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学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公务员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公务员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学习培训,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关于推行公务员网络培训和自主选学、推广应用网络培训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公务员学习网”以我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为服务对象,作为全区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和公务员自主选学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自治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务员学习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公务员学习工作各地区、各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门分工负责本单位的管理第四条内蒙古人事培训中心(商国家高培网)承办学习课件开发、学员登记注册和管理服务,向各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门提供本单位学员的培训情况负责全区各地各单位公务员平时学习、科目考试、参训考核管理,及时向领导及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门向本地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各盟市、区直属部门向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培训奖惩处和人事培训中心提交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向人事信息中心缴纳学习费用。
费用从本单位职工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六条 各单位应为学员配置必要的学习终端设备,并依据学员数量和管理要求配置网络宽带,并配备网络专业管理人员,确保学员顺利学习第三章 课程学时第七条 学员学习达到有关要求,可以取得相应学分具体要求是:1.必修课程:在规定进度内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必修学分2.选修课程: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获得选修学分第八条自治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公务员培训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同时报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学分第九条 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要求,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每天按6小时计,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其中,必修42学时,选修30学时,学习时间可由单位集中安排,也可由公务员自行安排第十条各盟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公务员局下达的培训任务,并结合各盟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年增加学时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培训要求第四章 考核奖惩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机关(单位)参加培训并对参训学时学分考核合格情况与机关(单位)确定年度考核优秀人数等次挂钩,各单位参加培训的人数应以参加年度考核的总人数为依据。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在职培训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机关(单位)不组织参加培训,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确定不得超过本单位公务员总人数的10%;如参训人数40%考核不合格,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确定不得超过本单位公务员总人数的13%;如参训人数20%考核不合格,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确定不得超过本单位公务员总人数的15%参训人数全员且考核合格的机关(单位),或获得“年度学习先进单位”荣誉的,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适当突破规定的本单位公务员总人数的17%的比例第十三条 对学习表现优秀、学习成效显著的学员,经组织考察评比,表彰“年度学习先进个人”;对学习管理规范、整体成效显著的单位,经组织考察评比,表彰“年度学习先进单位”对获得“年度学习先进个人”和“年度学习先进单位”荣誉的,以适当方式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表彰第十四条各地各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门负责根据公务员培训情况做好督学、促学工作。
对已注册但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请他人代学代考等方式弄虚作假的,取消代考所获得的学分,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第五章 学籍管理第十五条 公务员网络学习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第十六条自治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建立“内蒙古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全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年度培训进行学分登记和考核各地区公务员培训部门、各单位培训(人事)部门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单位公务员年度培训进行学分登记和考核第十七条 自治区公务员局每半年统计并公布一次各地区各单位学习的总人数、平均学时和学分、考核合格等数据,不定期抽查学员学习状况,加强督促指导第十八条公务员因病、出差等情况缺课或缺考的,由各单位信息员报经各地区(单位)学习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继续参加学习,并给予补考第十九条 参加学习的公务员退休后仍想坚持学习者,向所在单位公务员培训(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在一定时间内可免费继续学习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