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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通讯地址/公司地址: 电 话: 受托人:经营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地址: 电 话: 保证人:开发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地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购买的位于 备案的项目名称 产权酒店第 层 号客房(以下简称“该房”)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经营管理场所 备案的项目名称 产权酒店第 层 号; 第二条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1、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年, 自交付
2、日期三个月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同时双方确定:因酒店物业交付后,乙方需要进行公共区域及客房的装饰,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装饰期为90天,装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同意:无论先于或迟于 年 月 日前开业,均从 年 月 日起计算委托经营期限。 第三条委托经营方式: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全权对其购置的客房统一按酒店的经营方式出租、营运管理。2、酒店营运管理期间,乙方可以转委托经营管理公司或者专业人员招商租赁、营运管理事宜。 第四条 酒店运营管理期的收益方式: 1、 (由于甲方在购房时已经取得优惠,所以前三年无偿给予乙方使用)为培育市场双方约定,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1-3年(即 年 月 日
3、至20 年 月 日)租金为购房款的21%共 元(人民币 元整)给甲方。合同上不体现前三年租金金额,否则会带来税收 2、乙方于20 年 月 日支付第四年(即 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购房款的9%为 元(人民币 元整)给甲方。3、乙方于20 年 月 日支付第五年(即 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原房款的10%为 元(人民币 元整)给甲方。4、委托期内第六年至十年,双方约定:年租金按经营产权酒店可出租的客房年实际收益(税后利润)的80%支付甲方,20%收益作为乙方托管服务费。租金支付时间: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报出时间起第10个工作日支付(节假日顺延)。报送第三方会计师事
4、务所审计时间:次年2-3月份。委托期第六年起,该房由于乙方的经营不善,盈利不足或出现亏损,甲方每年所分得收益低于购房款的8%,则不足部分由丙方给予补足,确保甲方的稳定收益。该房年实际收益(税后利润):以产权酒店(六层至十九层)总实得收益额(收益为税后利润,包括公共区域百分之五十面积的实得收益额:即地下一层停车位及大堂区域)为分配基数,按照甲方该房购房合同金额在产权酒店实际可销售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成,以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5、委托期结束后,即 年 月 日起,若甲方不愿持有该客房,则丙方对该客房以购房款的200%进行回购,回购方式为:购房款乘以200%后减去该客房10
5、年间收益总额,从而保证甲方稳定的收益。 第五条 酒店装修折旧及装修更新确认:一、酒店运营管理期间,酒店及其相关设施会出现自然陈旧、损耗,鉴于酒店经营使用折旧年限到期后不影响后续经营、双方同意设立装修基金,装修基金从经营客房实际收益中出资。二、出资方式:从第四年开始至第十年止,每年从经营客房实际收益中抽出百分之四作为装修基金。三、装修基金及装修实施由业主委托代表与乙方共同管理实施。第六条一、乙方在受托经营、管理期内,每年给予甲方免费十二天入住“ 产权酒店”客房(节假日除外)。二、甲方每年可获得乙方免费赠送的十二天客房入住权(节假日除外),可以授权其亲友享受此权利、详细细则需要与酒店管理公司另签订
6、管理协议并以此协议约定内容为准。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购买该房采用银行按揭方式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妥银行按揭手续,未能与银行办妥按揭手续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办妥银行按揭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与丙方办妥购房合同变更事宜,交纳余款。否则,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在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后,应按时偿还与银行约定的还款额,如甲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该物业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二、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将该房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须在转让前十天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放弃购买权的,应在十天内通知甲方
7、,否则视为放弃。甲方应将本合同内容书面告知受让该房的第三人,甲方应将遵守本合同的内容作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中甲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将随之转移与第三人,第三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三、甲方同意乙方在该房产交付前为经营活动提前进场做各种准备工作。四、 在委托经营期间,乙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客房建筑内部格局作出调整及改造。五、鉴于酒店需要统一营运管理关系到全部酒店业主的利益,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七、
8、因该房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就委托经营所得款项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规定乙方有扣缴的义务,乙方有权扣缴并提供相应的税费票据。八、在委托经营期内,该房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无处置权。乙方除对该房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进行转让、抵押等侵犯甲方权利的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九、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原则:1、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如甲方有意继续委托他人管理甲方上述物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2、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交付甲方,甲方同
9、意乙方以合同到期时该房实际装修、装饰及设施的实际状况将该房交付甲方。如甲方逾期收房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协议终止、解除条件:1、由于不可抗力或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法律文书或政府规划改变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照常经营的。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3、甲方与丙方之间最终没有履行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即甲方事实上没有或无法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托管客房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为不可撤销的委托协议。双方均无权中途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足期履行的,违约方须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按实赔偿,赔偿后甲、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10、2、上述第1款中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年租金额乘以根据本协议委托期限之约定未履行的期限(未满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计算)的4倍计算。 第十条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该房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义务、责任之日起2年。 )在第四条4款中有体现,建议本条去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合同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补充约定内容为准。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丙方执一份,均为原件,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丙方: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签约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