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XX〕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XX〕,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掉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 挖掘作业执行作业许可,进行分级管理〔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挖掘作业办理许可证,挖掘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一、常规挖掘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按下表执行: 表1 常规挖掘作业分级管理表 级别 挖掘深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0.5m-1.2(1.5)m 班组〔机组〕级 班组〔机组〕长 第二级 1.2〔1.5〕m-3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3m-6m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级 6m以上 二级单位级 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 注:括号内1.5指: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必须要设置保护系统。
二、关于地下状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挖掘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合计以下内容: 1、交通状况; 2、四周的振动源; 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状况; 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土质类型;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8、架空的公用设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11、使用的工器具; 12、气候; 13、其他 建设单位应依据状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依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状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批其挖掘方案〔安全工作方案〕 施工单位执行过程中,在上表所列的分级基础上提升级别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动,须经双方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第二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 第一节施工前准备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挖掘作业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四周环境等与安全环保有关的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挖掘作业前应确定四周结构物是否必须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八条 挖掘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依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用的相关措施,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纳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九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依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必须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节挖掘作业管理 第十条 采纳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十一条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显然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十二条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显然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关于确必须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采纳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排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纳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四周作业时,存在车辆伤害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四条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保证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十五条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用了以下预防措施: 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3、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 挖掘作业过程中,当必须要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时,必须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进行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马上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用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七条 关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依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关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用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制定。
第十八条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必须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技术负责人应依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同意值(高宽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储存在作业现场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确实定参照GB 50007-2002执行,土质分类及坡度同意值见表1 表 2 土质分类及坡度同意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同意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第二十条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如果必须要临时拆掉各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当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掉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掉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的堆放位置应距坑、沟槽边沿大于1m,且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当必须要在坑、沟槽的上方、四周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坑、沟槽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第二十四条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坚持有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当同意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设置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七条 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挖掘作业。
雨后复工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用措施,防止突然崩坍 第二十八条 挖掘作业时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纳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用适当的措施排水,当确认没有危险时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Q/SY1242-20XX 第三十条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用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第三十一条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马上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第三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应依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假设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状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三章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挖掘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检察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检察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必须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依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五条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 第三十六条挖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Q/SY1240-20XX 第四章 安全使命 第三十八条 作业申请人安全使命: 1、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2、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3、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4、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5、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作业批准人安全使命: 1、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别要求; 2、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3、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4、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四十条 作业人员安全使命: 1、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2、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3、过程中如发现状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安全使命: 1、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 3、采用改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4、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