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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160T 59备案号: 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 99020XX 代替DB23/T990-201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DB23/T 990-20XX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要求25试验方法4I前言本标准是对 DB 23/T 99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标准名称由“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改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2、修改了第4章、第6章为推荐性条文。3、修改了术语和定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4、增加了罐体的定义。5、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增加了GB/T 5907.1-2014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 23254-2009 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本部分修改与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的年代号。6、修改了部分条款修改了4.1一般规定改为一般要求增加了4.1.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应符合GB6944-2012要求。修改了4.4.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应安装危险货物包装标
3、志,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0-2009要求。并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应标明介质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告示牌应白底黑字且白天在20m处清晰辨认。 修改了4.4.3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应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反光带应为橙色,宽度为150mm,储量7m以下的罐体宽度为120 mm,反光亮度不低干国家标准GB 23254-2009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修改了4.4.5车辆标志按照GB13392-2005标准装置。标志灯正常使用期限为2年,标志牌正常使用期限为4年,在使用期限内车辆标志发生破损,失效时,应及时更换。修改了4.5.1车辆必须配备
4、适合运载介质且符合GB4351.1标准要求并根据所载介质配制的手提式灭火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验,其规格和配置应符合表一要求:修改了4.5.5运油、加油车辆符合QC/T653-2000的规定。金属管路的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末端,油罐内部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拖地胶带末端的电阻应不大于5,加油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应不大于5。修改了4.5.10栏板车、厢式车应加垫防静电橡胶板,厚度不小于6mm修改了试验方法5.3导电通路电阻值依据QC/T653-2000检验,结果应符合4.5.5条要求。用万用表检验下列导电通路:a)从金属管路上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末端;b)从油罐内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拖
5、地胶带未端;c) 金属管路上任意两点间:d)加油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彬、昌新文、夏野、刘宇峥、赵波、刘斯宇、张一凡、王瑜、张红宇、廉璟琨、张保智、门剑中、朱天一、刘士楠。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3/990-2005、DB23/T 990-2016III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消防安全技术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槽车、罐车及栏板车、厢式车等机动车辆。2
6、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 5907.1-2014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4351.1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GB13392
7、-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灌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JT/T198-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QC/T653-2000 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GB 23254-2009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comdustidle and explosive sudstances GB12268-2012中具有燃烧爆炸特征的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8、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3.2罐体系指GB18564.1-2006中由罐体、封头、入口、接管和装卸口构成的密封容器4 要求4.1 一般要求4.1.1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1.2车辆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车辆,并达到JT/T198-2016规定的一级完好车要求。4.1.3车辆上的消防安全设施应符合GB4351.1、GB13365、JT230规定,并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4.1.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应符合GB6944-2012要求。4.2整车参数4.2.1 外廓尺寸 车辆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要求。4.2.2 罐体容积 罐体容积、车
9、身铭牌标志应与车辆合格证相一致。4.3 罐体安装与固定定型罐车罐体与底盘的安装与固定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验收。4.4 外观与标志4.4.1 整车外观与标志漆色应光结鲜明、无破损、无污染。4.4.2 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应安装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0-2009要求。并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应标明介质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告示牌应白底黑字且白天在20m处清晰辨认。4.4.3 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应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反光带应为橙色,宽度为150mm,储量7m以下的罐体宽度为120 mm,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GB 232
10、54-2009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4.4.4 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应喷涂“毒”、“爆”文字。文字应采用橙色反光字且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字体应以圆环包围,外环直径应为530mm、内环直径应为470mm、字体大小应为350350mm。文字应在车身或罐体两侧反光带的中央部位和后部反光带的上面。4.4.5 车辆标志按照GB13392-2005标准装置。标志灯正常使用期限为2年,标志牌正常使用期限为4年,在使用期限内车辆标志发生破损,失效时,应及时更换。4.4.6 罐式液化气槽车,安全阀和气相管的外表应涂红色,液相管外表应涂淡黄色,阀门应涂银灰色。4.5安全设施要求
11、4.5.1 车辆必须配备适合运载介质且符合GB4351.1标准要求并根据所载介质配制的手提式灭火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验,其规格和配置应符合表一要求:表一装载质量m(t)灭火器规格(kg)数量(具)m2222m4424m652m6821注:车体外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箱(架),其箱(架)体与底座之间应加装橡胶垫。4.5.2 根据所运介质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保护用品。4.5.3 非承压罐车必须按规定设置通气阀,应能调节罐内外压差。4.5.4车辆底部应配备导除静电拖地带,其质量应符合JT230规定。运输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车辆尾部靠近油罐处应加设
12、不锈钢片(或钢板)作为静电导除接地板。4.5.5 运油、加油车辆符合QC/T653-2000的规定。金属管路的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末端,油罐内部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拖地胶带末端的电阻应不大于5,加油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应不大于5。4.5.6 车辆应加装合格的火花熄灭器,其质量应符合GB13365规定。4.5.7 电气元件和导线连线应可靠、屏蔽良好、有防爆措施。4.5.8 运载易燃液体罐车发动机排气管应与卸油阀分开设置,卸油阀宜采用不发火的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球阀,直径应不大于DN65mm。4.5.9 运载腐蚀品的罐车后端必须安装罐阀防撞装置。加装后保险杠时,后保险杠距离罐体后端和附件
13、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宽度不得小于全车宽度的80%。4.5.10 栏板车、厢式车应加垫防静电橡胶板,厚度不小于6mm。5 试验方法5.1 外观与标志的检验5.1.1 用量具检验车辆外廊尺寸,罐体尺寸,结果应符合4.2.1、4.2.2 条要求。5.1.2 用目测和量具检验车辆的安装与固定和外观颜色标志,应符合4.3、4.4条要求。5.2 安全设施的检验5.2.1 用目测方法检验灭火器的规格、数量和品种,应符合4.5.1条要求。5.2.2 用目测检验防护面具、防护手套、火花熄灭器、通气阀、静电拖地带、静电导除接地板等安全用具和设施,应符合4.5.2、4.5.3、4.5.4、4.5.6、4.5.
14、7条要求。5.2.3 用量具检验车辆卸油阀、防撞装置、防静电橡胶板,结果应符合4.5.8、4.5.9、4.5.10 条要求。5.3 导电通路电阻值依据QC/T653-2000检验,结果应符合4.5.5条要求。 用万用表检验下列导电通路:a)从金属管路上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末端;b)从油罐内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拖地胶带未端;c) 金属管路上任意两点间:d)加油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6 检验规则6.1 一般规定6.1.1 受检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检验。6.1.2 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检验。6.2 判定规则6.2.1 检验结果满足第4章全部要求的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a)4.1、4.2. 4.3, 4.5 条中有1项(含1项)以上不合格。b) 4.4条中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6.2.2 不合格的车辆经整改后,针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判定合格与不合格。_1