 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监督第二十五条 对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指的是监督小组对采购计划网上运行的审批和监督,涉及采购计划网上审批的全过程和采购项目网上实施的全过程。第二十六条 采购计划网上审批阶段的监督重点:(一)核查采
12、购计划是否通过采购管委会审批和预算管委会审批。(二)管委会办公室核查网上录入的采购计划是否与实际审批的采购计划一致,包括计划金额、数量等内容。(三)预算管委会办公室要核查采购计划是否有对应的预算,计划金额是否在预算控制范围之内。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网上实施阶段的监督重点:(一)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采购项目的每个环节应在信息系统运行完成后方可具体实施,上一个环节没有完成不得进入下个环节。(二)整顿办负责核查各监督、审批部门是否按照要求在线运行审批流程(除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和供应商确认单需要纸质签字外,其他表格一律采取网上审批)。(三)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审计科负责在线审批标书审批表和标书,审查
13、标书中的拦标价是否合理、采取的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招标的内容是否清晰,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否明确等。(四)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审计科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应职责在线审批合同审批表和合同文本,通过后提交至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六)监督小组成员对系统记录的询价(谈判)过程、验收单等痕迹化资料进行查阅监督,上传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要与合同所规定的金额、数量、规格核对一致。第十章 专项检查第二十八条 监督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第二十九条 实施专项检查的具体程序是:(一)对有必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招标采购项目予以立项;(二)向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送达廉政监督专项
14、检查通知书;(三)派出检查组实施廉政监督专项检查;(四)提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五)作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收到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准备,提供相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廉政监督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适时将招标或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名称、招标或采购确定的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行业内网、召开会议、公告栏、简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章 其他监督第三十二条 监督小组应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的后续监督,重点是:法规科要核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无变更(包括价款、数量、履约方式等),变更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甲乙双方是否建立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设立了共管账户,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主要条款的变更是否有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整顿办要核查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对中选供应商是否存在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等情况。法规科要核查后续资金的交付是否符合合同的条款规定。审计科负责对项目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